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亲民”被异化的负效应

2013-08-16 02:32○许
党政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亲民办案

○许 杰

近期,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具体细致,切中时弊,回应民意,集中体现了转变作风,亲民务实的特征。但在近年来的具体工作中,一些地方简单地把“亲民”等同于“顺民”,不加取舍的事事迎合民意,一定程度上异化了“亲民”的本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党政机关公信力下降,诉讼渠道不畅,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耗费巨大,社会反响强烈,增加了维稳工作的压力和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一、把“上访”当作“起诉”。导致程序混乱,司法公信力下降,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监督党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司法程序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群众容易把“信访”和“诉讼”相混同,信“访”不信“法”,对部分进入司法程序并已终裁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群众依然上访,个别领导同志带着“亲民”的初衷,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加取舍的批示督办并要求限期解决。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司法程序繁杂,办案周期较长,诉讼成本高。首先,司法讲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部分群众法律素养较低,对严格的司法程序往往迷惑不解,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其次,司法程序有着严格的期间、审限要求,从诉前调解到结案、执行的整个办案周期较长,群众对诉讼请求长时间得不到裁决颇有微词,转而寻求“信访”。“信访”程序简洁,直接面对,办案周期短,群众能够短时间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再次,司法程序诉讼成本较高,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出庭应诉费用等各项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信访”省去了这些费用,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二是“领导批示”大于“裁判文书”。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得到的领导批示实际操作的效果比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还要好,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往往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如此一来,群众更热衷于忙信访、要批示,个别领导怀着“亲民”的一腔热忱,忽略了司法程序,督办、批示案件,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更直接导致信访案件的激增。

三是普法力度不够,群众缺乏法治意识。当前,广大基层农村“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人治文化传统还依然存续,群众的法治意识不强,当法律有利于自己时,遵守法律,当法律不利于自己时,鄙弃法律。因此,加大普法力度,培养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重要。

解决此类问题必须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办案效率,疏通渠道,划分“信访”与“诉讼”的界限,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素养。同时,领导干部也要确立依法办事的意识,以免事与愿违,让下级无所适从,影响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以“调解”代替“审判”。“过头调解”不仅损害实体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更引发民怨

司法机关过分强调司法调解的社会效果,现有考核机制偏重对调解率的考察,促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味“和稀泥”式的调解,久“调”不“决”、“调”而不“执”的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调解比较反感,更愿意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过头调解”损害实体权益。司法调解本是司法机关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亲民”的重要手段,但调解被异化,法官希望达到调解的意愿过于强烈,对不愿调解的当事人态度不佳,并且暗示不利后果,致使群众反感,司法“亲民”的效果没有达到,而适得其反,引发民怨。

二是“调解”的执行力不足,削弱司法公信。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多,通过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双方约束力不足,随意反悔的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滥用调解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故意拖延诉讼或延期履行,转移、隐匿财产,虚设债权债务,挤占、侵害他人合法利益,部分调解案件“案结不了”,迫使群众通过信访途径伸张权益,而现有调解机制并不能有效遏制此类问题。

三是司法调解操作不规范引发群众抵触。司法调解缺乏成文法支持,更多的是司法制度、司法政策上的推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各个法官、各地法院对于司法调解的具体操作方式、方法各异,群众往往不认同这种方式、方法迥异的工作方式。

处理好类似问题必须合理看待司法调解的功能和效果,牢牢把握住“度”,调解应当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办案,保持合理限度,不盲目追求调解率,更不能以“调”代“审”。同时,“调判适度分离”的司法调解模式也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三、用“金钱”抚慰“非法”。为息事宁人,一些地方政府不加取舍地迎合群众诉求,使得“非法得以获利”

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维稳压力,对于“和谐社会”理念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地方政府把“和谐社会”理解成“一团和气”,对于群众的各种诉求一味满足、让步,更有甚者,对于个别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诉求也迁就、妥协,陷入“闹得越凶,利益越多”的怪圈。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个别党政机关为“维稳”而“维稳”,没有真正理解中共中央“和谐社会”理念的用意和真谛,为了平息事态而一味放任、纵容,使部分群众错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常通过静坐、打标语,封堵道路等非诉形式伸张利益诉求,没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反而加重了不稳定、不安定因素。

二是政府因惧怕群众闹事,而用“金钱”抚慰“非法”。个别群众对于自己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诉求胡搅蛮缠、聚众闹事,政府惧怕引发群体性事件,往往“法不责众”,自掏腰包尽量满足群众诉求,致使群众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会闹事就能得利。

三是是非观念不明,没有真正实现“法治”。个别政府过分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利益分配问题,而忽视了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具体实践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律办事,“人治”大于“法治”,损害法律权威,一些地区的个别领导甚至明确提出“摆平就是水平”、“人民内部矛盾就得用人民币去解决”等,个别群众肆无忌惮地主张非法利益,以“到京上访”等各种形式要挟当地政府。

避免此类问题地方机关必须牢牢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于群众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诉求不迁就、不妥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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