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

2013-08-15 00:52陈雪娇
关键词:市民马克思国家

陈雪娇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思考了几千年的话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学、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关注的理论核心。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本质,探讨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与社会最终统一的历史性方向及其深刻内涵。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的高度来探讨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国家职能的转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问题等等从根本上讲都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搞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过程,对于深刻认识中国的现实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概念的区分

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是从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的歪曲而开始的。马克思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思想,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科学理论,社会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存在只是对人类社会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的一种弥补,国家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在全面地考察了国家的起源后,恩格斯写下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什么是国家的著名论断:“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3]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人类社会经历了从无国家的社会到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也必然走向消亡,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对马克思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加以概括,可以总结出三个基本思想:

一是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看作是历史的过程和现实的存在,然后从中发展自己的思想。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所有制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始终是相伴相随的。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而已,市民社会是基础,政治国家则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历史观阐明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真实关系:“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4]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出来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5]国家不过是为了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从而 “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6]可见,是社会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存在只是对人类社会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的一种弥补,国家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市民社会所决定的。人类社会自产生阶级以来,总是一个阶级掌握并占有生产资料,在经济上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国家作为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缓和、调和阶级矛盾的“公共权力”,实质体现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反映和正式表现。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约性,即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市民社会”,从而保持社会内部以及社会与国家的相对稳定性。第二,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马克思阐明,市民社会是一种“交往形式”、“物质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并且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从而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国家。国家的产生、发展、更迭甚至消亡都是“市民社会”内部运动的结果,市民社会是国家全部活动的根本动力和舞台。而这种决定国家走势的市民社会内部的运动实质上是阶级斗争,“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即社会发展各个阶段上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斗争的历史”。

二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理论。从国家的起源于社会关系来看,国家从始到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国家相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对社会具有很强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国家越是逐渐发展成为有着巨大的管理及其的庞然大物似的机构,它对社会的独立性就越大,就越是要执行从其机体和机体生存条件中所产生的自己的法律,不过这并不是说国家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能力的独立的领域。相反,国家在任何发展阶段都不能摆脱社会制度。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分裂出国家,由国家来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总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当社会处在落后的幼稚的状态中时,国家有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但是,国家把全部社会权力都占为己有时,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和国家政治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政治对经济的无限制干预只能使经济萎缩发展。因此,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将充分保证全社会的经济自主权,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实际只使资产阶级获得经济权利,因此,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必然造成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历史条件,并由于实现了彻底的全面的经济平等而为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

三是,国家与社会的统一的理论。马克思认为,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不是退回到中世纪那种国家和社会融于一体的状态,而是经过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来实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一目的,使抽象的国家不再是一个统治因素。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实际上已经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因为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经济权力重新还给了社会。“历史的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基于对民主实质的正确把握,马克思在四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一个非常精辟的观点:“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7]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完成这个历史的任务而斗争。

马克思认为,新型的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和社会的统一,即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来实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马克思认为,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可能完成国家和社会的统一这个历史性的任务。因为与资产阶级不同,无产阶级民主保证了社会大多数人的社会主人的权利,充分地反映了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在劳动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条件下,人民不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获得了经济权力,而且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占有了政治权力;在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国家政权没有根本冲突的前提下,社会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从而逐步地把国家送到历史博物馆去。当然,把国家政治权力重新还给社会的过程是非常漫长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在现阶段还不可能由社会全体公民直接掌握,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国家机构,从组织上、制度上来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但无产阶级民主必须体现着国家回归社会这一方向,否则,就无法和资产阶级民主区别开来。

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指导意义

国家之所以产生,是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至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而国家的一般功能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出炉’的范围以内。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结构分化时期,特别是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后,由于社会组织尚未充分发育,政府的控制力的弱化及法律的不健全,社会有可能陷入无序的失范状态。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种利益的矛盾会引发社会的冲突。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建立的是强国家、强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国家力量的单纯退出。因而,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发挥基础性甚至主导性的作用,作为国家载体的政府也必然及时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不是僵化的教条,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科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极大提高。国家职能回归到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位,国家的的社会职能占据主要地位,我们在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后,“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项历史性课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如何认识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为迫切需要澄清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奢谈阶级与国家的消灭是不现实的,要不要国家的问题是无须论证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及其程度与范围,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家的角色及应发挥的作用与职能,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高度来论证中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新界定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职能。

历史考察表明,人类社会自阶级出现以来,社会与国家的矛盾互动发展,就表现出某种规律性,作为这个规律的结果,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回归社会、最终达到“自由人联合体”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同时当代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困境也表明,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积极良性互动架构又是资本主义的框架所难以容纳的,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则为它们间的这种可欲关系真正建立提供了可能;在现实层面上,社会主义社会的建制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现代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迫切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又为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生成提供了可能与必然;而尤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理论所主张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架构及其多元化、民主、法治和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等方面的诸多原则和理念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着不可或缺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要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适当加强研究并引进、借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就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2][3][4][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20,487,345,252,283.

[8]邹永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

[9]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乐后圣.和谐社会构建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5.

[11]臧乃康.统治与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J].理论探讨,2003(5).

[12]荣剑.对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的再认识[J].中国人民大学马列所.

[13]王英津.国家与社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阐释[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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