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3-08-15 00:52胡圣知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象产品

胡圣知

(重庆大学 城市科技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7)

“山寨”产品的出现让“山寨”一词成2008年最流行的词汇,从“山寨”手机到“山寨”电脑,从“山寨”品牌到“山寨”文化,甚至出现了“山寨”百家讲坛、“山寨”春晚、“山寨”奥运圣火传递……一时间“山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演变成一种山寨现象。但在“山寨”大旗下,也隐藏着创新力贫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市场供需不合理等问题。作为山寨现象主要载体的山寨产品,它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可触可及。在此欲将以山寨产品作为切入点,从其兴起原因,市场细分等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一、山寨现象的兴起

山寨现象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社会文化和经济基础。山寨的主导思想是一种后现代精神,是对现代的反叛,要向传统的经典发起挑战,希望造就一个当代的经典。其基本方法是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山寨现象更像是一种“文化快餐”,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功利性,它反映了普通民众因经济条件的限制却又追求品牌、希望享受高端产品的心理要求。文化领域的山寨现象,是草根阶层表达权、参与权以及创新能力的释放,在言论自由的大背景下,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不会发生侵权事件,而在商业领域的山寨现象,因为其中参杂了商业利益的因素,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何种权益?这都需要法律人进行理性的思考。[1]作为“山寨文化”核心的“山寨产品”,其兴起也有其深刻的文化、经济原因。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山寨产品的兴起,是一些消费阶层的产品供给长期受主流产品忽视的一种反映或反抗。由于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它必然导致日益明显的消费差距,必然出现层次分明的消费市场。作为产品供给的生产商,不能光盯着中国的中高端客户市场,不能被“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市场”等一类的消息迷住了产品开发的方向,失去了自我,而忽略了中低层次消费群体的需要。产品供给应能更好地适应已经细分了的消费品市场,在当前,也应更多地关注中低收入人群市场。山寨现象的兴起,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消费者以其消费行为对产品供给商的无声的抗议。以山寨手机为例,有调查显示,山寨手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经接近30%,而在校园、农村、城市工地等低收入群体中,山寨机的市场占有率更高,有的地区已经超过了五成。外观时尚、功能超强、价格低廉,构成了山寨手机攻城略地的杀手锏。在我国相关政策面相对宽松的背景下,山寨产品迎来了一个高速的扩张潮。

就山寨产品的生产企业来说,他们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善于捕捉机遇,哪里有市场和利润就扑向哪,市场和消费者想要什么,他们就做什么,能够按照特殊的市场需求来组织供给。山寨产品的兴起,主要的就是抓住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市场,并迅速形成了市场规模。有数据显示,有“山寨机”背景的天语手机2007年的国内销量已超过了三星、摩托罗拉、LG等手机巨头。所以,尽管山寨产品一开始就受到非议,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还能呈方兴未艾之势,关键的是有市场需求。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市场规模是由供和需双方决定的,有效供给也能创造需求。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山寨现象的出现到呈蓬勃发展之势,其背后隐藏着相关制度的缺位、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以及执法手段欠妥、力度不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市场上的山寨产品多有傍名牌之嫌,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但是如何认定将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同类产品构成侵权,在现实中并非易事。同时,由于山寨产商众多,对于品牌产家来说维权成本过于高昂,而且过程也极其复杂。再加之一些地方盛行的地方经济保护主义,对待这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予以纵容,即使行使执法权也是敷衍了事。以上的种种因素的相互交错也成为致使山寨现象呈燎原之势的重要原因。

二、山寨产品的经济学分析

(一)山寨产品的市场细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丰富,人们在低层次需要得到实现后会要求得到更高层次的满足,作为高科技产品的手机、相机等产品,已经由以前的奢侈品逐渐成为人们中的必需品。目前,关于此类的电子产品,市场上既有高端产品,也有中低端产品。它们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对山寨产品来说,它并不局限于低收入群体,有相当的中高层收入的消费者也是山寨产品的忠实顾客,他们主要为一些收入较高且又追求时尚或者实用的中青年人。

按照产品和市场的专业化程度分,产品的市场覆盖模式主要有五种,为:市场集中化、产品专业化、市场专业化、选择专业化以及全面覆盖。市场集中化,即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专门满足某个特定的市场(顾客群),企业的生产活动和营销活动都以这个特定的市场为中心,集中精力经营这个市场。一般实力薄弱的小企业往往会选择这种策略。产品专业化是指企业仅生产一种产品,面向各类市场(顾客群),其市场定位是全部覆盖,包含高端、中段和低端。市场专业化则指企业针对一个特定的市场,关注和致力于满足这个市场内各种需求,这个时候,企业会针对这个特定的市场提供各类产品。选择专业化则是操作中最复杂的一种,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在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市场中找到最适合于企业生产的消费者最满意的产品及其对应的市场进行组合生产,这是实施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采取的市场细分的策略。全面覆盖则一般是大型企业或者市场领先的企业采用的策略。

山寨产品属于第三种模式——市场专业化,即企业只为中低收入群的市场生产中低价位的手机。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集中优势资源,迅速在该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一般而言,生产山寨产品的企业规模小,有着船小易掉头的优势。企业更容易找到市场变化的切入点,可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改变生产策略。

(二)山寨产品的生命周期分析

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介绍期(或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而山寨产品由于自身超强的模仿性,其介绍期相对于其他新产品来说缩短了很多,相关的产品研发费用、促销费用大大地降低了。

山寨产品的出现,由于现有技术的成熟和后发优势的存在,很快就进入了成长期,这个时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利润迅速增长。与此同时,竞争者看到有利可图,也将纷纷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使同类产品供给量增加,价格随之下属,企业利润增长速度逐步减慢,最后达到生命周期利润的最高点。同时,由于山寨产品在技术方面与正牌产品的差异性较小,其产品质量问题也较少,山寨产品往往采用了扩大生产渠道和分销渠道的策略,成本控制是该时期的战略核心要点;在利润方面,采取的是薄利多销的手段。就目前的市场发展来看,山寨产品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在某些领域还大有发展之势。

(三)山寨产品的创新分析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定义了自主创新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始创新,以获取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为目的;二是集成创新,其思想源于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921)的创新理论,指将多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新产品、新产业;三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山寨产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属于创新。近期一项网络调显示,对于山寨产品,虽有近三层网友抵制,但40.8%的人认同是“创新”。这些山寨产品往往集技术创新、外观创新和工艺创新等于一体。山寨企业的自主创新,就是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在积极跟踪和关注原始创新、参与集成创新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品牌产品的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生产山寨产品的小企业围绕着顾客需求,把已有的最新的受消费者热捧的纵向或者横向的技术单项有机地组合起来,集成为一种新产品,从而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以期实现1+1>2,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2]这些技术主要体现在山寨产品的设计理念,这包括个性化的外观、超强的各种新颖实用功能,山寨产品的卖点就是新奇、有个性。

三、对“山寨”保护的价值考察

(一)对自主创新的激励

“山寨”给人最直观的感觉就是“模仿”,模仿虽然有很大程度的侵权之嫌,但是模仿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并不是一律予以否定的。模仿也分为合法模仿与非法模仿,在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模仿就属于合法模仿,它不仅不会造成侵权损害,反而还是人类获取、学习知识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模仿不但不需要被打击限制,反而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其实模仿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不可否认,有的山寨产品或服务确实包含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消费者的接受就是这种创新的体现。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反对仿冒。[3]也有学者提出在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选择上,要在原始性创新、模仿创新和集成创新这三类模式中选择一条不受制他人权利支配的集成创新①或模仿创新②为主流模式。[4]目前山寨产品的“有所模仿、有所创新”的特征与模仿创新或集成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但对于目前盛行的“山寨品牌产品”与学者提倡的模仿创新、集成创新却相去甚远。这些“山寨产品”基本上都牵涉到对原版产品的专利、外观或商标的侵权。但是,如果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手段、行业自治等方式加以引导、规制,让其尽可能地以不侵权的方式去借鉴、学习进而走上创新之道,这将不仅对山寨企业的发展乃至对整个民族的创新力都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二)对利益再分配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平衡利益关系的再分配制度。[5]立法者设计激励技术的创新制度,首要考虑的就是利益关系的问题。[6]知识产权的直接目标在于保障知识创造者的经济利益,而在多大程度上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其将权利让渡给社会公众,这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同样,在认定山寨作品是否侵权时,也应同时考量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山寨产品的生产者而言,其完全模仿或者引人误解地模仿、假冒品牌产品进行牟利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品牌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加以维护与平衡。

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7]除山寨手机、相机、电脑等生活类用品外,还存在着“山寨春晚”、“山寨《百家讲坛》”以及山寨“影、视、音、像”等文化作品,它是以平民化的姿态和草根式情结向传统意义上的精英文化做出挑战,表达了人们对文化多样化的一种诉求。这种以娱乐为主的山寨作品,我们不但应当允许其存在,而且应该鼓励其作更多的创新。毕竟以纯粹个人学习、获取知识为目的的模仿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这也是对相关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公众享受精神产品的一个平衡。并且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来讲,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如果一味地“封杀”山寨不仅解决不了对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更是有害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四、对“山寨现象”发展的对策建议

对待山寨现象,是封杀还是宽容,目前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虽然“山寨”产品的出现给市场规范和监管带来一定麻烦,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它也符合一些消费者需求,而且在“山寨”现象背后,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如果一棍子打死,将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

根据经济学上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如果不对商业领域的山寨现象加以规制,任其发展,那么就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最终使国内的经济陷入一片混乱,立足长远,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很多山寨产品与知识产权打着“擦边球”,事实上很多山寨产品已经侵犯了正牌商品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尚未被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形象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它是对我国已经实行二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是对正在逐步形成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漠视。如果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但是通过以上对山寨产品为载体的山寨现象的一系列分析,我认为应该理性地看待山寨现象,它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抑制其负面作用。因此,针对山寨现象的处境现提出以下发展的对策:

首先,增加物质供给,提高居民购买力,削弱“山寨产品”的供求关系,以抑制其不良发展。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呈现出巨大的差别,造成绝大多数消费者的购买力有限。基于不同的购买动机和品牌消费偏好,相当部分消费者对“山寨产品”尤其是模仿、假冒伪劣品牌名牌产品存在强烈的消费欲望,而“山寨产品”刚好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和消费心理。这样,供求链所需的两个关键因素:需求——供给就形成了。因此,如果不从增加物质供给和提高居民的购买力这两个方面着手,山寨产品的供求关系就难以削弱,模仿、假冒伪劣品牌名牌产品这种有悖于“投入产出规律”的暴利经营行为必然会更加活跃和旺盛。所以,国家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提供充足的合格物质供给;采取相关措施和手段让老百姓增收,提高其购买力。这是抑制山寨现象的根本途径和关键所在。

其次,加强宣传引导和执法力度,提高厂商的知识产权意识。谈及山寨现象,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知识产权问题。对山寨现象的最大非议正是来源于这一点。目前山寨产品的模仿、假冒行为大多侵犯了品牌产品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应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场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同时,也鼓励山寨产品生产者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合理借鉴他人已有的技术成果,在初始阶段可以进行模仿,然后在模仿基础上创新,形成一些原有产品所没有的附加功能,逐步实现产品升级,或逐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以山寨现象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和升级。

最后,对于山寨现象,政府不妨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扶持,因势利导,对“山寨”行为、路径进行严格规范,使之依法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行政指导及市场监管等手段,将山寨生产企业引向自主创新的道路。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但不论是保护力度、法规完善程度还是相关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都仍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山寨现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产业化经营,大有蓬勃发展之势,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引导和执法力度,提高厂商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以及企业的创新意识,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和谐环境中。

注 释:

①所谓集成创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即综合利用所公开的专利信息和竞争性信息,使各种单一的相关技术成果融合汇聚,从而进行积累创新(cumulative innovation)。

②所谓模仿创新(imitative innovation),即在广泛吸收已有创新成果,或充分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模仿创新。

[1]王华栋.山寨现象的法律评析[J].法制与社会,2009,(8)下:102.

[2]赵春艳,王恕立.山寨机的经济学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6):70.

[3]郑友德,金明浩.论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A].知识产权研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论文集》[C].西安: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2006.63-64.

[4]王太平.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35-39.

[5]刘凤媛.知识产权合理保护视野下的“山寨”[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6.

[6]曾昭皓.高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与社会基础[D].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8-19.

[7]梅术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J].国际学术动态,2007,(5):25-29.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现象产品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它们离“现象级”有多远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2015产品LOOKBOOK直击
你能解释下面的现象吗
猜谜语
奇异现象传真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