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夏婕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英国土地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是从11世纪末开始到20世纪初结束,时限跨度长达近9个世纪。如同历史学家梅特兰所说,“历史是一张无缝的天衣”,而且在它的经济和社会方面,比起其它方面往往更难发现类似“接缝”那样的痕迹。[1]当我们回头审视英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土地法律制度变迁历史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被实践的经验:“只有创造或模仿或接近私有的土地所有权和自由的劳动力市场这样一种重要的制度发展,持久的经济增长才可能出现。”[2]但是,真正形成现代产权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结构是一步一步建立起来。
在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习惯法”对土地权利制度产生着独特的影响,就整个历史过程而言,习惯法对土地权利的规制是最早开始的,也是持续最久的。“传统”不仅得到人们在普通生活中的一致遵循,也被当然地适用于法庭的权威判决之中,成为决定权利内容的重要依据。在确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长达九个世纪的期间,习惯法所承担的角色是关键的。历史的过程告诉我们,是习惯法从起点上保障了劳动者土地权利的基本权能,这种保障并不因领主和农奴的封建依附关系而被随意左右,也不因地主和小农的经济剥削关系而被任意更改。在封建土地法律关系中,习惯法限定封建土地上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额度,保障农奴土地的基本权能,保证其在依法承担了封建义务的同时就可以相对安全地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在近代确立的土地保有法律关系中,公簿保有制又因习惯法的保障使土地保有权人以较低成本就获得其产权的稳定性,长租期、低租金在习惯的保障下长期不变,并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有效权能,因为这种习惯权利会受到庄园法庭和普通法庭的双重保护。应该说,英国农民社会中,无论是曾经作为农奴的封建农民,还是后来成为土地保有人的自耕小农,他们都在习惯法法律体系中获得了一种产权的保障,即使这种保障可能是有限的,并不能改变其劣势地位,但这种有限的保障是稳定的,它使得劳动者主体即使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其土地权利也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不仅仅属于某个阶级的意志和权力的问题。
习惯法保障着土地权利下的“前原始积累”。“前原始积累”是我国学者侯建新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将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确立完全归因于对外掠夺殖民地和对内剥夺农民的观点过于简单化了,他认为对于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此前社会生产者的普遍积累是关键的,在这种普遍的积累下才可能出现孕育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环境,才可能分化出新的阶级力量,从而推动变革和完成转型。他把这种社会主体力量的普遍增长称之为“前原始积累”。我们对这种观点表示认同。如果说英国经济转型的“原始积累”是通过持续三个世纪的圈地运动对小农土地产权的牺牲中实现的话,那么英国经济转型的“前原始积累”就是在习惯法对小农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保障中实现的。比如,在封建结构下的土地产权制度中,领主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农奴仅享有“份地占有权”,这种土地法律关系要服从于领主——农奴的身份关系,但是这种服从不意味着这种身份关系的具体内容完全取决于领主的单方意志,其对农奴的奴役是由法律限定的,这就是习惯法。它既认可领主的优势地位,但同时也排除了领主的肆意剥削。农民仍然可以在封建关系中实现有限的土地权能,这种权利表面上是依赖领主“恩赐”的,但事实上双方都将其看作是由法律所决定的,由法律相对独立地加以保障。这种产权性质虽然尚不具备独立性和完整性,但是仍为“直接生产者自然增长地改进生产力”留下了余地,[3]为农民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分离于领主的经济利益并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这种倾向提供了一种法律基础,农奴的力量在“静悄悄的劳动”中实现增长,为破除封建关系孕育着力量。再比如,英国15世纪是农民的“黄金世纪”,特别是公簿保有制下农民力量的普遍增长,其土地产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就是习惯法,即使这种土地保有制度仍带有封建属性,保有权人仍需要承担货币化的封建义务,但是习惯法却保障其权利的安全、稳定及其充分的权能,使得农民的个人财产通过这种土地产权得到有效的积累。正是在物质的积累和精神独立的大环境下,英国的农民阶级才可能分化出像富农约曼这样的精英群体,到16世纪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脱颖而出,成为继续推动土地产权变革的有生力量。也就是说,习惯法在15世纪对农民产权的稳定保障,使得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有了普遍的提高,农民普遍进入商品经济,使得商业精神普遍主导着农业生产,从而使一切与经济无关的人为束缚被淡化,经济自由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出现,经济转型的完成,首先是建立在农村经济和农民主体的普遍发展(而不是普遍落后贫穷)基础上的,进而才通过阶级分化和“优胜劣汰”完成对传统产权关系的改造。
14世纪末封建制度在英国衰落后,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义务发生货币折算,农民的土地权利逐渐在货币赎买下在事实上从“他主”走向“自主”。14世纪末的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确认了这一事实,及时通过法律制度改革保障了这种“自主”权利,建立起以公簿持有保有权、租佃持有保有权和自由保有权三类法律关系为内容的近代土地保有权制度,以此代替了曾经权能极为有限的“占有权”。保有权式的土地产权不但可以获得法律的保障,而且其权能也在制度变革中得到了扩展。近代保有权制度表面上在不突破领主所代表的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名义下,实际地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配给了保有权人。这种保有权制度下,权利主体尽管仍然要承担对所有权人的定额义务(有些仍是封建性的,如入地费、继承金等),但就其土地权利本身来说,已经具备了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权能,通过相对完整的土地权能事实上割断了土地权利人对领主的依附。这种权能的扩展,使得农民和领主之间建立起了更加纯粹的经济关系而非身份关系。这种权能的扩展不但促进了农民自身对土地的充分利用,释放了农民的生产力,而且使得土地资源在相对的经济自由下获得了有效的优化配置。事实证明,近代土地保有权制度下,土地市场已经形成,一方面是由于保有权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流转土地,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流转的每块土地上拥有了并不阻碍其利用价值的权能,其价值才能够被市场化。即使这一时期仍然处于传统的农本经济下,但是近代保有权的制度设计使得商业和市场的力量得以顺利地渗透到农业生产当中,而这对于英国农业面貌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
英国近代土地保有权制度建立起了一个弹性很大的土地法律关系模式,用性质不一但权能类似的“保有权”涵盖了各类土地法律关系,容纳了不同的社会阶层。正如克拉潘所说,这种土地产权“已经失去了奴役制度的污点”。[4]由于有效而相对完备的权能,使得经济自由的曙光不断驱散着封建特权的阴霾。这种保有权式的产权制度,虽然仍处于封建身份之下(比如公簿保有制),但是却已经与封建依附再无关联,人们所能运用的权能是自由并且受到保障的,产品贸易和资源流转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正是近代保有权所扩展的权能让封建地产向产权地产的转变成为可能,也正是这样才使得土地的价值得以有效的释放,使得后来的新生阶级能够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土地,带来土地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革新。而相比之下,欧洲的其他国家则在这方面落在了英国的后头,没有一个国家在15世纪就确立起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即在保留了封建领主的身份甚至仍然通过额外义务供养着这个阶级的基础上,却同时让产权的实际内容过渡到劳动群体的手中。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认为,两种系统可以增进人民的财富,一是农业系统,另一则是商业系统,并且认为商业系统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确立于16世纪,而此时是商业系统的操作方式进入农业系统的时期。[5]商业的发展不再是与农业系统平行无关的事,而是刺激农业经济显著增长的力量。但是,商业力量要进入农业经济,必须依赖相对自由和充分的权能。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商业的方式利用自己的土地收益,甚至直接有权将土地权利作为商品纳入市场。在近代保有权制度确立之前,作为生产者群体的农民基本是不参与市场的,农民的土地权利受限、权能不足,基本无法有生产剩余参与市场交换,农民的产出大部分都作为消费品而非商品。领主庄园的产品即使可以参与市场,这种活动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大多领主并不关心如何利用市场来创造财富,没有一个广泛的市场,农产品的利润水平也不会有多高,基本上农业经济就是自给自足经济。但是近代土地保有权制度确立后,农民获得了占有和经营的充分权能,农民生产力的巨大释放必然会增加土地的产出,当其生产剩余被普遍地投入市场以换取货币财富时,普遍的市场交易行为刺激了商业力量对农业经济的渗透,农民作为土地权利主体对“改进”和“利润”都不再陌生,土地保有权的“自主性”使得他们完全有自由按照市场要求来经营土地,甚至可以将土地权利纳入市场当中,完成土地资源在市场上的优化配置。而这一切都为商业力量与农业经济越来越紧密的结合提供了前提。商业的主动精神是自私自利的,但又是富有生产力的,这种精神在17世纪时已经体现在英国的农业发展中。近代保有权制度的扩展性权能在产权结构这一层面上为英国农业经济注入了一种以市场需求主导,以商业力量带动的灵活运行机制。
英国的现代私有产权制度来源于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17世纪骑士领有制的全面废除,在土地阶级掌握的大部分土地上建立起完备的私有产权;二是16世纪持续到19世纪的三个世纪的圈地运动,废除了敞田制和公地制度,以“所有权”压制了自耕小农的“保有权”,造成了地产的大变动和大转移。从这两方面看,现代产权制度的趋利是建立在对土地阶级的保护和对小农阶级的剥夺基础上的。但是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一过程是发生在近代保有权制度的“繁荣”之后,也就是说,最终所确立起的私有产权,是建立在土地经济已普遍发展,农民阶级已经出现明显分化的基础上,农民阶级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上升变为“农场主”,加入了这场制度变迁,甚至推动了这一制度变迁。而其中的自耕小农虽然失去了土地,但是农业经济的长足发展已经使其能够成为依赖自由劳动力维生的雇佣阶层,或者被城市蓬勃发展的工业所吸收。虽然,这场制度变迁中造成了不同阶层的不同命运,但是对每一块英国的土地来讲,却建立了绝对的、完整的、自由的权能。这意味着无论土地的利用者是谁,都将可以运用充分的权能使得土地价值得到最大化,从而刺激农业经济的极大发展。这场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伴随着“土地流转中的规模化集中”,具备实力的领主和农场主通过圈地运动在追求私有产权的同时,也实现了农场的并购,形成了规模化的土地经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顺利进入农业经济,也为工业化下发展的革新技术普遍运用创造了可能。土地上所确立起的绝对的、完备的现代产权权能,克服了传统制度中对土地产权的束缚,比如敞田共耕和公地共用。同时也使土地所有权正式在法律上具备了相比于“保有权”的优势,突破了几个世纪以来“保有权”中平行于“所有权”的权能,从而释放了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现代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对英国实现工业化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使得英国的农村社会成为一个法律条例、个人财产、自由劳动、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开放社会,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不但农业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得益于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土地制度的变革与英国大工业的到来也是互相密切联系着的,它们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因果关系。尽管乍看起来他们可能是两件来源完全不同的事,但这两件事在其各自发展过程中,却是相互影响的。例如,土地私有产权确立所引起的土地规模化集中,引起了自耕农阶层的“消失”,他们的消失虽不是工业革命的后果,但工业革命却加速了他们的消失并帮助完成其消失。同时,农村人口的移动也促进了工业运动,正是这种生力军的到来才使大工业的发展成为可能。从结果来看,英国的经济转型完成后,农业不再是主导的经济活动,在经济中,工业和服务业在重要性上取代了它,但也只有农业生产率的极大增长才使这一变化成为可能。所以,虽然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直接带来的农业改进与工业改进在技术上是平行的,但正如芒图所说,“这些改进都成为进步中的一部分,整个进步则超越了这些改进,从结果上看,它们是互相依赖的,从其原因上看也是而且尤其如此。”[6]
[1][4]Clapham.A Concise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1750[M].Cambridge,1957.
[2][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
[3]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M].London,1974.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6][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状况[M].陈希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