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琴,冯银虎
(1.内蒙古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1;2.内蒙古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1)
联保贷款是在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是一种基于农户的信誉的,贷款时不需要农户提供抵押和担保的贷款。它是农村信用社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其贷款额度较小,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是小额信贷的主要对象。小额贷款可以满足小额资金的需求,然而在我们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从事较大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他们由于没有符合的抵押物和担保物,而被国有或股份制等大银行拒之门外,得不到贷款。小额信贷所提供的资金又满足不了其需求。为了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缓解由于抵押担保不足带来的矛盾,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颁布了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期通过联保贷款的实施来解决金融机构与农户借贷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即解决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小额信贷的高固定成本问题,使农户及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进而使借款人与信用社达到 “双赢”。
联保贷款自推行以来取得了佳绩,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联保贷款余额已超过1500亿元,如图1所示;促进了农村信贷的投入,既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图1 2002~201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数据 (单位:亿元)
联保贷款这种由相互之间较为熟悉的农户、企业自愿组成的联保小组,彼此间相互担保、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及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然而,实际运行效果却并没有人们预期的好。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户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联保贷款的实施而得到解决。而且联保贷款自身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在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联保贷款业务竟然处于萎缩甚至停办状态。如江苏省启东市的农村信用社从2000年6月起开办这种联保贷款业务,而在2005年初,这种贷款业务就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本文就针对联保贷款开展不顺利的原因,运用博弈模型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
联保贷款模式最初是由孟加拉经济学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的。该模式主要是解决农民因抵押担保不足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
Impavid(1998)从信贷问题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联保小组这种自愿形成、互相监督、互相担保的自我选择和团体贷款机制,使得信贷有了保障,负有责任连带的联保贷款也成为了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问题的最合适的贷款类型。此外,他还指出,在没有实物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联保贷款是解决信贷问题的有效方法,因为联保小组中任一成员违约都将会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替代担保物的作用;[1]M.Kabir Hassan (2002)和 Asif Dowla (2006)从社会资本和外部效应角度分析了联保贷款,论述了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建立的信任与网络在联保贷款当中所起到的作用。[2,3]
国内学者主要对联保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角度:何广文 (2002)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人们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联保小组难以自愿形成;[4]2.信贷风险角度:傅进 (2003)认为由于农业经营结构单一,联保贷款经营风险集中;[5]3.农商行在实施联保贷款过程时,事前对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审查不严,事后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处理不当。如高卫国 (2005)认为利用法律手段清收,导致成本费用很高,牵制精力又多,而执结率低;[6]唐红娟 (2006)认为贷款操作不严密,担保责任也容易落空;[7]刘峰 (2006)指出由于存在贷款手续繁絮问题,导至贷款额度不能及时、有效满足贷款需求,以及贷款期限不合理等制度缺陷。[8]
此外,赵岩青、何广文 (2007)考察了联保贷款的有效性,他们认为联保小组的形成、借贷双方重复博弈机制的形成、信用社对于风险的甄别与控制、法律能否有效发挥惩罚作用等前提条件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并不能够得到满足,加之农业经营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才导致农户联保贷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9]江能、邹平等 (2008)通过构建联保贷款与传统贷款还款模型,对联保贷款与传统贷款还款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联保机制对提高贷款还款率既有优点也有缺陷。当社会惩罚有效时,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否则,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推委机制对借款人还款行为存在负激励。[10]
我国对联保贷款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简单总结,而对于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的较少,只有熊学平 (2005)将联保贷款作为一种制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由于联保条件过于苛刻、农户的理性预期以及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导至联保贷款制度没有被广大农户接受和理解。[11]本文将在其基础上,基于博弈理论深入分析我国联保贷款问题的成因。
1.联保户齐贷共保,使联保贷款实际成为互保贷款。[12]由于联保农户对资金需求一致,加上农户对担保贷款期望共担风险、共同收益的心理,所以农户联保贷款往往是所有联保小组农户一起申请贷款,且金额、期限都大致相同。然而,当联保户中任意一户难以偿还贷款时,其他成员却由于害怕担当责任而带来自身损失,于是会采取 “你自己不还,我也不帮你还”的态度,致使联保贷款在收贷过程中面临与互保贷款同样的尴尬局面。
2.对于各成员的违约责任,联保协议缺乏有效的制约作用。联保贷款的一大特点就是,小组成员中任意一个人贷了款,所有成员都要负责,去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各成员的违约责任,联保协议缺乏有效的制约作用。如谁先贷,谁多贷问题,可能由于贷款指标有限,先贷款的获得利益,而后来贷款的可能只能获得很少贷款或者会贷不到款。然而,当别人还款出现困难时,他却要为其承担责任,担当更多的贷款风险,这样很可能会出现小组成员退出联保小组的违约情况。同样也存在还款先后顺序的问题,先还款的担心其他成员没能力还款或者不还款,而导致自己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违约情况就会出现,即先还款的为了避免承担风险而退出联保小组。违约将会带来违约纠纷问题。
1.对客户资信评估失真。由于任务多、信息不对称以及人员缺少等诸多原因,在发放联保贷款前期,农商行需要对客户进行摸底调查、资信评估和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等工作。但在具体操作中,有的信贷人员只重形式,图省事,不深入农户调查和填写真实数据,只在信用卡上搞形式主义,不管数字是否真实可靠,导致信用等级评估不准确,信用贷款无信用保证。
2.贷款前期调查不谨慎,没有严格审查联保对象。按规定,联保小组是由3~10户组成,然而,一些联保小组在实际形成却中出现了由老人或者不具备联保资格的年轻人参加的情形。这种情形往往出现在经济薄弱、人们的社会信用度较差、找联保人困难的家庭。由这些人形成的联保小组向农商行申请贷款时,信贷人员又在没有认真核查该小组成员的担保能力的情况下就放贷,最终导致贷款难收回。此外,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未作过细的贷前调查,有些信贷人员甚至只看身份证,错误的认为只要不超过联保贷款限额的上限就可以,没有对联保农户的净资产进行认真的了解,只注重联保贷款的推广速度和推广面,轻视联保贷款的安全和规范,导致有些农户亲戚之间联保、困难户之间联保,给信贷资产带来危险。还有一种 “垒大户”现象,即多户贷款一户使用的情形,也是联保贷款实施中对联保对象审查不严造成的。
3.忽视对贷款用途和贷款还款来源的审查。农村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明知道贷款会被转移用途,信贷资金会被挪用却不管,认为将资金贷给客户,只要手续上合法,借款人有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其他关于资金如何使用不用管。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信贷员,要想减少联保贷款的信贷风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防止贷款的不恰当运用。因此,明确客户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是信贷员的责任。
1.相互制约的复核制度没有严格执行,重任务、轻实效。农商行内、外勤人员办理信贷业务粗心大意,没有认真填写各种凭证,丢三落四,导致借款申请书、合同、借据等要素不全。如无借款人印章、无经办人员签章、利率漏填等。农村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要有经办员办理、主管主任签批、内勤人员兑付现金等许多 “关口”。可是通过这些 “关口”层层把关,仍然有要素不全的现象,这样信贷资产将潜伏极大的风险隐患。
2.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只讲发放,不讲责任。有些信贷人员只要发放权利,生怕别人指出问题,生怕讲承担责任。作为信贷人员,自己发放贷款,本来就应该去要去收,却怕提 “收回”二字,甚至有的信贷人员想把责任一推了之,违规放贷我行我素。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贷款责任认定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即没有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罚,致使信贷监督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四)自然灾害和疾病风险
农村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都是易受自然灾害和疾病影响的产业。比如农作物易受旱灾或冰雹灾害的影响,养鸡、养羊专业户在流感疫情来临时,即使自己养的鸡、羊没有出现瘟疫病情,也要全部宰杀等,这样导致借款成员没有偿还能力,银行遭受损失。
所谓博弈,指在一定环境条件和规则下,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者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的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和实施,并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活动过程。博弈论即是系统研究博弈中决策者的合理选择及其均衡的理论。
由于决策者的相互依存性,博弈中一个理性的决策建立在预测其他决策者的反应的基础之上。某一个决策者将自己置身于其他决策者的位置并为其着想从而预测其将选择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该决策者决定自己最理想的行为。此既是博弈论方法的本质与精髓。
无论什么样的博弈,必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素:
(1)局中人或决策者,以i=1,2,3,…,r表示;
(2)每个局中人所拥有的纯策略空间,以Si= (Si1,Si2,…,Ski)表示;
(3)每个局中人的盈利函数,以ui(s)表示局中人i的盈利函数,其中S= (Si1,Si2,…,Sr)表示r个局中人的策略。显然,盈利函数ui(s)与S有密切的关系。它也是为每个局中人所真正关注的。
关于博弈的分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从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两类。所谓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个局中人对于自己以及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空间、盈利函数等信息有完全的了解;否则,博弈就是不完全信息的。其次,从行动先后次序的角度,博弈可以分为静态博弈与动态博弈两类。所谓动态博弈是指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能观察到前行动者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否则,博弈就是静态的。结合以上两种情况,博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四种情况。
1.模型基本假设
(1)一个联保小组内有两个成员,分别为1和2。
(2)每个成员仅有两种选择策略,还款(Y)和不还款 (N),其中当一位成员选择不还款时,若另一位成员选择还款,则表示联保小组的借款能够全部偿还。
(3)农村信用社贷给每位小组成员的本金都是一样的,设为M,利率为i,当借款成员经营成功时,贷款用于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分别为R1和R2,信用社正常收回的贷款收益设为Rc=M·i。
(4)当小组成员都不还款时,会受到金融机构的惩罚,罚金为F。F大于小组成员应还款的本利和,这样才能激励联保小组还款,否则小组成员宁愿不还款;由于金融机构的惩罚也存在执行成本,而且执行成本是小于小组还款总额的。即,M·(1+i)<F<2 M·(1+i)。
(5)当小组内某借款成员不能归还本息时,小组内其他成员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代其偿还;经过联保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和决定,对任何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都可以将其开除。
(6)若联保成员都不还款,担保成员为其还款时,担保成员还款后会获得各种非物质性收益,用K表示,包括社会信用程度的增加、社会资本方面的收益、来自社会各方的称赞以及担保成员自身以后将获得贷款的便利程度和可能程度的增加等等。
2.模型分析
在联保贷款中,联保小组成员其实是处于一个双重的博弈之中,即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博弈,联保体和金融机构的博弈。
(1)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由于相互了解、彼此熟悉,所以小组成员之间的博弈可以看作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如表1所示,是在完全信息状态下的一次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小组成员之间分别有四种不同的策略组合:(Y,Y)、(N,Y)、(Y,N)和 (N,N)。显然策略 (N,N)是该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
表1 两小组成员的博弈矩阵
如果两成员都选择还款,他们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1-M· (1+i)和R2-M· (1+i);如果成员1选择还款,成员2不还款,则他们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1-2 M· (1+i)和R2,而且R1-M· (1+i)>R1-2 M· (1+i),显然成员1获得的收益减少了,成员2获得的收益增加了。因此,两成员都希望对方还款,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然而博弈最后结果是二者都选择不还款,这样他们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1+M-F和R2+M-F。
由表1可知,博弈陷入了 “囚徒困境”,即为了实现自己最大化收益,博弈参与者都希望对方选择的是还款策略,但是最后却导致了最差的均衡结果。这样联保小组将因为没有还款而受到金融机构的惩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进行的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很多次的重复博弈。由于阶段博弈 (表1中的博弈)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 ,所以当博弈重复进行多次时,重复博弈中唯一的子博弈纳什均衡结果也就是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每一个阶段都会出现纳什均衡 (N,N)的结果。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走不出“囚徒困境”,最终均衡的结果仍然是双方都不还款,这样最终将导致联保小组解体,进而联保贷款实施不能可持续进行,联保贷款也就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2)借款成员、担保成员与信用社之间的博弈分析
当联保小组形成以后,虽然事前对联保小组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但是信用社与借款成员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在发生了借贷关系之后,信用社也并不能确定这种借贷关系是否能一直维持下去以及维持下去的话能够持续多久。因此可以说,信用社与联保小组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状态下的动态博弈。
为了阐述方便,仍延续前面的假定,且假设R1=R2都用R表示。
如果信用社不给其贷款,则双方都会获得(0,0)的收入;如果信用社为借款成员发放联保贷款时,借款成员可以选择按时还款,也可以选择不还款,此时,双方的博弈进入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假定信用社与借款成员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进行一次,如果借款成员按时还款,则信用社与联保小组成员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c=M·i和R-M· (1+i);如果借款成员不还款,但是由于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是联保贷款,则贷款将会由担保成员代其归还,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仍为Rc=M·i,而借款成员的收益为R=M· (1+i)+M-F,担保成员的收益为FM· (1+i)。显然,对于借款成员来说,M·(1+i)+M-F>M· (1+i)。第一和第二阶段具体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信用社的收益用括号内的第一个数表示,相关成员的收益用第二个数表示。
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不还款是理性借款成员的最佳选择,也是最终的选择。从信用社的角度考虑,不为借款成员贷款,信用社就得不到收入;如果借款成员获得贷款,虽然借款成员无法偿还贷款,但是担保成员将会代其还款,这样出于理性预期考虑,信用社就会选择为借款成员贷款。因此,此时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借款成员获得了联保贷款并且选择了违约行为,信用社获得了收益并得到了本金,担保成员虽然受到了物质方面的损失,但获得了信用方面的收益和以后向信用社贷款的便利性,除此,借款成员还可能在未来归还担保成员的贷款本息。
图2 联保小组贷款的各方博弈分析
尽管信用社在一次博弈之后没有受到损失,但是担保成员由于可能受到与诚信收益相比更多、更大的物质利益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担保成员就可能不会再次为借款成员进行担保,担保成员就会采取相应的 “冷酷”战略来避免再次担保,结果由于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借款成员无法在信用社得到贷款,最终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至此结束,进而导致联保贷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对于当前联保贷款开展不利的问题,主要在于实施联保贷款的前提条件自身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那么针对其提出以下建议。
无论何时,离开社会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联保小组,必然是一种非常松散的组织关系。在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结果:每个成员最大的收益就是获得自身贷款的份额,其他成员的盈利不能分享,损失却要分担,这种 “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是联保贷款难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为了强化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信用社以经济合作社、专业产业化组织等方式将农户联结起来,使其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且由于农户之间经济利益交往的增多,相互之间的信息必然会更为对称,信任程度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通过经济利益关系强化其之间的网络关系,建立起外部经济内在化机制,对于促进联保贷款融资方式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设计的再好的金融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也难免要遇到风险。对于联保贷款贷前、贷中、贷后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除了要加强信用社自身的内控机制建设以外,更多的是要发挥具体经办人员(信贷员、客户经理)识别、防范风险的作用。还有,信用社目前对于联保贷款宣传、实施不到位,也与信用社及贷款人员的经济激励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信用社发放联保贷款的动力,目前来说更多来自行政激励,其根源即是政府在农村金融领域所负有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显然信用社发放联保贷款的动力不足。此外,目前信用社对辖属的基层信贷业务实行按季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效益工资挂钩,而农户联保贷款则实行分次按季收息。这样势必造成联保贷款放的越多,季度收息任务越难完成,势必导致具体经办人员也缺乏发放联保贷款的积极性。在信贷主体缺乏激励机制的前提下,自然对于防范信贷风险没有足够的动力支持。
当前,对于防范联保贷款的风险,更多的是要探索如何建立起对农村信用社及信贷人员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目前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来自政府部门,因此对于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尚不是很明确,对于信用社来说,目前紧迫的任务是及时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不能在本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就无从获得经济效益,则信用社自身将处于非常危险的边缘;对于具体经办人员,只能提高其在经办时获得的经济利益,才能调动其积极性,建议对农户联保实行专项考核。除此之外,目前部分地区在发放联保贷款时给予信贷人员的经济奖励 (按照贷款额的5‰或者按照利息收入的百分比给予提成)直接将信贷人员的收益与贷款发放额和贷款风险挂钩,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法律执行难可以说是困扰农村信用社的一大难题,往往是信用社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经济补偿,自然发放包括联保贷款的积极性也就大为降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形成了对借、贷、担保三方不同的激励——借款成员增加违约的可能性,担保成员不愿为其担保,信用社不愿发放贷款,守信成员不愿继续守信。毕竟惩罚机制的实施到位是农户还款的保障。
在当前执行难的情况下,在法律难以有效贯彻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加大所在村、镇的行政处罚 (比如将违约情况和农田及宅基地的分配相挂钩、拖欠贷款农户无法获得所在村镇的福利等,当然这需要信用社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力度,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物权法》中对于农户生产经营权可做担保的规定,也能起到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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