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威,刘 超,李 国
(淮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教师评价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是指根据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培养目标、要求,运用教育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对教师的素质、工作过程以及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的活动。我国的教师评价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的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体育教学的改善,而且可以提高体育教师素质,促进体育教师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探讨当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优化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思想是指建立体育教师评价指标体系所采取的指导思想或观点。马卫东、张波[1]认为,传统的体育教师评价思想将体育教师视为完成体育教学的工具,忽视了体育教师自身发展的需求,导致教师评价的内容与学生本身所获得的强身健体的能力和良好的健康状态的程度紧密联系。教师评价的结果基本上由学生评价决定,甚至出现学生评价代替教师评价的状况。基于上述分析,他们提出了建构主义视野下的体育教师评价,认为体育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认识和意义建构的主体,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在不断认知、不断反思、不断解构、不断建构、不断确立发展目标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并指出,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应确立高校体育教师的主体性地位,关注体育教师的个别性和差异性。林振平等[2]在分析传统体育教师指导思想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高校体育教师发展性评价思想。认为发展性评价是一种形成性评价,主张面向未来,面向评价对象的发展,强调对评价对象人格的尊重,凸显了 “以人为本”的思想。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思想已由传统的 “工具主义”思想向凸显 “以人为本”、彰显 “人文关怀”的发展性评价思想转变。
评价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分析、总结能力,能够实际参加评价活动的人或组织。普通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主体是体育教师评价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的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评价态度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蒋东升[3]认为,大学生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居于主体地位,他们在课堂中接受体育基本知识、技术和技能方面的教育,是高校体育教师塑造的对象,只有他们最清楚体育教师的工作是否引领他们朝向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让大学生评价教师,理应最具发言权。邝国富[4]、余文军[5]等提出了高校体育教师自我评价的观点,认为教师应该学会对教学的自我分析,及时反馈教学效果的信息,对课堂教学作出客观、公正的自我评价。陈存志、刘苹[6]认为,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主体应趋向多元化,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校领导、体育教学专家、同事、学生、教师自我等,并对各评价主体存在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俞福丽[7]也对高校体育教师多元评价主体进行了研究,提出了 “加强对评价主体的培训”“合理设置各评价主体的权重”“明确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等建议。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主体经过多年的研究,已经完成了由单一评价主体向多元评价主体的过度。多元化评价主体已得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认可,并在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实践中加以应用。
张学研[8]将高校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作为评价客体,认为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能力是指完成社会给予的高校体育教育工作任务所必备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特点的综合表现,是以智力为核心,在掌握教育、体育知识、技能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从事体育教育活动所必需的专门能力。在此基础上,采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能力评价体系。
王源[9]对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凭借领导或专家的感觉、经验、印象,受主观因素和 “人际关系”的干扰,导致评价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他运用 “模糊综合评判”的原理,以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质量为评价客体,构建了评价体系。
李洪川[10]对高校体育教师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了研究。在确定了评价原则的基础上,作者针对高校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从身心素质、体育教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文化素质和创新素质等方面构建了一套评价普通高校体育教师综合素质的指标体系,建立了其计算的数学模型,选取重庆市高校50名体育教师进行了实证性研究,检验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客体方面研究的文章非常多,通过相关文献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体育教师教学质量、教学能力、人文素质、综合素质等多个方面。
丁红娜[11]对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教学评价指标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教学是一个模糊概念,既无明确的外延,其内涵又相当复杂,只能选取代表性的指标来考核。因此,她运用专家调查法、AHP法构建出由7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组成的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张春美[12]则对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她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体育教学质量学生评教量表》《体育教学质量专家评教量表》和 《教师业绩表》等进行设标评价,并从 “学生评教”“专家评教”“体育课成绩考核”和 “教师业绩”等4个方面结合起来构建了由4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组成的高校体育教师教学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指标研究是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最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我国学者也将研究重点集中于此。基于文献可知,学者们运用相关研究方法筛选评价指标,构建评价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促进了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的研究。
周华儿在 《高校体育教师业务素质评价标准的设计》[13]一文中,对高校体育教师业务素质评价的意义、方法和评价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以一种最佳的体育教师业务素质评价模式,使体育教师的业务素质得以真实地反映。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优 (90-100分)、良 (80-90分)、中 (70-80分)、差 (60-70分)、劣 (50-60分)等五个高校体育教师业务素质评价标准,并对各评分标准进行了定性描述。
王大贵的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标准的理论研究》[14],在对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的作用、方法与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了10-8分、7-6分、5分以下等三个评价标准,并对各评分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关于评价标准方面研究的文章不多,上述两篇文献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面来制定评价标准。
周勇[15]认为,近年来我国高校推出了一些关于体育教师业务水平的定量评价方法,这些评价方法大多是基于模糊数学原理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评判时,通常将权重模糊向量与单因素评判矩阵按模糊矩阵合成的取小、取大运算(∧、∨)进行,这种运算虽方便,但只突出主要因素和评判对象对备择元素的隶属度。当涉及因素太多时,往往会丢失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以致达不到任何有意义的评判结果。因此,他提出了一种基于加权模糊逻辑推理的综合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法不仅考虑了所有因素,而且保留了单因素评判的全部信息,为科学、全面和准确地评价体育教师业务水平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和科学易行的评价方法。
李琴[16]在构建高校体育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体育教师评价的模糊数学模型,并对具体评价步骤进行了说明,即确定因素集;确定评价因素的权向量;建立评价集;进行单因素评价,建立模糊关系模糊矩阵;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最后,她选取案例,对这一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方法经常与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指标的筛选方法混淆,在前人研究中此类问题时常出现。基于相关文献可知,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方法主要是运用模糊数学原理进行模糊综合评判。
根据评价目的的不同,体育教师评价可分为两种:一是奖惩性评价,主要为教育主管部门聘任、晋升、奖惩体育教师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发展性评价,主要指导教师专业的发展。在我国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体系研究中,奖惩性评价体系的研究居多,这种评价体系主要着眼于体育教师现已具备的素质和已取得的成绩,并将其作为高校体育教师竞聘解聘、升职降级、加薪减薪、表扬批评、奖励惩罚的依据。而强调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发展性评价研究则较少。因此,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体系过度重视评价为学校管理服务的功能,而忽视了评价的激励作用和促进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功能。
当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主体的研究大多关注评价主体成员的组成,而对各评价主体的权限研究关注不够。研究者提出了多元化的评价主体构成,主要包括:学校领导、教育评估专家、同事、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然而这些评价主体 (特别是同事、学生等)应该怎样进行评价、应该评价什么问题,学者们并未做深入的分析。虽然学生、同事、教师本人、学生家长等被纳入到评价主体之中,但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本人评价等等所占的权重很低。真正的评价主体还是学校领导或学科负责人,其他评价主体的评价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就目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方法的相关研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研究者没有厘清评价方法与评价指标筛选方法之间的差别,误将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指标筛选方法视为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方法。例如,用来筛选评价指标的层次分析法(APH法)经常被研究者认为是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方法。此外,在高校现行的评价工作中,很多学校打着科学的旗号,把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工作细化、量化,以便于运用数理方法进行处理。这种盲目追求量化的评价方法,使评价标准表面化、形式化,忽略了对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在价值的判断。
当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两个方面,而高校体育教师身心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文化素质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虽有提及,但涉及很少。另外,在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过程中,往往选取易于量化的统计指标,而一些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则往往被排除在外。由此可见,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内容和指标研究存在明显的片面性[17]。
在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中,构建评价体系、选取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数不胜数。但相关的实证性研究则很少。总体而言,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实证性研究未能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从而导致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缺乏实证支持,所得的结论或构建的评价体系难以令人信服。
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标准方面的研究文章不多,从这几篇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高校体育教师评价标准趋向统一化、评分格式化,缺乏鲜明的个性和针对性。这种统一化的评价标准千篇一律,不能有效地激发体育教师的内在潜力,不符合高校体育教师成长的规律。
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评价理念,各有利弊。奖惩性评价能够及时快速评价高校体育教师,关注他们已取得的成绩和具备的能力。发展性评价则不计一时得失,而是着眼于未来,关注高校体育教师未来的职业发展。而在当前研究中,奖惩性评价备受人们的关注,发展性评价则常常被忽略。因此,为了促进高校体育教师研究的发展,今后应该将奖惩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使其优势互补,共同促进高校体育教师评价工作的开展。
当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中,大量运用定量评价方法,看似科学、客观、精确。殊不知一些难以量化的评价指标 (教师的思想观念、心理状况、道德品质等等)被排除在评价体系之外,严重影响了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注意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地运用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中可以量化的指标 (学生考试成绩、出勤率等)尽量量化,难以量化的指标不要随意剔除,应该结合定性评价方法进行考核,使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科学合理地评价高校体育教师。
评价主体在高校体育教师评价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者意识到了单一评价主体的局限性,提出了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但这些研究将重点放在了多元评价主体的组成之上,未提及各评价主体的权限,即各评价主体应该怎样评价,应该评价哪些内容。因此,在今后研究中,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多元评价主体的权限上,使各个评价主体明白自己的评价职责,清楚自己的评价范围,从而达到科学客观评价高校体育教师的目的。
实证研究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它是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包括观察法、个案研究法、实验法等方法。目前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中,理论性研究居多,实证研究很少,导致这些成果缺乏实证支持,难以令人信服。只有建立在实证性研究之上的成果,才能令人信服,得到认可。因此,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研究特别是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应进行实证性研究,验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可行性,从而增强研究成果的可信性。
对于高校体育教师评价的结果,我们应该科学对待。不能只给高校体育教师一个简单的结论或笼统的评价分数,而是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探讨评价结论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评价者不仅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而且应经常和被评价者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他们发现问题和不足。此外,评价结论应及时反馈给高校体育教师,使他们能根据反馈信息进行反思,及时调整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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