论法律与中国梦

2013-09-12 07:03吴世行
关键词:犯罪法治法律

吴世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论法律与中国梦

吴世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梦提出的时机也逐渐成熟。提升国民的法律素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中之重,结合2013年第一季度地方刑事案件情况,借用联系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论述缺乏法律素养,可发现受自利行为原则“引导”的犯罪会对他人和社会乃至国家实现中国梦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通过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式,通过法制教育这个“本”与刑罚这个“标”来提升整个国民的法律素养,是为实现中国梦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最佳途径。

中国梦;法律素养;自利行为原则;刑罚

一、法律与中国梦

从构建小康社会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从中共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梦,始终贯穿着一条理性的金线——法治!

(一)法律与小康社会

从治理理念来说,“小康社会”并不是儒家学说的延续,而是法家治理思想的体现,其衡量标准和最终目的就是统一和富强。统一和富强的前提是形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群体之间,都能通过法律手段调解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定纷止争,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共同创造惠及每一个人的社会财富。“小康社会”也可以理解为亚里士多德提倡的“优良的生活”,他认为,“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1]。为了达到“优良的生活”状态,他提倡法治,把法治作为“贤良为政”的标志。

(二)法律与和谐社会

1.柏拉图《法律篇》中体现的和谐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善,用我们儒家思想来阐明这个“善”,其实就是“和谐”!和谐就是立法者追求的最终目的,对于这一点,柏拉图以音乐为例做了详尽的阐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向社会传递的一个依法治国的强势信号!柏拉图认为统治者应该是法律的仆人,并且其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那么这个国家就充满了希望。对于诚信问题,柏拉图认为诚实为百善之首,并且是每个人灵魂中最宝贵的东西。一个人只有讲究诚信,他才可能过得愉快和幸福。

2.罗尔斯《正义论》中体现的和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2]。在正义体系中,罗尔斯将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首要位置。他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能被自由限制,而不能受制于经济利益”[3]。另外,罗尔斯强调所有的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同时“平等”的要求也构成了对自由本身的约束,一个人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相互安定有序地生活,才能激发人的创造活力以实现梦想,享受幸福生活。

3.密尔《论自由》中体现的和谐

密尔认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要素之一,个性的多样发展是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他的这种观点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求”的观点不谋而合。人们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社会和政府不应该试图去剥夺人们的这种自由,去阻挠人们为取得这种自由所做的努力,人们亦应彼此宽容,相互尊重彼此的自由。因为,彼此宽容换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在这种环境下,如同不同的音符相互配合才能弹出一曲优美的曲子一样,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的汇聚,便是社会呈现多样性发展的源泉。

二、公民法律素养现状

(一)公民法律素养不高

实现个人乃至中国梦,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不但不高且有下降趋势,例如“诚信”问题,当今社会缺乏诚信,导致人们相互不信任,人们相互不信任何来友爱之说?人们不友爱又何来和谐之说?此外,各种媒体每天报道的那些一次次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人或事,更是让我们看到国民的法律素养“如此”欠缺。

(二)法律素养不高造成犯罪频发

犯罪是最能直接体现一个人法律素养高低的最好判断标准。柏拉图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一是暴力行为激起的情感;二是劝说和欺骗推动的欲望;三是出于无知。地方情况是社会情况的缩影,笔者根据2013年一季度A市B区犯罪情况来分析导致犯罪成因。

1.文化程度低或“法盲”。如表一: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犯罪人数的76.9%,以初中为起点,文化程度越高,犯罪比例越低。另外,笔者经常遇到一些法盲。儿子犯罪后,其父母竟然责怪公检法为何逮捕他的儿子。他说:“我儿子偷拿了他女朋友的几千元钱有什么事,干嘛还要抓他?”有的大学生、白领经常偷拿同学或同事的钱财,在他们看来,如果被同学或同事发现,还给他们就行了,这没什么;有的认为捡到别人遗忘的财物就应该归自己所有。后两者违背了在很多场合都适用的两个规则,即“不许动不该动的东西”和“不可拾不是你丢下的东西”。

表一

2.刑罚功能未能有效体现,再犯严重。如表二:在三类案件中,被告人有一次前科的占到30%,有二次前科的占14.2%,有三次前科的占8.3%,有四次前科的占2.4%,有前科者占到总数的54.9%。另外,有4%的被告人因为罪轻,“真心”悔过,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判过缓刑。但是,真实的数据却反映了我国刑罚的功能及政策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些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后,犯罪前科又会“更上一层楼”。

表二

3.缺乏理性思维,易于犯罪。如表三:在三类案件中,未成年占8.4%,18~20周岁占8.8%,21~25周岁占 21.1%,25~30周岁占19.9%,30周岁以下的被告人占58.2%。这些被告人除了文化程度不高或法盲外,缺乏理性思维,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是造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之一。

表三

(三)犯罪造成的“蝴蝶效应”。

《礼记·经解》:“《易》曰:‘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古人认为微小改变会对未来有很大影响。1 300多年后,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洛伦兹(Edward N.Lorentz)1963年在一篇提交纽约科学院的论文中分析了蝴蝶效应①“蝴蝶效应”的概念,是气象学家洛伦兹1963年提出来的,蝴蝶效应(The Butterfly Effect)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的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这是一种混沌现象。,蝴蝶效应说明,事物发展的结果,对初始条件具有极为敏感的依赖性,初始条件的极小偏差,将会引起结果的极大差异。

面对犯罪,多数人不会考虑它们会对我们自己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我们通常认为那些犯罪案件与我们毫无联系。这样就会造成我们因孤立、静止地看问题而得出错误结论的后果。如果用联系、发展的哲学眼光看待犯罪,它对我们每一个人造成的影响会让我们感到震惊!以下笔者以涉毒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如表四:如果这95名罪犯,他们的犯罪相对方是单线的且是固定的,那么犯罪引起的新增涉毒人员就会控制在一个固定(95人)的范围内,社会危害性不会再增加。如果犯罪相对方不是固定的,N次犯罪相对方都是新的且相对方也走上犯罪道路的话,那么涉毒人员就会新增加到(N+1)×95人。当然了,犯罪相对方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亦不可能每次都是新的或犯罪相对方全部走上犯罪道路,再加上,有的犯罪人作案一次便被监禁等因素,新增涉毒人员应该在95~(N+1)×95人之间。另外,如果按照犯罪相对方为双线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出N次犯罪导致的新增涉毒人员应该在190~190×3×2(N-2)之间。如果犯罪相对方为三线或更高的话,虽然笔者不能找到新增涉毒人员的规律和公式,但可以肯定的是,后者比前两者的危害更大!

表四

在表二统计的侵财案件中,其中有28人曾因贩毒被判过刑,占到侵财案件总人数的19.2%。这些罪犯,由于暴利驱使或控制不住毒瘾,便会通过盗窃、抢劫或抢夺来获取毒资。他们的犯罪手段多式多样,可以强迫、诱骗他人来从事贩毒、吸毒(一季度有9件容留吸毒案子,共容留31人吸毒,其中4人是未成年)而获取源源不断的毒资或满足自己的毒瘾。这样的趋势得不到控制,愈演愈烈,将会使我们下一代生活在非常危险的环境中。

三、问题解决与梦想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不要闭门空谈什么这理论那理论,我们应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及时解决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以下三项措施加以解决。

(一)法制教育推前,定期宣传案例

《三字经》曰:“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子女如果得不到好的教育,那么他们的“性善”就会逐渐转化成“性恶”。我们不能单靠各种媒体来宣传法治,因为很多青年学子整天忙于玩网络、手机游戏,忙于参加选秀梦想一夜成名,忙于谈情说爱更换男女朋友,忙于炫富追求时尚等,他们根本就不会去关注什么法治宣传,更不懂得遵纪守法礼义廉耻。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这类群体,从小学起就应该由浅入深地开展法制教育,使其从小学法、懂法,守法;对于农民,定期送法下乡,对于市民,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用真实案例以浅显易懂的讲解方式向农民、市民灌输法律知识。这个任务可以化整为零,以区域划分,由各区域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法、律师)与农民或市民结成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法律培训模式。

(二)利用法律手段,净化信息源头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面广、及时等特性,一个人要想出名,通过网络发表雷人的言论、视频便能引起众多网友的持续关注,并被推向舆论的顶峰,进而逐渐“走红”。因此,很多低俗、媚俗、庸俗及虚假的网络信息充斥着网络环境,毒害着我们的青少年。

如果我们对于网络上不健康的内容不加以监管,谁敢保证自己的亲人不会受其影响、毒害?谁又能保证子女的朋友不会受其影响、毒害,进而拉拢自己的子女“下水”?倘若这些不幸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哪里有“心情”高谈梦想,高谈美丽中国与幸福生活?因此,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对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健康、是否树立正面形象,传递正能量等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那些为吸引眼球牟取利益,报道宣传不健康不真实恶意炒作欺骗人民的媒体,发现一处,查处一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在第一时间曝光,下大力气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建设健康、美丽的网络环境。

(三)差异对待犯罪,提高刑罚威力

拉德布鲁赫采纳李斯特创立的行为人决定性划分与其处置目的相应差异的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是人的个性和环境的综合产物,根据犯罪起因不同,可将罪犯分为机会犯和情况犯。机会犯是在自己遭遇不幸情况时,使自己瞬间成为犯罪,他们并没有倾向犯罪的性格。所以,对此类犯罪,以警告为主。情况犯是具有犯罪性格的犯人,刑罚要阻止他们再犯,就必须改造他们。对于有改造能力的情况犯加以矫正;相反只能通过排除危害,即通过判刑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但这要建立在刑罚效力能够充分体现的基础上。在改造少年犯方面,他同意采取教育措施,使他们得到教育。对限制责任能力罪犯,须与心理治疗措施一并进行,使他们得到治愈或安置。

笔者认为,对于惯犯,应该严格按照刑罚,依据犯罪次数逐渐增加量刑幅度,比如罪犯第一次盗窃1 000元,判处拘役,第二次盗窃1 000元,应该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以此类推,同时,相应的罚金也应该成倍增加。通过逐渐增加犯罪成本,使其在“自利行为原则”的权衡下,放弃再次犯罪,这样就会防止其“拉拢”他人犯罪,阻止社会危害增加,进而收到良好到的法律、社会及政治效果。

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要实现中国梦、实现人民的梦,并号召全党带领人民群众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奋斗!在前面我们分析过,实现中国梦,需要人民生活达到小康、社会环境和谐、幸福指数提升及自我价值实现等都离不开法治,那么我们就应该不遗余力地及时开展法律教育,确保刑罚的效力,净化社会风气,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国民法律素养,为实现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0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77.

[责任编辑:杜 娟]

The Law And The Chinese Dream

WUShi-ha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Chinese dream is becoming mature gradually this time.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literacy is becoming the priority to realize Chinese dream.According to the local criminal cases of the first quarter of2013,with the view of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to analyze the lack of legal literacy,we can find that the self interested behavior principle"guide"the crime will do a significant impact to others and the society and even effect realizing the Chinese dream.Therefore,comprehensive manage ments of tackling the problem including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standard to enhance the penalty legal literacy of the whole nation,is the best way to create a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realization of Chinese dream.

China dream;legal literacy;self interested behavior principle;penalty

DF0-052

A

1008-7966(2013)06-0005-03

2013-10-05

吴世行(1978-),男,山东济南人,硕士,助理检察员,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质量管理员,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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