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赵文化研究”专栏发表了牛津大学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贝淡宁(Daniel A. Bell,加拿大籍)教授的《平等社会下的礼仪等级》一文,该文从西方人的角度对荀子“礼”的特点给予了新的解读。《新华文摘》2013年第8期第164-165 页摘编了该文的观点,摘编全文如下:
荀子论礼的特点
荀子利用了人类生来就具有“动物性”的自然本能的观点,系统地提出了一套意在使有序、和平的社会生活变得可能的独特的儒家哲学,这种哲学的核心就是“礼”。(1)礼是一项社会实践(而不是只包含一个人的行为)。(2)礼植根于传统之中(而不是新发明的社会实践活动)。(3)礼包含情感和形式(外在的、可见的行动)两个方面。(4)礼的具体内容可以依据情境有所改变。(5)礼具体表现为:针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而不是一种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的实践活动)。(6)礼是非强制的(与法律惩罚相对立)。(7)礼具有社会合法性(而不是像犯罪集团间歃血为盟这样的不被社会人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实践)。“礼”的一个重要功能正是教化人们相互影响的方式,礼的缺失就会导致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变得艰难,尤其是对弱者来说更是如此。自由主义者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礼制分等级、分尊卑是不平等的表现,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研究荀学礼制后发现,中国礼制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更高层次的公平精神,因为它包括强者和弱者双方的利益。自由主义者过去认为荀子的“礼”似乎是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设计的,这是对荀子礼制思想的错误解读。(《新华文摘》2013年第8期第164-1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