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亮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今年又逢政府换届之年,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七次大规模政府机构改革备受关注。大部制改革,是政府建立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利举措,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大部制改革是一种权力结构的重组和再造,以及与机构改革相对应的职能调整与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在对机构进行精简整合后,部门的权力得到延展和扩大。正如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于宁指出的,“大部制改革是指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部门组合在一起。从长远看,大部制改革是权力范畴的延展和扩大。”我们都知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腐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的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的政治立场,也是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自己的首场“总理记者会”上表露了新一届政府在反腐倡廉上的决心,“腐败和我们政府的信誉应该说水火不容,”“更重要的是,要让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使人民能够更为充分和有效地进行监督,这也是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只能为公,不能为私。”但当前反腐形势严峻,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检查机关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 件,218639 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 人 (含厅局级950 人,省部级以上30 人)”。
大部制改革下要更为有效的反腐,我们要做到:
不搞“运动式”反腐,要靠制度“润物细无声”。运动式反腐最大的特征就是一窝蜂,声势大,但持续时间较短,受人的影响因素较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意志。纵观国内外,运动式反腐的成果很小,在我国不管是从建国初期的“运动式”反腐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所谓的“人治特点的反腐”,在此期间,腐败却日趋严重,涉及的官员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从底层到高层的腐败,这是因为这样的反腐只是涉及到腐败的表面,没有触及到腐败的根本。又如俄罗斯在2001 年开展的“反腐风暴”,根据俄罗斯反贪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反腐风暴”的十年中,贪污腐败案件增加了7 倍,2011 年8 月份数据显示,贪污受贿金额达到GDP 的50%,80%的官员涉贪,2011 年透明国际的廉政指数排名中,俄罗斯名列133.由此可以看出,“运动式”反腐的效果从长远看来微乎其微,所以不应将“运动式”反腐作为一国反腐的主要手段。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反腐制度化,用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严密性、权威性来取代“运动式”反腐的随意性。要打好制度反腐的攻坚战,首先要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文化教育,用文化的力量来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只有从心理上建立了预防腐败的防线,才能引导行为上的廉洁。诸如芬兰、新加坡、瑞典、美国等廉政指数很高的国家都普遍重视廉政文化的建设,它们不仅在廉政文化的理念层次上树立清正廉洁、诚实信用、秉公执法的人生理念,还将廉政文化建设上升到法律制度层次,如美国的《道德改革法》、《廉政法》规定了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以及任职后的收入情况进行申报,申报情况可以供新闻媒体和公众查阅。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2012 年反腐蓝皮书介绍,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监督政府的职能、办事程序以及办事结果,这必然会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政府权力使用的任意性。我国于2008 年5 月1 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仅靠这一制度是不够的,当前我国应尽快建立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财产实名制度、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等为基础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用“钱袋子”管住“权把子”。就是要通过严格的部门财政预算,建立依托于强力监管下的财政预算制度,限制开支的随意性,压缩政府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对于部门财政预算必须要做到以下原则:首先是全面,在缺乏全面性的财政预算会使在财政资金支持下的政府活动缺乏必要的权力机关的监督,更不可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保证预算的全面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较高的预算详细度,“详细的预算列示所有的收入来源与支出用途,有助于增强受托责任和透明度,以及促进更好地财务管理。”[1]要保证较高的预算详细程度就要将政府的所有支出在预算中找到相应地列支项,预算中的支出就只能干这个事项,不能事后报账,政府只有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政府活动,才能减少权力寻租与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反对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即使是民主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允许大量预算外资金存在,但是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与准财政活动的采纳标准,即使它们不受实际财政预算的制约,也要保证它们在受托责任、受监督权限等方面向正式的财政预算看齐。其次是透明,就是要求将政府预算的依据、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对公民公开,通过公民的监督来保证政府预算取得更好地效果,自2008 年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级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将财政预决算报告、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广大公众进行公开,取得了很好地效果,但是,在预算收支中的“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往往是监督的盲区,同时往往也是诱导产生权利寻租与腐败的“灰色”地带,所以对于预算中的“其他”现象,也要将事项与金额进行公开,做到具体、详尽、明确。除了做到公开之外,还要保证所公开的各预算项目清晰明确,让公民一目了然、看得懂。再次,是权威的原则,就是要保证预算的权威地位,政府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同时,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要做好监督政府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的工作,如果在监督中发现财政资金没有按照预算支出,就要对负责这批款项的人员进行问责。
反腐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艰巨性的工程,“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2]所以反腐工作仅靠个别职能部门的能力或者依靠党内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舆论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以新闻媒体为媒介,表达自己意见、提出建议与批评的重要渠道,它是连接人民群众与党政机关的重要纽带,同时舆论监督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传播快、范围大、有很强的震撼力和广泛的警示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3]近年来,网络舆论成为舆论反腐的重要形式,从“表哥”到“房叔”,从局长的天价烟到雷公的不雅视频,网络反腐事件一件一件被揭发,问题官员也一个个被及时处理审查,这充分反映出网络舆论反腐的强大力量。网络反腐在反腐上体现出了灵活性、及时快捷与广泛的群众参与性等特点,是制度反腐较好的补充形式,逐步成为反腐的“利剑”,但是,其负面效应正渐渐显现,谣言、诽谤、打击报复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将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首先,加强检查监察机关的网络举报平台的建设,保证公民有畅通的举报渠道,同时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设立专员对举报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去伪存真,整个过程要保证公开性。其次,要加强网络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的反腐意识、公正意识、道德意识,逐步保证公民对政府的理念的认同,将自发的网络反腐纳入到正规的反腐长效机制。最后,要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推进网络反腐的法制化进程。纪检部门对于网民揭发、举报、批评的事件要做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经调查属实,就要依法对涉案人员或单位进行法律制裁,如果是诬告,让当事人受到名誉损坏,就要恢复当时人的名誉,同时要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1]王雍君.应确保公共预算的全面性[ J].专家视野.2011
[2]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协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N]. 人民日报, 2010- 04-03.
[3]胡锦涛. 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N ]. 人民日报,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