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世元
(湖北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435003)
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一个重大事件,对汉冶萍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学界已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①,但对事件原委及盛宣怀所起的作用仍存在就事论事的缺陷。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重新探讨,以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
张之洞在择定铁厂厂址时,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1],不惜冒近代钢铁工业建设之大忌,将铁厂建在煤、铁皆缺的汉阳。这一决策的失误,直接导致汉阳铁厂高成本运营,严重影响其后来的可持续发展。1896年,因经费困难难以为继,张之洞被迫将汉阳铁厂交由盛宣怀招商承办。其后,盛宣怀就一直在为降低生产成本寻找出路,他曾一度筹划在萍乡或大冶新建一铁厂以解汉阳铁厂之困,后因所费过巨而只得选择“就汉厂照旧式添造一炉或两炉”[2]107。1908 年,盛宣怀将萍乡煤矿、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组建成完全商办的汉冶萍公司,希望招到更多的商股,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另辟新址建铁厂成为公司发展的当务之急。在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盛宣怀宣称,除准备在汉阳铁厂添造第四座炼铁炉外,还拟在大冶设厂建造四个化铁炉“专炼生铁”[3]79。这是因为,汉阳铁厂一旦装置第四号熔矿炉,再无扩展的空间;而且根据官督商办的有关章程,公司每生产一吨生铁必须报效银一两,其结果是公司规模扩充愈大,报效愈多,这将使铁厂无利可图,因此,公司“势必谋于其他地方扩充事业”。1911年,清政府宣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准备向英、法、德、美、日等国借款修筑川汉和粤汉铁路,而盛宣怀利用自己清廷邮传部尚书的特殊身份,与督办粤汉、川汉铁路的大臣签订制造全线钢轨合同。为适应各方面需要,公司“实有从速扩充必要”。汉冶萍公司迎来了一次难得的大好发展机遇[4]216。
上述宏伟计划无疑需要雄厚的资本作支撑,而汉冶萍公司却一直为经费不足所困,在当时国内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举借外债是其唯一的选择。盛宣怀为此要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其因资金短缺曾多次以汉冶萍公司厂矿作抵押向日本举借巨款,使得日本的势力得以渗透进来,早已引起了清廷内部及社会舆论的不满和攻击[4]196。鉴于此,盛氏决定谋一两全之策,即在汉冶萍公司之外另设一新公司,并以新公司的名义向日本借款,将与政府有关的汉阳铁厂“从合同内容中挤出去”,从而“避免社会责难和政府争议”[4]216。
盛宣怀拟向日本正金银行预借1 200万日元,用于汉阳铁厂的扩建及长江下游新铁厂的建设。但从投资的安全性考虑,盛将筹建新铁厂作为主要目标,以备将来转移自己在汉冶萍公司的巨额投资。在盛看来,汉阳铁厂虽然属于汉冶萍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其在创立之初完全是国家投资,在清政府这种国家体制之下,如借款与汉阳铁厂相关的消息为朝廷内部的反对派侦悉,他们便会极力怂恿清政府收回汉阳铁厂,而清廷“只需一纸上谕,即可作任意处置”。结果,盛宣怀不仅为汉冶萍公司所作的一切努力会成为泡影,就连他自己在公司的投资也会化为乌有。其次,作为公司主事者,盛宣怀不得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一方面汉阳铁厂已无扩充的余地,公司拟利用日本的1 200万日元借款在长江下游新建一铁厂,新厂将以其它名义在清政府农工商部登记,从而逃避对政府的巨额报效,以此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4]215;另一方面,八厘钱的“官利”对公司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新厂建成后,不仅不再支付八厘的官利,而且每吨生铁若每年可获得一分二厘之利益,除支付六厘利息外,还可结余六厘之纯利。“今后借款偿还完毕,现公司即拥有一规模巨大之新厂,而成为未来大力发展之基础。”[4]222需要指出的是,渐入老境的盛宣怀还企图利用此次1 200万日元的借款之机,抽回自己在汉冶萍公司400万元的投资[4]188。
正当盛宣怀雄心勃勃与正金银行策划1 200万元借款之际,武昌起义的爆发使借款的性质发生了逆转。起义爆发后,盛宣怀、李维格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自己在汉冶萍公司的巨大资产不受损失,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只能依赖与公司有巨大债务关系的日本。因此,盛宣怀与李维格相继向日本提出保护其财产的请求[5]25。为促使日本尽快采取措施,盛、李二人立即向正金银行申请借款600万日元,意在通过借款寻求日本的“保护”。然而,日本对同属汉冶萍公司的大冶铁矿和汉阳铁厂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由于大冶铁矿供应了日本八幡制铁所铁矿石需求量的2/3以上,无异于其生命线,所以在接到盛宣怀的“保护”要求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向外相林董请示“可否向该地派遣帝国军舰,暗示我于保护之实”。随后海相斋藤指示日本第三舰队司令川岛,如革命党占领大冶,“则为保护我国权利,势难沉默”[4]258。与此同时,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松村也多次向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发出革命军不得占据大冶,否则“必然导致不愉快状态”的警告。最后日本派兵将大冶铁矿置于其半占领之下[5]124-125。对汉阳铁厂,尽管盛、李二人一再“提请日本政府坚决出兵”[4]255,但由于日本正在考虑改善与革命军的关系,加之列强对官军和革命军采取中立立场,而且革命军秩序井然,使得日本对此采取了慎重态度。
日本的态度使盛宣怀以借款求“保护”的心情尤为迫切。为保证借款能顺利通过,盛宣怀对公司董事会采取威胁手段,声称汉阳铁厂只是由于受到日本保护,才得以平安保全,并要求其在5月1日(借款)合同上签字,如果董事会不签字,则“合同可根据小田切案,在汉口由李维格和正金银行分行会签”,这样便“不需要董事签字”[4]245。另一方面,国内动荡不安的局势迫使汉冶萍公司高层开始筹划中日合办新铁厂的事宜。由于“武汉地区将来大有兵连祸结之虞,不适于大规模工业发展”[6]64,公司必须“选择一个丝毫不受暴动兵乱影响或直接影响很少的地方,创设中、日两国合资的制铁所”[4]269,公司协理李维格向日本方面提出以1 200万日元借款用作日本方面的股份,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份,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4]268。李维格的方案随后得到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未得到盛宣怀的赞同[4]275-276。
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最初是公司与日本正金银行间展开的一宗普通的借贷性质的商业活动,合办的对象亦非汉冶萍本身,而是筹划中的新铁厂;辛亥革命期间,由于财政的极度竭蹶,南京临时政府拟中日合办汉冶萍以谋求日本的借款,这样该案又与孙中山的革命政权纠缠在一起。
在革命过程中,孙中山深深地认识到经费匮乏是致其革命屡屡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在获悉武昌起义的消息后,孙并没有急于返国,而是奔走于美国各大城市及英、法等国,希望寻求欧美列国对即将成立的新政权的外交支持,同时谋求欧美国家的银行家向革命党人提供贷款,结果一无所获。当时,能否获得充足的财政来源对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至关重要,决定其生死存亡。诚如张謇所言:“今欲设临时政府之目的,在能使各国承认共和,各国之能否承认,先视吾政府权力之巩固与否。政府权力,首在统一军队,次在支配财政;而军队之能否统一,尤视财力之强弱为断。”[7]169为解决困窘的财政问题,孙中山与临时政府曾拟在国内发行一亿元的军需公债及改组大清银行、成立中国银行以筹集资金,但效果均不理想[5]122。南京临时政府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孙中山及临时政府不得不将希望寄托于日本政府。这是因为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日本朝野有相当一部分人士十分同情中国的革命运动,曾多次给予孙中山革命党财政支持,因而使革命党对日本产生了幻想[8]83-96。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所以早在孙中山回国之前,黄兴等人为筹措武器弹药和经费,已经在与日本三井物产交涉借款,并与大仓洋行等交涉以招商局和江苏铁路公司财产为抵押的巨额借款。此外,上海及其他独立各省也纷纷派代表到日本寻求财政援助。在这种背景下,孙中山在临时政府成立后向日本寻求财政援助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因此前有李维格向日本提出中日合办上海新铁厂之议,且日本控制汉冶萍的野心由来已久,故对南京临时政府提出的借款要求,日本方面明确拒绝,并提出其前提条件是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随后由日本外务省政务局局长仓知铁吉起草并得到其政府同意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大纲六条出台[4]297-298。鉴于此前展开的与日本有关的设立中央银行借款案及以轮船招商局为抵押的借款案均告失败[8]139-141,极大地强化了临时政府对该笔借款成功的迫切性,故孙中山最终被迫同意了日方提出的中日合办汉冶萍方案[9]900。为能迅速获得借款,临时政府以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公司和三井物产三者名义,签订了中日合办汉冶萍及汉冶萍向民国政府提供500万日元借款的所谓“南京草约”[10]235-237。这是临时政府在未征得盛宣怀及汉冶萍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代签的。如此措置的原因是临时政府抓住了盛氏的“软肋”。盛氏因提出铁路干线国有化而开罪国人被视为民国罪人,其家产在革命期间被革命党人没收,因此希望将功赎罪,协助临时政府向日本借款,以赎回自己被没收的家产。
但在该借款案中,孙中山及临时政府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因为武昌起义的导火线是反对为引进外国资本而将铁路收归国有的护路运动,从这个意义而言,辛亥革命首先是反对向外国借款运动。而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则是以国家利权相抵押谋求日本借款,与革命的性质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势下,孙中山及临时政府显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转寰之法就是将政府与日本的抵押借款案转化为汉冶萍公司与日本银行之间的普通借贷案,从而降低临时政府的政治风险。按照孙中山的设想,由“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为了使盛宣怀参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并承担责任,临时政府向盛承诺:作为交换,政府将发还其被没收的不动产;盛回国后受到政治保护[10]231-232。就这样,盛宣怀被卷入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交涉关于抵押汉冶萍借款案之中。
尽管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最终因临时政府内部及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而废约,但从中反映出来的基本事实是,南京临时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盛宣怀及汉冶萍公司基本上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一点在两者间互动的几个关键环节中表现得十分清楚。1912年1月12日临时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借款案后,才开始同盛宣怀交涉,一方面向其传达政府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的立场和方针,另一方面则提出发还不动产及政治保护的条件。胁迫之意至为明显。1月22日,临时政府与日本三井洋行签订“南京草约”后,要求盛宣怀全盘接受,但盛对临时政府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极为不满,因此采取徘徊观望的态度,26日便遭到黄兴要没收其财产的警告[10]235。盛宣怀遂于26日被迫与小田切以“南京草约”为准,达成“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10款[9]950-951。以此为前提,汉冶萍合办借款案转入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正式合同的交涉和谈判。随后临时政府与三井洋行签订了3份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合同文件[4]310-313。由此可见,整个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谈判,都是在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之间展开的,双方就所有条件谈妥后,盛宣怀才有表态的机会。在上述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的多次具体交涉中,盛宣怀并未参加[10]252。最后的结果是,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达成中日合办汉冶萍的协议后,盛宣怀才从日本正金银行获得300万日元借款,但其中250万元转借给了临时政府。也就是说,盛宣怀不仅未能为汉冶萍公司谋得预想中的借款,还成为了众矢之的。
一方面由于当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是在南京临时政府、盛宣怀、日本三井洋行和正金银行等4方在极端秘密的情况下展开的,交涉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在历史上盛宣怀一直是一个以奸诈狡猾的反面形象出现的,而且关于盛氏的私档开放甚少,学界对该案研究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当时报刊杂志对此事一鳞半爪的披露,故其真相显得扑朔迷离。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出现后,当时的舆论即有如下说法:“汉冶萍借款,事甚复杂,而内容又极秘密,故其经营手续,殊不明了。若就报章所传述者观之,则此款为政府之主动乎?抑盛宣怀之主动乎?亦一足供研究之问题也。”[11]总体而论,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应该是历史必然性和偶然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一,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汉冶萍公司在其艰难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面临经费严重短缺的巨大困境。盛宣怀接手汉冶萍公司后,曾企图通过经营体制变革解决这一问题,但在其后的 3年时间里,“商本赔折已逾百万”[12]287。当然,铁厂生产量不如预期也是导致其处境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1903年,在与袁世凯的争斗中,铁厂资本挹注的重要保障——盛氏控制的轮船招商局和天津电报局被袁氏攘夺,使铁厂的发展受到沉重打击。从此,铁厂便开始走上依赖外债(主要是日债)求发展的道路。从1903年汉阳铁厂利用第一笔日资至1908年公司的组建,汉冶萍公司共利用日资达1 200万元之巨;在公司组建后的4年间,除1909年和1910年有少量盈余外,1911和1912年,公司两年的亏欠竟超过500万元[12]398。鉴于这种现状,1908年盛宣怀东游日本时,与日本首相桂太郎谈起钢铁事业“最好两国(中日)合办”[4]286。在盛宣怀看来,汉冶萍公司生意,“合办必好,日本用钢铁最多,可不买欧铁,余利必厚,于中国实业必有进步”,但“舆论必不以为然,我(盛宣怀)故不肯起此念”[10]255。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无论是从清廷矿律的角度,还是社会舆论的接受程度来看,盛宣怀这种“超前”的想法均无法实现。1911年,盛氏出任清廷邮传部尚书后,对矿律作出了重大修改,明确准许中外合办矿业,在某种程度上为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铺平了道路。但慑于舆论的压力,盛在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问题上仍难以取得明显突破。
其二,武昌起义后,中国政局的不确定性是推动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一个重要因素。至辛亥革命前夕,汉冶萍公司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毕竟解决了长期困扰的如生产技术、设备以及产品市场销路等等问题,生产基本走上了正轨。但武昌起义使汉冶萍公司遭受重创,所属厂矿均“机关破获,营业停顿”,损失达372余万两[13]297-298。鉴于当时自身及公司的处境,盛宣怀等人认识到,要保护自己在公司的投资,中日合办是唯一的有效途径。而此时,孙中山革命政权在获取欧美援助无望的情况下,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以谋求日本的借款,这样临时政府与盛宣怀便找到了利益契合点。故当临时政府向盛宣怀提出要求出面与日交涉汉冶萍合办借款案时,盛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若“华日合办,或可筹借”;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10]231。不难想象,如果合办案能借临时政府得到落实,不仅能为公司筹集到一笔可观的资金,还能借助日本的力量保护自己在公司投资的安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临时政府在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中起主导作用,表现出政府强势、企业弱势的困境。在该案中,盛宣怀与孙中山均主张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对汉冶萍公司而言,盛宣怀利用公司丰富的原料与日方丰裕资本的结合,双方通过合办达到一种共赢。尽管辛亥革命后盛宣怀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这并非其主观希望的结果。对孙中山及临时政府而言,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是为谋求日本的借款,以解决政府竭蹶的财政,但基本上是通过要挟和强制的手段来实现的。对于这一点,在合办案废约后,盛宣怀在致吕景端的函中说:“南京政府困于军糈,东人乘机煽惑,遽将汉冶萍公司准归华日合办,先与三井在南京订约,即派其代表何天炯,弟因病未见,即返东京。一琴(即李维格)持何(何天炯,孙中山赴日筹款代表)凭函迫令承认,黄克强复来电责我观望。正月29日人小田切以草合同勒逼签字,第十条谓已由中华民国电准”。[14]945上述情况基本符合历史事实。在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中,政府与企业地位严重失衡是有深刻的原因的。武昌起义后,随着清政府倒台和盛宣怀被革职,中国传统的政治格局被打乱,公司不仅丧失了政府的庇护,而且其所有权在新的政治格局下面临严重挑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近代中国仍沿袭了中国古代传统的以国家为本位,以财政为中心的经济政策思想[15]867-875。即当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国家可取用国内的任何财产,而不发生所有权问题;而对被取者而言,所有的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甚至包括牺牲自己所有的财产。另一方面,近代中国始终没有产生过保护企业权利的产权法,无法通过法律对企业责任、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故在近代中国的政企关系中,留下了政府随意干预企业的空间[16]249。当政府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企业在没有强大依靠的前提下,往往不得不屈服于政府的强势,应付不好甚至还有可能遭致灭顶之灾。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开启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所有权的先河。以此为先导,此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国有”、“官商合办”汉冶萍公司事件,还是国民党主政时期的“整理”和“接收”汉冶萍公司,均体现了这一点。
注释
① 学术界对究竟应由谁来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如,全汉昇《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武汉大学经济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等,均认为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是盛宣怀的一个阴谋。近年来的研究发生了一些变化,认为孙中山的临时政府对此应负部分责任,如,孙立人《民初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问题探析》(《历史教学》1998年第3期)、杨华山《论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汉冶萍“合办”风波》(《学术月刊》1998年第11期)等,但都只着重于对临时政府提出合办案及最终结局的探讨。
[1]袁为鹏.清末汉阳铁厂厂址定位问题新解[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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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旭麓.汉冶萍公司:第3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5]俞辛焞.辛亥革命时期中日外交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6]邹念之.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7]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M].上海:上海书店,1991.
[8]俞辛焞.孙中山与日本的关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9]王尔敏.盛宣怀实业函电稿:下[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
[10]陈旭麓.辛亥革命前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11]高劳.临时政府借债汇记:第8卷11号[N].东方杂志,1912-05.
[12]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61.
[13]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档案史料选编: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4]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15]马伯煌.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16]张忠民.近代中国社会环境与企业发展[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