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旭明 陆建定 丁巧丽(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保部门也下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从2011年开始把畜牧业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并出台了工作目标和详细的核算办法,采取了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在各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笔者看到现行的畜牧业减排核算办法给畜牧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将减排等同于养殖减量,开始制约畜牧业的发展,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畜牧业缩减问题更加突出,减排核算办法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1.纳入节能减排核算的对象不够合理。现行的减排核算办法中,核算对象是规模场户(年出栏猪50头以上的场户),对年出栏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不纳入管理。在排放量核算上,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猪500以上)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年出栏猪50~500头)按排污强度法核算。这个规定客观上放任了散养户发展,而制约了对畜产品保供作用最大、起价格稳定作用的规模场户,这与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的方向背离,会导致畜牧业的严重倒退。从浙江省2012年各地上报的畜牧业统计数据分析,大部分市县的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开始下降,其中生猪、蛋鸡、肉鸡规模化水平分别由上年的82.78%、94%、85%下降至80.2%、91.1%、82.9%,主要原因是节能减排对各地政府考核,部分县市上报的畜牧业生产数据须经分管环保的政府领导审批,有意压减已达到标准的规模场户。
2.排泄物不同处理方式的核算办法不够科学。核算细则规定了五类畜禽养殖排泄物的五种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的COD去除率在81%~96%,其中猪场和牛场的最高去除率分别为95%和96%;氨氮的去除率在40%~90%,其中猪场和牛场的最高去除率分别为85%和90%。如《农业污染源氨氮总量减排核算》规定,“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翔实的证明材料),认定氨氮去除率70%”。就是说,由于木桶短板效应的作用,只有少养或不养畜禽才能达到减排标准,这种规定变相强迫畜牧业压产减量,难怪各地政府将减排认定为减量。如浙江省某县有3个奶牛场,共存栏2600多头奶牛,全部采取了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实行雨污分离,粪便经过干湿分离后加工成有机肥出售,污水全部纳入环保管网处理,每年还可利用当地的玉米秸秆、菜叶等上万吨,不但没有造成污染,还减轻了当地的环境压力,但这3个奶牛场经节能减排办公室验收不合格,要求当地关闭这些牧场。类似情况在浙江省各地都有发生,而且还有扩大趋势。
3.减排指标直接压减畜牧业产量。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总体布置,浙江省在制定“十二五”畜牧业减排规划中,建立了畜禽养殖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要求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均削减10%以上。就是说,在此期间浙江省必须逐年减产才能完成减排任务。这个目标没有考虑日益增长的畜产品消费需求,意味着老百姓必须少吃肉蛋奶。在环保部门的实地考核验收过程中,只要规模场户的饲养量不减就难以通过达标验收。
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已对畜牧业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畜牧业提供的GDP很少,没有税收,防疫、环境污染、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大,财政上还需要安排各项政策补贴、免疫配套资金等,畜产品的保供责任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主观上对畜牧业发展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意发展畜牧业,总想腾出土地空间,发展有税收、树形象的工商业,鉴于中央对畜牧业的高度重视,没有明确的理由压制其发展。节能减排政策出台后,一些地方有了名正言顺的理由,可以限制畜牧业的发展,造成禁养区越划越大,不少规模牧场被迫关闭搬迁。如某个奶牛场没有通过节能减排考核验收,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就要向当地市政府发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否则环保部将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致使当地政府将关闭所有奶牛场,使浙江省的牛奶产量减少1万吨以上。如某设区市近几年搬迁猪场户1608个,个别县出台养猪业“减量提质”计划,大幅度减少生猪饲养量,有的县还以各种理由取消了能繁母猪补贴政策。造成养殖场户的投诉增加,部分地区形成了淡化畜牧业发展的氛围。
因此,如果不抓紧完善这项政策,将势必影响畜牧业现代化的进程,影响全国畜产品的保供安全。
1.科学认识畜牧业节能减排内涵。畜牧业与节能减排工作密切相关,但与工业、交通等行业的工作目标、减排途径不一样,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畜牧业节能目标应该是如何改进养殖方式,改善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方法,提高畜禽的生产水平和饲料转化率;减排就是把畜禽排泄物利用好,把它转为有机肥用于农作物生产或生产沼气等能源物质,而不能人为地让动物少排粪尿、少吃饲料。浙江省从2005年开始生态畜牧业建设,对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的畜禽排泄物进行了科学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出许多生态循环模式,95%以上的排泄物转化为有机肥用于种植业和林果业,培肥地力、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业效益。
二是从物质转化角度分析,畜牧业只是转化了已经形成能量蛋白的农作物及其附属物,没有动物消化也会通过其他途径转化,如农作物秸秆或野草不被牛羊利用也会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甲烷等其他物质。所以,从宏观层面分析,畜牧业并没有增加污染物,只是把饲料转化成了畜产品和粪尿等物质,粪尿又是可完全利用的。
三是施用有机肥可减少化肥用量,间接减少煤炭、石油等能源消费,从而促进工业的节能减排。据资料介绍,2011年我国消耗4179万吨化肥(折含氮100%),需要消耗上亿吨煤碳、油料和电能,用有机肥就直接代替了部分化肥需求。因此,畜牧业过腹转化、粪尿还田,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本质上是一种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与发展循环经济大政相符。
2.澄清节能减排就要降低养殖规模的误区。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稳定市场波动、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力举措,并有利于集中处理和利用畜禽排泄物。目前,浙江省畜牧业的规模化程度已达到80%以上(按农业部统计口径),把节能减排对象限定于规模养殖场,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就要减产,就会危及“菜篮子”安全。特别是近年来浙江省新建了一批设施先进的规模猪场,排泄物处理采用水泡粪模式,按《核算细则》规定,此类大中型规模猪场不能实现减排达标,不利于先进设施应用及产业升级。
3.需科学确定畜牧业节能减排的核算系数。
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畜牧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主要是管理牧场的饲养规模与种植业消纳面积的比例,一般用贮存池把粪尿收集起来,定期施用到农田里,如果粪尿没有合理去路或过量施用是不允许的,并不像我国所要求的复杂处理过程。浙江省生态畜牧业的实践证明,对牧场的污染管理主要是管好养殖场户粪尿的去路,畜牧业一定要与种植业(包括林业)紧密结合,做到不乱排放;对就地利用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的,采取建立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集中配送等措施进行处理,宁波市鄞州区实行全区范围的沼液配送,把所有规模牧场的沼液运送到农田园地,杜绝了污染,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农业生态示范县。如按《核算细则》规定,对养殖场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按排污强度法核算排污强度系数的方式,进行排污量核算且系统不变,显然是不合理的。
1.以综合利用为切入点,协调环保部门统一对畜牧业节能减排的认识。畜牧业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中轴产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明显。畜牧业的节能减排主要是转化利用问题,而不应直接刚性地减少养殖总量,也不应列入治理重点。只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依法规范牧场排放行为,鼓励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就不会出现污染环境问题。建议调整畜牧业的减排指标,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规模场畜禽排泄物与土地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有合理的、有效的途径,就应允许建办新场。
2.调整并完善畜牧业节能减排政策及核算方法。鉴于畜牧业的民生保供作用和农民增收作用,考虑到人口增长和人均畜产品消费量增加,考虑到畜禽排泄物是有机肥的事实,就应当继续鼓励畜牧业的发展,取消畜牧业的减排指标。要组织力量对现有核算方法进行深入调研,对其中不合理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调整。如节能减排对象不能只针对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户,如将散养户纳入其中,反倒会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散养户的环境整治,促使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调整不合理的污染减排核算系数及方法,粪尿通过各种途径被种植业合理利用,不排放到水域等环境中的要视作全部利用。对不同种养结合的生态模式进行减排效果测定,提出科学的治理利用方法。
3.增加对规模牧场综合利用的投入。对新建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治理设施应要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主要采用农牧结合方式。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没有建设配套排泄物治理设施的,要督促其建立综合利用和治理设施。对设施建设投入,政府应适当给以经济补贴。
4.加强对牧场排泄物利用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对牧场排泄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要强化执行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严厉查处 。农牧部门要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帮助养殖场户管好、用好畜禽排泄物,为建设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