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惠珍
(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西安)
国家审计能够通过审计发现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国家审计质量对解除审计机关受托经济责任、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质量指的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它不仅包括审计机关执行的项目审计质量,还包括为保障项目审计顺利进行的各项工作的质量,侧重考察审计机关。国家审计质量不是项目审计质量的简单加总,还需要综合考虑各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其他非项目审计活动对项目审计质量的相互影响。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审计机关的质量管理活动和结果。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国家审计提出意见环节核心的影响因素,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灵魂,是国家审计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基石,正是由于审计独立性得到保障,审计人员才能如实披露被监督对象的违规现象,并提出合理的监督意见,一旦国家审计丧失了独立性,那么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从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基本内容来看,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体现为一种不依赖和不屈服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的精神状态;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特殊利益关系,并避免出现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形式上的独立性,特别是审计机关的组织独立和经费独立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活动及审计后被审计单位的纠正行为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国家审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国家审计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在于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素质胜任,即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执业知识、执业能力和职业态度;二是从业胜任,即审计师在承接服务和执业过程中的胜任能力。审计人员的素质胜任能力决定该审计人员从事国家审计业务的质量,在审计实践中,专业胜任能力越强的审计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的审查更为严格和深刻,则会使审计质量更高。对于审计查出的应纠正违规行为,专业胜任能力越强的审计人员行使所拥有的建议纠正权、处理处罚权和审计信息披露权更有力,则会使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的概率会很高。
审计机关拥有的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高低对国家审计质量影响较大,在高级审计人员占多数的国家审计机关中,多数审计人员在开展项目审计过程中就能够主动开展质量控制活动,而且质量控制活动的质量较高,因此这种国家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信息产品质量较高,相应的审计质量水平也较高。
(三)审计资源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资源主要包括审计经费资源和审计人力资源。在审计经费资源充裕程度方面,审计经费越充裕国家审计质量水平也越高。只有确保充裕的审计经费,审计机关在开展项目审计时,才能保证一定的审计样本数量,扩大审计覆盖面。这些必要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得到保障,所查出的应纠正的违规行为才会越多,审计质量控制效果就会越好,审计机关才能合理确保发表审计意见结论的正确性和公允性,国家审计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充裕的审计人力资源还能够稳定审计人员队伍,如果投入的国家审计资源越多,则能吸引到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投入到国家审计行业来。否则,会造成中高级审计人员大量流失,从而对国家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四)政府审计行为权和审计处理处罚权。政府审计行为权和审计处理处罚权也是影响国家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审计机关足够的权力和检查手段,导致在实施审计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拥有的权力,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建议纠正权、信息披露权等不足,赋予审计机关审计检查权、调查权和制止权越小,则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过程中审计执行力度也会越小,那么审计控制效果会越差,审计质量也会越低。
我国法律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处罚权较弱,审计监督处罚力度较弱,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威慑作用不强,则被审计单位就会不重视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可能性和力度就会越小,审计质量就会越低。
(一)提高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灵魂,也是审计工作的立身之本,独立性对于国家审计质量的提高意义重大。第一,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各种财务、亲属和任职关系,则审计人员应该避免参与该项审计工作,因为这种关系而影响到审计形式上的独立性;第二,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由于缺乏客观和正直品性而出具了虚假陈述的审计信息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利益损害,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三,审计复核工作应该交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第四,对从事国家审计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审计人员的公共责任观念,这是确保国家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有效机制。
(二)提高国家审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注重的是人的综合智能,敏锐的洞察能力、周密的分析能力以及综合的判断能力,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掌握与判断是合格的国家审计人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对审计人员资格、行为、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等规范性的约束,保证实现审计质量。
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是建立职业准入制度和后续教育机制,对审计机关新进入人员严格把关,以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员工选聘应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为标准,选择热心审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的人员为审计的中坚力量。
必须建立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培养具有较高职业判断能力、较高职业道德水准、拥有良好心理素质,精确掌握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审计人才。
(三)提供充裕的国家审计资源。要提供充裕的国家审计资源,这样能起到留住高素质审计人员和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的作用。国家审计质量的提高主要依靠这一行业的高素质人才,提供充足的保障才能使高素质人才安心工作,而且对这一行业的长足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形成良性循环。
要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必须使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任务相匹配,否则审计质量就难以保障。在审计人员数量既定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数量的多少必须保持在一定范围内,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审计项目过多,会使单个审计项目的周期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少,审计程序的规范化无法保证,从而导致审计质量不高。
我国基层审计机关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上级机关在安排审计任务时应先对地方审计资源进行评估,使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相匹配。这样才不会造成由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少、审计任务重,而难以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
(四)加强政府审计行为权和审计处理处罚权。我国的政府审计机关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职能组成部门,其审计工作直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因此,可能政府有时会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干预,如采取措施对审计人员审查相关资料的权限进行限制,对审计机关如实披露审计结果设置障碍等,这些都极大的不利于政府审计行为权的使用。
现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一定的处理处罚权,比如对于不接受审计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等,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理处罚,严重的可以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但是,有些违法违纪行为由行业管理部门去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无权处理。如有关漏税行为、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交由税务、土地部门去处理,这些法律规定的处理处罚措施办法,应该允许审计机关在审计管辖范围内予以执行,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才能维护政府审计的权威性,提高政府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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