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框架下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ぢ呒与模式建构

2013-08-20 09:53陈梦迁黄明东
现代大学教育 2013年4期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治理决策

陈梦迁 黄明东

基金项目:湖南省“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公立大学合同制治理——现代大学制度过程研究”,项目编号:XJK011QGD001;湖南省“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高校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XJK011CGD004。

收稿日期:2013-04-26

作者简介:陈梦迁(1976-),男,湖北黄梅人,武汉大学教科院博士研究生,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黄明东(1965-),男,安徽舒城人,武汉大学教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武汉,430072。

摘 要:大学治理是决策的过程和规则,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模式的替代模式。大学治理规定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三个核心要素:第一,谁是最有资格的制度供给主体;第二,现代大学制度供给必须在何种层级上作出决策;第三,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应遵守何种程序。在治理框架下,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模式可以简单描述为:一群最有能力和知识的制度供给主体在适当的决策层面上按照科学的程序能够制定出合适的现代大学制度。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3)04-0021-08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提上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和研究的议程,[1]至今已近20年,这段时间研究者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同时,国家颁布了许多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政策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议题。政府仍然通过政策引导大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说明三个问题:一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它关系到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及其在世界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地位;二是政府是主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它通过强制性或诱致性方式提供大学的法律秩序、行为规范与规则,政府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等也往往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研究没有完成现代大学制度是什么(现代大学制度的谱系及其本质)和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规则这两个任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现状可以描述为“我们离现代大学制度还很远”。 国内外众多学者均围绕着理论的逻辑与实证的角度,提出了不少制度供给模型,但是,“在目前,我们还看不出博弈理论、政治模型或其他某种机制中有哪一个能更好地解释复杂的组织决策过程”[2]。在多样化的、高速变迁的知识社会中,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问题的复杂性大大超过以前的任何时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问题的观念也呈现多样性。本文从大学治理的视角探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决策规则和模式,以期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发。

一、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治理逻辑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大学制度以及如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但是这两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种普遍观点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包括宪法、高等教育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学校内部正式的管理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作用是规范大学办学活动及大学管理者、教师、学生、政府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与这种“现代大学制度观念”相一致的现代大学决策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科层制决策模式,它一般是由各个层级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政党精英及其智囊团主导议程设置,它要求遵循“命令—服从”的逻辑。这种普遍的观点忽视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复杂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包括现代大学制度议程的设立、制度决策和制度运行、制度评价与反馈等制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和运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他们的制度诉求和制度偏好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在这种模式下建立起来的“统一”的现代大学制度弊端有两点:一是导致了现代大学制度环境太过政府法令化或者行政化,强迫每所大学接受有关的制度和管制;二是不能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多样化需要,忽视了各个大学内部的价值观、意义和文化系统的规范作用,因此,很容易观察到大学组织对制度的消极态度,大学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对制度的冷漠、不支持甚至反抗。

目前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问题理解和表征在部分上是失败的,其存在的核心问题有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目标存在争议,现代大学制度决策主体单一,行政化的决策模式导致了制度激励不足或制度规约过甚而造成的变迁动力匮乏问题和知识分布的不均衡问题。探索走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困境的路径是研究的焦点之一,一些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建立 “大学与公共权力之间‘适当关系”[3];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大学去行政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4]。因此,近年来研究者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的关注焦点从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转移到大学治理。研究路径的转换说明研究者不但要求现代大学制度供给主体角色转换,还试图进一步解决现代大学制度供给的模式和机制——治理,也意味着研究者运用治理分析框架解释政府在高等教育制度决策领域的权力变化。因此,我们可以把大学制度决策治理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中政府主导的决策模式的一种替代模式。

治理并不是一个在意义和用法上统一的术语,在学术文献和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大家一致赞同的定义。皮埃尔(Pierre)和彼特斯(Peters)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治理这一术语的“包容能力”,它包括参与治理过程的制度和关系的整个领域。[5]因为治理是一个描述近几十年来制度过程变迁的性质的术语,“治理使我们意识到知识领域和参与政策过程的行动者快速变化”。[6]罗兹(Rhodes)是对治理的观念进行全面综合整理的研究者,把治理的定义归纳为六种。[7]国际组织是推动治理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力量。世界银行把治理定义为“一个国家管理有关发展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方式”; [8]亚洲发展银行把治理运行与治理能力建设联系起来,“治理不仅包括公共部门的运行和能力,也包括创造公共和私人事务的规则和制度”;[9]联合发展项目把治理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治理是“在管理各层次国家事务中政治、经济和行政权力的运行。它包括复杂的机制、过程、关系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公民和社会群体表达其利益、实现其权利、履行其责任、补偿其差异”。 [10]联合国发展项目关于治理的用法具有深远的、广泛的意义,涉及到制度发展的具体问题,也涉及到社会中权力运行方式的宏观问题。可看出,国际组织关于治理的定义反映了他们的兴趣是政策发展和民主制度的运行。

陈梦迁 黄明东:治理框架下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逻辑与模式建构

从治理的各种定义和用法看,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治理的中心主题不仅涉及公共部门的能力发展,还包括经济和社会中他们的角色、范围、权力和国家活动的转变,随着周围环境变化而政府的性能也会发生变化,治理是如何理解这些变化的概念;第二,治理提高了非公共行动者在公共活动中的地位,他们扩宽国家之外的社会行动者的角色、义务和责任,它意味着国家在哪些服务领域的角色和责任需要界定,国家不一定要自己提供哪些服务,而提供可行的条件和机制以使社会制度满足社会公众的具体要求;治理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序的规则以及集体行动的条件创造;第三,治理表明传统的统治模式没有抓住当代制度现实的复杂性,统治的观念暗指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只有一个权力中心,但实际上,在地方、区域、国家以及跨国层次上,存在多个中心和多样化的联系。

治理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决策和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内学者只是把治理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观念,而不是一种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逻辑和分析现代大学制度过程的框架,因此我国学者把治理归为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范式,虽然治理受政治学、经济学的影响要大,或者说政治学、经济学对其理论发展作用要大,但是治理超越了学科的局限,它是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逻辑与分析框架。“妥善的大学治理不是大学成功的唯一保障,但是有效的治理一旦与大学的战略目标、发展计划及文化背景协调一致,就可以极大地促进该大学的发展” [11]。这个观点表达了治理对大学成功的重要作用。何谓大学治理?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最早对大学治理进行定义,认为治理是大学“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从而区别于行政和管理” [12]。盖尔(Gaye)建立了一种大学治理的分析框架:第一,通过集体控制实现大学组织共同目标的行动;第二,公共的或私人行动者寻找解决大学组织问题的方法;第三,治理是关于制度变迁的能力和根据制度需求恰当及时改变制度的能力。[13]10在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语境中,以上关于大学治理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大学治理理论主张在现代大学制度供给过程中大学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获得参与权以及与政府协商和博弈的话语权,“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14],“就大学重要的外部议题和内部议题进行权威决策的过程与结构(制度)”[13]18。

治理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分析框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谁是最有资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供给者。无疑,治理理论阐明了国家不是大学制度的惟一供给者,库伊曼(Kooiman)提出人们应注意各种行为主体互动的多样性,它存在于公民社会与政治权力之间。互动的多样性构成了诠释这些行为主体之间的“共同制定”和“伙伴关系”的理念基础。[15]国家在大学制度供给方面的角色、职能、权力和范围应该受到制约与转变,这与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转变政府职能主张相一致。但还是没有指出谁是最有资格的现代大学制度决策者。马吉森(Marginson)和(Considine)康斯蒂尼认为大学内部治理涉及到大学内部的价值决定、决策和资源分配体系、权利模式和层级体系等五个层面。[16]他们的研究指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层级以及决策内容。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层级和依据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关系到现代大学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运行。在实质方面,在文化—认知层面上,如果现代大学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不能得到以教师和学生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理解和认同,那么现代大学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建构这些群体或者个体行为作用,这就出现大学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在形式方面,现代大学制度制定要建立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程序不合理也会导致现代大学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综上所述,治理提出的问题是谁在什么时候决定什么(who decide when on what),规定了决策的主体性要素、时间空间要素和客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它建立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大学制度决策逻辑和模式的框架。因此,可以把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治理逻辑归纳为:

最有资格和能力的群体在大学组织适当的层面上通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制定相对合理的、符合决策目标的现代大学制度系统。我们将在治理框架下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模式,它由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主体网络、决策的层级以及决策程序构成。

二、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主体

现代大学制度的供给必须由最有资格的人来决策。通常情况下,来自各利益集团、不同层级的政府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研究者和大学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等会参与到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过程中来。在这些行动者中,谁是最有资格参与和作出决策的?很多人认为政府毕竟是现代大学的举办者和资助者,理所当然是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供给者。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供给主体,但不是惟一的主体。判断大学制度决策主体的依据有:一是制度的价值诉求,每一个行动者的价值/利益、对情景的判断以及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偏好都不相同;二是决策知识,每个行动者关于决策目标的知识也各不相同。如果我们以这两个标准来判断“谁是最有资格决策的人”,那么,政府并不是“理所当然”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决策者。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和政治家都重视大学,其原因是大学具有政治功能,大学能培养处理政府事务的合格人员,以及通过大学教育传播意识形态理论。他们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偏好是,保证大学在政治功能的维度运行。这明显与教育研究者们的主张相悖,教育研究者们常说,大学组织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大学组织有自身运行的逻辑和规律[17]。这个运行的逻辑和规律是大学的逻辑和学术规律以及教育规律。大学发达史表明,由教师和行政人员联合管理大学, 共同决定大学的发展目标、资源分配以及学术项目等重大事项, 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大学制度。[18]这在总体上说还是合适的,但是大学事务的决策是一种科学活动,它建立在一定专业知识基础上。

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研究者很少讨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知识,或许决策知识创新被认为是决策学科研究的对象。知识本是用于达成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成果和提高决策治理绩效的一项工具,如果决策者在作决策时,所掌握的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决策议题的知识越完备,则决策品质和大学事务治理效果就会越好。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目标的知识的应用、整合、扩散和创造,其最终落脚点还在于进行决策时能否有效地运用知识。决策的知识包括治理决策过程的知识和治理决策过程中的知识,治理决策过程中的知识具有多元性和分权化的特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掌握不同的知识所有权,因此,在治理过程中,成功的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有赖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知识合作、知识协商以及相互对话学习。政府和政治家单方面并不掌握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基础。大学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校长、院系负责人、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全体教师和学生才真正了解、掌握学校运行的全部知识(国家的教育法律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的知识、管理与决策的知识、财务与审计的知识、教育教学的知识、科学发现和转化应用的知识、教师学生职业行为与心理的知识、学校运行支持系统的知识,这些都是大学治理的客体性要素)。大学两种最基本的活动是教学和科学研究,关于智力和能力发展的理论是大学课程、教学设计和课程安排方面的决策的知识基础,科学发现的逻辑和范式理论是知识生产方面的决策的知识基础。[19]只有掌握这些知识的人,才是最有资格做出决策的人。从国外经验看,公立大学治理决策并不排除政府、市场、社会精英团体以及校友的参与,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关于大学外部需求以及科学技术和人才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知识,[20]他们是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知识基础。

三、现代大学制度事务的决策层级

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理论研究对制度建设及其实践影响甚微的原因之一是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层级不尽合理。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存在路径依赖:现代大学制度供给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政党和其他正式组织以及大学内部的高级行政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和副校长们);一直以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遵循“自上而下”的制度决策模式。但是,一种要求制度决策权力重心下移的观点仍然存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21]。有持决策权力重心下移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八个建议,首要观点是转变政府在现代大学制度供给过程中的职能和角色。[22]虽然他们在建议书中没有提出大学内部决策的新机制和模式,但是代表了许多研究者希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决策权力重心下移的愿望。政府不再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转变政府的角色就是要求大学取代政府的地位,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因此,有学者明确提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层级应实行中位原则,[23]即在决策群体应来自大学组织的中间阶层。

从治理的观点看,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层级要求是“(大学)相关事务的处理应当在最低层次上做出决定”[24]。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层级包括政府—大学—院系三级结构,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是最有资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决策人,那么在制度供给链上,大学及其内部院系将争夺制度供给的主体地位,这取决于大学采取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学者比较了官僚制治理结构(bureaucratic governance)、学院治理结构(collegial governance)与共同治理结构(shared governance),指出在各种不同的内部治理结构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各自的地位和角色是不同的。在官僚制治理结构中,高等教育被认为是一项与政府相同性质的事业,决策过程高度地“官僚化”,按照韦伯的科层制管理模式理论,校长或副校长是决策的制定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或校—院—系三级管理的层级制管理,院系是决策的最终执行者。[25]在合议治理结构中,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中个人与组织发展的关系,关注的是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及学术权力的实现,决策权力由“学者的共同体”来掌握,其他力量很少介入。[25]在共同治理中,根据冲突理论,决策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比如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层、教授及学生群体)通过协商、谈判而形成的,行政权力能够克服学术权力的无助和虚空,而学术权力能够克服行政权力的垄断和独裁。[25]可见,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中,制度决策中心和权力配置都是不同的,各种治理结构都有优点和缺点。

现代大学制度决策应该在大学院系或者委员会层面进行。大学不同于一般社会公共或私人组织,大学一切活动都以知识为载体的活动,知识的质量决定大学的成功与失败。所以,大学是一种精英团体治理的机构。精英既包括知识精英也包括管理精英。大学精英治理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有许多相关的主张,如“教育家办学,教育家治校”、“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等,这些都是精英治理理念在大学治理实践中的主张和表达。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治理决策模式,现实可能与之相去甚远。但是我还是觉得精英团体治理是最适合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方式。首先是治理决策的知识因素,大学的课程治理、学术治理等领域只有处于本领域的学术精英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学术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学科小组发挥重要的作用,只有他们才能对学术和课程领域的制度做出最合适的决定和评价。相反,一直存在于我国大学中民主投票的民主治理方式是最不适合这些领域的[26]。决策知识是大学知识精英治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关于大学运行和发展的许多事务不是知识精英所能决定的,建立一个包括一切大学事务的现代大学制度系统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学发展与运行不仅需要借助科学理性的计算,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还需要深谋远虑的考量和平衡,而这些就是管理精英的智慧。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结构的层次的充分条件是“权力距离”(power distance),指“社会弱势群体所能接受的权力配置的不平等程度” [27]。从公立大学的产权方面说,公立大学属于全民所有,但是由于决策的成本太高因而不可能实现全民参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决策,因此只能实行代表性治理模式。知识精英是大学内部成员个体的代理人,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由一定规模的委托人(大学内部成员个体)授权,就大学发展、变革或者运行的内外部重要议题进行制度化决策,他的主张反映大学内部成员个人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这就建立了大学内部成员与知识精英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互动关系。根据霍夫斯特达的结论,如果权力距离跨度大,知识精英将因为与委托人的思考方式的巨大差异而无法代表委托人实现其意愿和利益诉求。大学精英个体可能属于某一个院系或者大学的某一个或者多个委员会,在知识精英和院系或委员会成员之间会形成比较合理的权力距离,所以现代大学制度供给应由院系或者委员会中知识精英集体进行决策。

四、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程序规则

牛津大学的《大学治理白皮书》把大学治理决策的过程概括为:“设定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目标,并实现它们,同时监督决策执行的进程” [28]。这指出了在治理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大学制度决策一般过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议案成为制度供给主体关注的焦点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要想获得正式的合法地位(成为发挥规范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行为功能的制度)还要经过复杂的程序。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一般过程包括现代大学制度议案初始化(制度需求和公共问题的提出)、议案解决方案的描述、问题的展开和支持、进入制度性议程[29]、现代大学制度执行和评价阶段等全部过程。

现代大学制度议案初始化阶段。现代大学制度议案初始化往往在议案的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明确现代大学制度决策问题来源。我国建立以学术逻辑为导向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问题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比如高等教育行政化,政府的高等教育权责不清;[30]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失衡;[31]虽然法律规定大学具有法人地位,但还不是一个完善的独立的法人实体,等等。现代大学制度需求和问题来源于大学组织内部的需要,现代大学制度供给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大学组织内部,而不是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或者国家和政府的动员。大学内部学术精英、管理精英以及学生群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其对现代大学制度的需求以及对现实的不满。二是来自大学组织内部的传统价值观和规范,这主要是研究者们强调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追求卓越等传统大学精神。这些传统精神在大学历史发展中成为大学的惯例,通过下列决策过程进而成为合法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议题的陈述阶段。现代大学面临许多的冲突和挑战,不同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现代大学制度供给主体不仅面临着制度决策问题的创造,还面临着哪些问题可以进入决策的程序,而哪些问题不能进入决策的程序以及对所有问题的决策规划。进入决策规划的问题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描述问题的边界,解释其所针对的现象及问题的内涵、本质。

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案的描述阶段。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案的描述决定制度供给主体对赖以推行制度的手段如何取舍。推行现代大学制度手段的争论,其实质可能是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理论、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和经济后果等问题。正是由于这些视野,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需求才成为现代大学制度供给主体以及大学内部全体成员关注的焦点。在众多的推行制度手段的主张中,施耐德(Schneider)和英格拉姆(Ingram)关于推行制度的手段的观点可能比较适合大学组织及其群体,他们提出推行制度的手段包括“激励”、“提高能力”、“象征和劝告”以及“学习” [32]四种。

问题的展开与支持阶段。大学是精英治理的组织,其议案提出与寻求内部群体支持比政府和国家权力部门制定决策要容易得多。学术精英和以大学校长为首的管理精英直接提出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详细陈述与界定该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然后这些议案再向教师群体、学生群体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扩散,使之获得大学内部群体的支持。

现代大学制度方案的合法化阶段。现代大学制度合法性要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也要能够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群体所接受。所以现代大学制度方案合法化包括正式的决策过程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合法化过程经学术委员会、议事会以及校务委员会起草与征求意见,然后由教师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大学合法的制度。这个过程中,现代大学制度议案受多元利益群体影响,首先是处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他们的影响除了高等教育法律政策之外,还有行政规制;其次是学校内部教授群体、教师群体和管理人员群体,他们是现代大学制度所涉及的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对现代大学制度的需求最为迫切,也对现代大学制度合理性反映最为强烈,对不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会采取冷漠的态度或者直接的对抗;再次是学生群体,他们是现代大学制度所规范的对象之一,也是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最后是社会公众和组织(特别是企业组织),他们通过对输出人才和知识技术数量和质量标准,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决策。这些群体的态度和行为影响到现代大学制度合法性。

现代大学制度的执行和评价阶段。现代大学制度执行包含现代大学制度决策机构和精英群体将要付诸实施的全部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立和重新认定各种内部组织,如学术委员会、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各种中层职能管理结构和教学科研单位。这些组织将现代大学制度转化可执行的规则和规章制度。他们与大学内部成员个体或者大学的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完成各种任务。大学决策机构和精英群体还承担监督各种组织完成制度目标的职责,制度的执行是否完成了预设的目标,付出了什么代价,对政治和社会经济提供了多少知识技术以及人力资源的支持。这是对大学治理主体的绩效及现代大学制度有效性进行的评价。现代大学制度评价可能产生新的制度问题,帮助制度供给主体在下次决策中进行修正和改进。

以上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程序构成了如图1所示的决策模式:

图1 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模式

五、小 结

现代大学制度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但是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因为大学利益群体或个体的需要或不满而自动产生的,相反它是被制度供给主体自主设计出来的。与传统的大学制度供给模式相比,治理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决策过程的新模式,改变了现代大学制度决策主体的地位和决策层级,把大学制度决策从行政管理模式下的“命令—服从模式”转变为治理模式下的“合意—服从模式”。 治理解决了制度激励不足或制度规约过甚而造成的变迁动力匮乏问题和知识分布的不均衡问题,使制度变迁本身成为所有制度参与者深感命运与共、休戚相关的自觉行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困境。[33]现代大学制度决策的治理逻辑表达了一种简单而良善的理想:一群最有能力和知识的制度供给主体在适当的时空环境下按照科学的程序能够制定出合适的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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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第二,制定大学章程、依法照章管理;第三,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四,建立科学、民主的校长选聘机制,建设职业化管理队伍;第五,建立国家级研究院,将大学纳入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主体;第六,完善学分制,建设创造性人才培养体系;第七,培育中介机构,建立以评估为前提的拨款机制;第八,修订“高等教育法”,健全高等教育法制体系。参见:陶爱珠,等.加快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EB / OL].(上载时间不详)[2011-09-08].http: //jd. sjtu. edu. cn,.这是原文作者们给教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建议,这些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议的合理性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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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田永通过其所在学院组织的博士论文答辩,而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中未获通过,因此不能获得博士学位及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因此,田永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其理由之一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许多成员不是其所研究领域的学科专家,缺乏正确评价其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平。这种现象在中国大学里非常普遍。大学学术治理过程中的知识应该是高深的专业知识,因为是专业的,往往具有排他性,同时学术研究属于一种创新性知识生产,只有该领域的专家学者才能掌握该领域的前沿与传统理论,这才是正确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的方法与态度。民主协商模式无异于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真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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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纪宝成.高校去行政化真正含义是按教育规律办教育[EB/OL].新华网.(s.d.)[2011-09-10].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9/ content_131328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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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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