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讲,学习和实践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首先应强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意识。所谓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环境或环保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早在1971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发布的 《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即将资源和环境保护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本文选择中小型企业及环境保护作为对象分析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是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因为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例庞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披露,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在工业企业中,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99.3%,正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因此中小型企业已成为我国环境恶化的主要责任者①,因此,分析中小型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其二是因为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受到诸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SA8000标准等的规范约束,而中小型企业则不然,除了《公司法》第五条的宣誓性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外,中小型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受到较小的规范约束。
在本文以下,企业一词专指中小型企业,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指企业“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②,企业社会责任是牺牲企业自我营利的一种义务,属于第一性法律义务,而非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③。为了避免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与环保侵权责任相重叠和混淆,本文根据美国商会的界定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为:第一层责任:“在履行经济责任时能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并“满足公共期望和社会公认要求”④。这是一种不违背并高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责任,它要求公司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主动地承担对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即使因此对企业的营利有所影响。在本文中,因企业行为遭受影响而企业应对其负社会责任的人成为“其他利害相关者”,以有别于企业投资者等利害相关者。由于对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渊源可以是法律、判决、行业规范、标准等,本文为行文简洁,将这些渊源统称为公共政策。
本文的讨论建立在以下几个假设基础上,本文不论证该些假设是否成立而当然认定其已经成就,这些假设是:
1.企业与其他利害相关者均是自利而理性的经济人,均有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动力;
2.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不违背并高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主动地承担对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其成本,此处的成本是泛指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支付的全部代价;
3.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
本文根据是否属于消费者所必须大致将全部产品分为必须品和奢侈品两类,必须品又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不可替代必须品和可替代必须产品。现我们利用供求理论分析该环境社会责任政策对相关企业、消费者及社会整体福利所产生的影响。
假设现全面、公正、彻底地制定并实施一项政策要求所有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均应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增加处理污染物的投入,该政策的实施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而引起产品价格上涨,但由于产品性质不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的嵌入对不同产品的供求函数及各利益相关方的福利影响也不同:
(一)对不可替代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的实施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但因不可替代品需求缺乏弹性,因此消费需求不会发生变动,新增加的成本最终由消费者分摊,因此生产企业的总收益不变。消费者最终承担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带来的成本,因此该政策实施减少了消费者的福利,但由于环境污染可视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行为产生的外部成本,而施加环境社会责任政策不过是将这种外部成本内化,从伦理上看具有正当性。于社会整体福利而言,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环保投入,消费者分摊了社会责任的成本,环境污染程度得以降低,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得以改进。
(二)对可替代必须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因可替代必须品的需求富于弹性,前述企业环境社会政策的实施必然导致该类产品价格上涨并相应降低该类产品的需求量,生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增加的成本最终不能由消费者分摊,生产企业的总收益减少,故可合理推测该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会转移资源至其他更有经济效益的生产领域,如生产替代品,因为替代品的需求会大幅度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可将购买力转向其替代品而获得需求满足,因此新政策的实施不会对其支出产生严重影响。对于社会整体福利而言,由于可能污染或破环资源的产品需求降低,公司转移了生产能力,自然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或破环,可以认为全社会因此而受益。
(三)对奢侈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及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总体上讲奢侈品并非生活所必须,需求富于弹性,故需求量会因价格上涨而大幅度减少,生产企业的总收益因之减少。由于总收益减少,奢侈品的生产企业会转移生产资源至其他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产品领域。而消费者将会从降低奢侈品消费中节省的购买力转向其他产品或增加储蓄,因此新政策的实施不会对其支出产生严重影响。于社会整体福利而言,自然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或破环。同时,一个社会将生产资源从奢侈品领域转向其他领域,长远来看,也将有利于全体民众福祉的提高。
综上分析可见,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不一定会降低该企业的收益;即使降低了特定企业的收益,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的实施的可实现资源和生产能力的重新配置,因此有利于环境保护,并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承担原来由全社会承担的社会成本,但由于该消费者的行为是造成社会成本的根源,因此,并不违背社会正义。因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施加总体上收益大于成本,是有效率的,符合柯多-希克斯次优效率标准,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
尽管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能在总体上提高社会福利,由于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面临信息收集和甄别能力的限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而各利益相关者基于自利的倾向也可能对制定者和实施者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实施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障碍。
本文前述分析是建立在“全面、公正、彻底地制定实施一项新政策”的基础上的,其实质是预设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超然于各利害相关者完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定政策,并拥有充分的信息以准确判断各企业对环境的损害程度,进而准确分配各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但这个假设并不成立,以下因素的存在必然影响环境社政策在分配成本上的公正性:
1.不正当影响
按照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一项政策的形成“是政治家、利益团体、投票人和管理者之间暗示的、自利的交易的结果”,“这一过程的通常结果是为各种私人服务,而不是使社会整体受益”,“这是因为关系紧密、组织严密的小组织对立法过程施加了不成比例的影响,从而能够获得有利于它们的立法”⑤。虽然,公共选择理论的论断缺乏全面的经验数据加以证明,但大企业的控制者拥有很强的政治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足以影响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行为,应是不争的事实。
2.信息不完整
即使假定政策的制定者是中立的,但精确判断每个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量需要充分的信息作为基础,但受制于信息收集甄别能力的限制,政策制定者事实上无法精确地量化每个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数量。这意味着企业间可能因政策分配失当而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数量不均,由于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大致按相同价格出售,因此社会责任政策的嵌入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3.间接民主制度的缺陷
如果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是通过民主制度下的议会或代表大会制定的,那么,由于实行间接民主制度的原因,只有代表或议员能够参与立法,代表或议员由于自利、信息不完整等原因,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也不能完整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愿望。
在完全竞争市场,“买者和卖者是如此的多,以至于没有一个买者或卖者可以影响市场价格”⑥,因此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尽量降低社会责任的投入有利可图,企业规避公共政策和社会责任的动机难以避免。其后果正如波斯纳所言,“在竞争性市场中,利润用于污染防治的公司,并不能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因为经营成本增加、价格上涨,消费者会选择不从事环境保护而产品价格较低的公司。这样,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公司不得不独自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全部费用而丧失竞争力,被市场所淘汰。而其它“搭便车”享受环境利益的公司企业却在竞争中如鱼得水。⑦
而企业是否将规避公共政策动机转化为实际行为,取决于行为收益和惩罚成本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规避行为成本的因素主要是惩罚的严厉程度和惩罚概率之间的乘积,如果这个乘积低于公司的预期收益,“他就倾向于违反法律”⑧。老练的经营者可以根据经验大致估算出惩罚概率,最简单的方法是以同一处罚权力辖区内被处罚行为数量除以规避行为的数量,比如一个有500家企业的工业园区,每家企业每天从事1次规避行为,而每年被查处的规避行为数量为100起,则暴露的概率大致为 100÷(1×360×500×100%)≈0.0556%。假定政策规定违法排污,将处于30至50万元罚款,则规避行为的惩罚(或赔偿)成本仅为167~280元。
由此可见,欲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必须引入外部干预以阻却企业的规避行为,避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被驱逐。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这些外部干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干预,授权执法者进行监管;二是进行司法干预,赋予利益相关者以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使其得以在企业实施规避行为并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时,得以及时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充分发挥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
行政干预的优势在于具有主动性和权威性,能够主动查处违法行为,但由于以下因素的存在和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往往是缺乏效率的。
降低干预应有效率的首要因素是代理成本,行政监管需要公益代理人(公务人员)来执行,而当一个人(委托人)依赖另一个人(代理人)时,存在自利行为的可能性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代理成本至少表现在权力寻租激励和监管动力缺乏两个方面。
降低干预应有效率的另一因素是信息不对称,公务人员数量、财务预算总是有限的,而企业的规避行为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很多规避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此外,各地方政府财政强弱不同,干预能力和强度也因此差异巨大,这也导致行政干预能力在地域分配上不均衡。
在假定法院中立不受地方利益和行政不当影响的前提下,司法干预可以将监管成本分摊于利益相关者身上,从而降低执法成本,也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干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尽管如此,司法干预在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若干局限。一方面司法干预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型,另一方面司法干预难以阻止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与特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解成可能小于企业为避免事故发生而积极投入的预防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和解来逃避社会责任。而利益相关者也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放弃诉权,从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典型的情况是耕地保护问题,尽管农民是耕地的权利人,农民有阻止企业圈地的激励,但是,大量的企业通过与农民进行交易来阻止农民提起诉讼,或者在农民提起诉讼后进行和解,因此,企业的圈地行为很难通过农民的诉讼行为得到根本的制止。此外,“集体行为”的存在也会影响司法干预的效率,当利害相关者人数众多时,集体行为是不可避免的,理性而自利的利害相关者具有搭便车的激励,当每个人都采取相同的策略时,司法干预便无法启动。比如河流污染,即使每个河边的人都是受害者,但几乎无法设想总是有人“出头”提起诉讼。
尽管如此,这种交易是受到客观限制的:首先,利害相关者的部分权利因没有市场流通,因此无法确定其交易价格,如人身性权利;其次,利害相关者的数量不确定,以致不能以确定的价格达成交易,比如,如果污染的是某个人的池塘,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与池塘的权利人谈判并达成妥协。但如果污染的是一条河流,由于利害相关者不能确定,因此双方不能达成妥协。
综上所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符合次优的效率标准,但由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策制定难以准确分配企业社会责任的数额且公司会有规避社会责任的动力,因此有必要引入行政和司法资源进行外部干预,行政干预在实践公司社会责任是低效率的,因此应该赋予利益相关者以实体权利和诉权,使其得以在个案中以诉讼的方式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同时加强民间组织在实践公司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注释: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2005年11月的调查,我国29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80%以上的工业生产存在严重的问题,占我国环境污染的60%,参见陆兴发、李鹏:《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4期。
②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88页。
③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22页。
④段文:《外国法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按照美国商会的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责任:在履行经济责任时能符合现有法律要求;第二层责任:满足公共期望和社会公认的要求;第三层责任:预先考虑新的社会要求并准备满足它;第四层责任:在建立企业社会表现新标准的基础上担任领导者。
⑤[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93页。
⑥[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83页。
⑦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545~546页。
⑧[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林华伟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