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冲,孙 琳,张广超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重庆401147;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20)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把简易程序的适用面扩大到了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全部派员出席法庭。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检察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对公诉部门而言,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强化法律监督的背景下,做好出席简易程序庭审工作,对于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如何在新刑事诉讼视野下体现简易程序庭审的效率和公正,则是公诉部门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但是我们注意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的背景下,庭审中如何实现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的平衡,庭审外如何构建简易程序保障机制,都是目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面临被告人的“突袭”。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且特别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对该规定的修订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但这一规定存在被被告人滥用的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已经征求被告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该案在开庭前经被告人同意后,人民检察院才有可能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因为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同意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没有事先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公诉机关不可能提出简易程序的建议。那么就会存在以下问题,被告人开庭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开庭时突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没有任何理由。这就使得检察机关面临尴局面。因为之前公诉机关在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上,制作了《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移送法院,并制作了适合简易程序的出庭预案。如果被告人突然无理由的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会使得法院要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要将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退还检察院,公诉人要重新制作起诉书、出庭预案,这样的话,不但有违提高庭审效率的立法原意,而且容易造成被告人权利的滥用,因此在实践中对这种被告人的“突袭”有所限制。
2.面临辩护人和法官的“突袭”。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辩护人和法官。虽然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过辩护人的同意,但是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存在庭审程序上的大大简化,如果辩护人认为其庭审简化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同时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理解不同,使得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辩护人认为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原因就有可能存在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受其辩护人的影响进而也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就会出现第一种情况存在的问题。其次法官的“突袭”。修订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其实刑诉法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最终决定权赋予了法院,何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除了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就是出现上述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那么此时法官的决定权就直接影响到该案的诉讼进程和效果。
3.面临证据的“突袭”。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并没有要求进行庭前准备会议,或者是庭前交换和质证,所以庭审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或辩护人针对其定罪量刑举示新的证据,包括自首立功等对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此时如果将庭审程序简化,将难以查清相关事实,如果不简化程序又会使得简易程序名不副实。其次新刑诉法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由于很多被告人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模糊,使得其有可能庭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使得公诉机关面临同样的“尴尬”局面。
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大幅度增加基层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同时现有的公诉部门人员配置不适应简易程序全部出庭的需要,而且目前缺少有效保障简易程序出庭的制度和办案机制。
1.公诉部门人力资源短缺。新刑诉法实施以前,很少有基层院做到了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席法庭,有的基层院甚至全部不出庭支持公诉。这一方面是由于刑诉法规定的较为模糊,一般将“可以不派员”理解为不派员出席;另一方面公诉人员少,且很多基层院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新老交替失衡,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各种考核的压力,使得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
2.公诉部门办理案件数量大。刑诉法实施以前,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占全部案件有一定的比例,加之基层院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庭审的比例较小,所以尽管公诉案件数量多,但是由于去掉一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部门的压力还是能够承受得起的。新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大幅度增加基层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以我院辖区某基层院为例,2012年全年公诉案件1048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256件,共有10位公诉人员,这样除去简易程序每位公诉人就承担大约80件,加之处领导主要负责全面工作,实际办案数量较少,这样每位承办人的工作量实际还要大。那么如果按照新刑诉法简易程序均应出庭的话,每位承办人的工作量就会达到100多件,这样无疑使得公诉人员的工作量可谓“雪上加霜”。
3.缺少简易程序出庭的有效保障。刑诉法实施后,面对公诉机关案多人少的局面,现阶段还没有对如何有效保障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的制度和机制进行探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没有探索出合理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机制,使得如何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办理成为首要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是单纯的以增加公诉办案人员的数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缺少相应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鼓励,新刑诉法实施以前,很少有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办理,进行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但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公诉任务更加繁重,更大的付出换来一样的待遇,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诉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法强化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的背景下,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如何在庭内实现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的平衡,在庭外构建简易程序保障机制,需要公诉机关正确把握对简易程序司法操作存在的微观问题,同时以简易程序变革为契机,强化对公诉工作具体方法的改进和制度研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方向,把握重点环节,切实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工作。
刑诉法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规定被告人有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通过上文分析这一规定存在被被告人滥用的的问题。因此对被告人的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必须做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将有违简易程序的立法原意,这种限制不是对被告人选择权的限制,而是对其提出选择权时间和方式的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提出简易程序建议书之前要询问被告人,询问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后,告知被告人如果在庭审前对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反悔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不及时告知的,应当在庭审时说明反悔的理由,没有新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在制作简易程序建议书时应特别载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征得被告人同意,并且要写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或新的理由不会反悔的承诺,这样有效的防止由于被告人的“突袭”造成简易程序不简易,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诉讼效率。当然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理由和正当理由在庭审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按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转化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2.为避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出简易程序建议书之前要征求辩护人的意见,询问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已经就适用简易程序征得被告人同意,告知辩护人如果在庭审前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不及时告知的,应当在庭审时说明异议的理由,没有新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检察机关在制作简易程序建议书时应载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征求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没有异议,要写明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或新的理由不提出异议的承诺。基于检察机关在庭审前所做的“限制”工作,那么在庭审时出现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有新的理由,法官应当驳回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最主要的是解决效率问题,这样才能够达到简易程序改革的目的。针对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人少案多保障不到位的“三难”现状,公诉部门在积极应对中应该冷静客观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捕捉机遇,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
1.加大公诉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为此基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新增工作量合理配置公诉人员,要适当增加编制或从内部调剂人员予以充实,选拨一批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公诉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办案辅助人员从事公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对于严重缺编或者编制人员未到位的,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同时还要保证办案车辆、多媒体展示、远程询问、案卷传输等需求,加强信息化应用,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有力保障。[1]
2.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机制。建立简易程序快速办案机制。通过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采取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取公诉,相对集中开庭审理等方式,[2]同时通过庭前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和量刑的意见、简化庭审程序等方法,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同时要加强与侦监部门的信息共享、合理简化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建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办案小组和检察官,加强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管理和按键质量的检查等方式,完善简易程序办案和督查机制。最后要落实出庭补贴,对公诉任务繁重的公诉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公诉人员及时解决法律和职级待遇,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
[1]孙 谦.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魏化鹏,刘昌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研讨会述要[J].人民检察,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