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法律研究

2013-08-15 00:51
时代金融 2013年2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中资银行外资银行

张 洁

(陕西财经职业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一、我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体现

2002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即宣布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并允许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同时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将于5年内逐步取消地域和市价限制。并承诺于2006年年底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指:与内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内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就是对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总括性规定。

当前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另外,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也有诸多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相比是完全相同等。此外,在公司组织形式、银行监管等方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了与中资银行完全同等的对待。

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其业务范围几乎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

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相比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少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块。在其业务范围中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实行统一的25%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基本上与中资银行实行了同等的待遇。

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的缺陷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存在的缺陷

1.税制方面存在差异。(1)在流转税制方面的差异。在适用税种上,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则免征上述税费。(2)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存在差异。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一般允许据实扣除。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因为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税负影响很大。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规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

3.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存在差异。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法律完善

(一)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方面的完善

1.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要求我们统一立法,并取消对外资实行全面优惠原则的税法,而且要对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进行统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已经在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实现了。

2.完善现行银行财产税制。(1)对外资银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目前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一样,都从我国城市建设中受益,理应按“国民待遇”原则开征城建税;(2)取消外资银行机构不适用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外资银行一并开征教育费附加;(3)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将现内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金融机构;(4)依据财政承受力,逐步降低中外资银行营业税税率,将现有按照全部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利差收入征税。

3.完善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要想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那就需要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能对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真实反映。我国现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中外资银行贷款损失给予所得税减免和营业税减免。所以在扣除银行营业税营业额的各种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一般、专项、特种三种准备金;二是为了鼓励银行能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金,并能依此来核销呆账,我国是允许中外资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专项准备金的免缴所得税;三是引进先进经验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要增强银行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互配合,比如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先让银监部门去核实贷款损失是否真实,再让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税收减免。这样既可有效地控制银行呆账核销行为,又能及时核销银行贷款损失,从而既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账,又降低了银行的运营风险。

四、结束语

现阶段对我国的外资立法急需加以改善,从而对他们实行国民待遇,同时也要对我国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投资政策客观地看待,要明白这充分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这种对外政策的改变和完善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发现问题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的种种做法,也不是代表问题就能得到解决。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这就要求在考虑是否给予外资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时侯,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如: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战略结构、国家安全和民族经济利益等因素,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遵遁循序渐进的原则。

为了实现我国外资政策在实际调整中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世界多边投资规则,那么就要求我国投资优惠政策的调整要进一步与国际直接投资政策逐渐靠拢、融合;进一步改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继续加强投资环境的改善。

一方面我们要继续深化改革,另一方面要避免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差别对待,尽量向他们提供普遍的、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政府的工伤政策应促进外资企业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1]刘俊君.《外资银行在华国民待遇:行走在承诺与现实之间》.中国外汇管理.2003.

[2]陈洋,李博.《刍议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以国民待遇视角》.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章军.《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金融论坛.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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