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 薄绍晔
党的“十八大”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其中要求到2020年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各类医疗保险参保群体中,无论从医疗需求还是家庭经济状况上看,城乡残疾人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和需要扶助的特困群体。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困群体从政策上给予优惠,服务上提供更多便利,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重要措施。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困群体,得到了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注。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1年4月,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相关政策,要求“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能共享发展成果。为此,国家提出了扶贫开发的具体目标,以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等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广大残疾人的状况也随之得到全面改善。
由于劳动能力的不足或丧失,残疾人群体依然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扶助,特别是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残疾人在这方面的支出大大高于其他群体,而收入却大大低于其他群体。一高一低,致使残疾人的家庭生活总体上仍然处在特困行列中。
调查显示,2011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512.7元,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56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771.0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77倍。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9.9%,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高出13.6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6.8%,比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高出8.4个百分点。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城乡残疾人家庭医疗保健支出普遍高于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水平,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但这一政策在一些地区并未得到落实,部分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难以得到保障,看病就医一直是困扰他们的一个难题。为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和督导残疾人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政策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拖欠、遗漏等问题,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落实。
鉴于残疾人的医疗保健支出大大高于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支出,基本医保还要与城乡医疗救助加强衔接,一些地区在这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以提高重度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例如苏州市实现了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一体化,参保补助、资金管理、待遇支付等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需要救助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并提供名单。资源的整合大大提升了保障能力,值得效仿。
对重度残疾人和生活贫困的残疾人,经办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残联加强合作,在参保、就医、费用报销等方面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把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法律赋予的权利真正变成残疾人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