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 月 马会元(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统计系 天津 300222)
价格指数是反映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的水平和趋势的相对数,在一定程度上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的情况,而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基本假定是报告期和基期的产品应该是“同质可比”的,即产品价格的变化应该只反映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基期和报告期的供需关系的变化,或所谓的产品的“纯价格变化”。但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该假定就不再成立了。可以观察到,商品市场中新型产品的开发周期不断缩短,产品的品种也是不断增加,广大消费者的“产品篮子”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对于这样的产品,是否满足“同质可比”这个基本假定?如果不能满足,按照传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得到的价格指数是否还真实和准确,而能否真实准确地测度这些产品的价格变动,则直接影响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由比如质量因素等非价格因素引起的基期到报告期产品价格的变动不应该包含在价格指数的核算中,因此只有产品质量的变化从对价格的影响中剔除掉后,编制出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变动,给市场提供准确的价格水平变动信号。
讨论质量指数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质量。日常生活中讨论的“质量”指的是产品质量,即产品性能、外观、寿命等方面的好坏程度,而在指数编制中的“质量”与普通意义不同,它是用来区别不同产品的,即用来规定不同产品的异同,而不涉及产品的好坏。日常生活中谈及产品的质量变化,可以认为是同一种产品的质量发生的变化,而在指数编制领域中的产品发生质量上的变化指的就不是同一种产品了,即质量相同,则表示的是同种产品,一旦质量发生变化就不再是原来的那种产品了。随着人们对产品内在规定性的深入研究,对产品的认识已经由使用价值深入到产品效用的感受。统计意义上的产品质量不仅包括产品物理特征,如外貌、性能等方面,还包括产品的经济意义,而当前对产品质量的理解还处于前一个比较基础的阶段。
如前所述,当不同时期核算的产品质量发生变化时,就要对其进行质量调整,当然可以将质量发生变化的产品从产品集团中剔除出去,但这种做法比较消极,并不有利于研究,可以考虑将这些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指标标准化,调整为某一个时期,如基期或者报告期,也就是先编制质量指数,再对价格指数进行质量调整,这也与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出的调整方法的思想是一致的。编制质量指数的目的是将产品质量变化对其价格产生的影响剔除掉,以反映产品质量对其价格变动的影响程度,将产品质量对于价格的单独影响抽象出来。因此,编制质量指数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发生了明显变化,而且质量指数不是用来衡量产品质量变化的程度,而是用来衡量产品由于质量变化所引起的价格水平变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中国,研究在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时的产品质量调整,以得到能够真实反映纯粹产品价格变化的指数,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性问题。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衡量的是不同核算期对于相同的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而其要能够保证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情况,那么在编制时就应该保证核算期间商品和服务同质可比的原则,也就是说产品价格的变化只是反映产品在不同核算期间由于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不是受到其他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引起的,也就是要保证“纯价格变化”。只有将产品质量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剔除掉,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由于市场供求变化所引起的产品价格水平的变化。在不同核算期之间,同名商品和服务项目质量的差异导致现有价格指数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物价变动的幅度。因此,应在不同核算期之间将产品的质量变化因素剔除掉,应该对产品进行质量调整,以某一特定时期为标准,如以基期产品为准,就将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调整为对应于基期的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在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不太快的过去,即使不同核算期的相同产品质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这种变化也比较微小,不足以影响价格指数的准确性。而当今科技发展迅速,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不将产品质量的变动考虑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去,难免造成失真。为剔除产品质量对价格指数的影响,应编制反映产品质量对产品价格影响程度指标,即质量指数,它不仅能得到实际价格指数,使对价格变动的衡量更加准确,而且当前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在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缺乏质量指数,将无法正确反映不同核算期间统计核算意义上的产品质量的差异程度。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分析得出按照传统方法编制的消费价格指数存在偏差,并且这种偏差基本都是由产品质量发生变化引起的,而国内对于质量调整的研究还是比较少。因此,在经济发展如此快速的中国,编制质量指数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修正研究,以得到纯粹反映价格变化的价格指数是一个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表1 报告期和基期价格、数量资料
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出产品的效用是区别产品的一个重要尺度,而产品的效用大小影响产品的市场供需,影响着产品的交换价值,那么初步可以认为,产品的交换价值是以价值为基础的考虑了效用等因素的一种反映产品内在供需的价格,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整体评价,可以将这两种产品的质量之比看作是这两种产品的交换价值之比。如在调查苹果手机的市场价格时发现,2011年iphone4的市场价格为4500元,2012年iphone4s上市后价格为5000元,不考虑质量变化时iphone的价格指数为1.11,2012年由于iphone4s上市,iphone4的价格降为4000元,那么这4000元的iphone4相对于购买者来说,要使其效用感受不变,可以将其看作是0.8个iphone4s,这时iphone手机的质量指数为1.25,调整后的苹果手机的价格指数为1.11/1.25=0.89,而不是1.11。由该例可以看出,当产品质量的提升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增加的时候,经质量调整的价格指数更能反映价格水平的真实变化。若按照此方法进行编制,就要调查在同一时期同名称但质量不同的产品价格的资料,以推导产品的质量指数,不可否认这对于统计调查来说也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名义价格指数是未经质量调整的价格指数,它是在产品质量产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没有真实反映价格水平变化的价格指数,隐含着产品质量差异的影响,不足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价格水平的真正变动,而实际价格指数是提出了产品质量变化的因素之后的价格指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质量因素进行了调整。如上例iphone手机例子中,1.11即为名义价格指数,0.89即为实际价格指数,1.25为iphone手机的个体质量指数。在得到产品的个体质量指数之后,就可将其名义价格指数调整为实际价格指数,以反映考虑了质量变化因素在内的真实的产品价格指数。
令m表示某产品的个体质量指数,K表示经质量调整的产品实际价格指数,那么可以利用个体质量指数m将单个个体名义价格指数逐一调整为个体实际价格指数,再进行加权调和平均,即可以得到实际价格指数,公式表达如下:
按照以上方法,选择报告期或基期作为标准,将价格调整为不含质量差异的价格,最终实际价格指数的表达形式都是一样的。下面以报告期的产品质量为标准,那么就需要对基期的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如表1所示。
将基期产品的价格乘以个体质量指数m得到以报告期质量为标准的价格,基期产品的数量除以个体质量指数m得到以报告期质量为标准的数量,则:
这样在将产品的名义价格指数调整为实际价格指数的同时,同时调整了产品价格和产品数量。至此本文已讨论了产品个体质量指数的编制方法,通过该个体质量指数可以将名义价格指数调整为实际价格指数,达到对名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修正目的。
但是也应看到,价格的变化究竟是否由且仅由质量变化引起的还是比较难判断的一个标准,也有可能是受到除效用提升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替代品价格、可支配收入的变化。由于这里仅作为理论研究,认为产品质量的变化是可以观察出来的,而且同一产品的质量变化会带来价格的变动,并且认为该价格的变动只是由质量变化引起的。这种方法假定性比较强,但是编制的质量指数比较符合理论要求。按以上方法编制质量指数需要价格调查者收集同一名称分属两种质量的产品在同一核算期的价格资料,这显然会增加调查的难度。如首先要认识到众多调查商品中的哪些商品的质量有所提高,即同属一种产品但质量却有所提高,而且还要采集到当期质量调整前的该商品的价格,可能还会遇到质量调整前的商品过早下架以至于没有价格资料的情况。但是调查和编制的困难不应成为阻碍,应该在实践中继续加强对产品质量调整的研究和调查探索,提高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质量调整的重视。
从对产品认识的使用价值到产品效用,人们对产品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领域的产品的质量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该概念不仅包括产品物理性质上的变化, 还包括产品经济意义上的差别。在不同价格核算期,同名同种产品质量的变化使价格指数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和影响了产品真实的价格变动程度。为了纠正这一偏差,应该对不同核算期的产品剔除质量变化的影响, 使价格指数的编制满足其基本假定。本文的质量指数是为了剔除产品质量的变化对产品价格水平的影响而编制的反映产品质量变化对产品价格影响程度的指标,通过该质量指数可以将产品质量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单独抽象出来,这对于调整和修正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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