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裁审制度下的平民权利救济

2013-08-15 00:48欧阳干林
关键词:仲裁争议用人单位

陈 嘉,欧阳干林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成都646000;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 自贡510300)

法律可以不讲究成本,但是在法律制度生活下的理性平民还是应考量维权的成本和收益。一旦成本大于收益,维权就如同履行义务。而目前劳动裁审制度所规定的“一裁两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周期长、成本高。一件工伤保险纠纷案件,如果围绕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处理时间将可能达3年之久,甚至有媒体报道“工伤纠纷赔偿有的拖4年”。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现状

在现实的办案实践中,经常看到劳动争议案件办下来,劳动者维权收益极低的现象,更有甚者维权收益都不及维权成本的支出。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要为人民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要尊重法律授予案件当事人合理运用“一裁两审或者一裁一撤再诉讼”程序法的规定。对此,如何选择,成为很多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困惑。

1.《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对数量急剧增加。同时诉讼费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的成本降低,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马拉松”模式成为常态,甚至出现恶意诉讼,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以Z地区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来看,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12件,调解67件,撤诉18件,判决127件,上诉108件(其中用人单位上诉78件,劳动者上诉30件),上诉率85.04%,远高于全市法院平均上诉率。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48件,调解35件,撤诉18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1件,其中5件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发改率为1.94%,远低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发改率。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高上诉率与低发改率的现象,不难发现,劳动争议案件“马拉松”模式现象化有其体制上的原因。众所周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门槛很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普通程序收费10元,简易程序收费5元。这一规定实施几年来,确实在一定层面上使得普通劳动者有能力维护自身权利,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因为收费规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高达80%的上诉率,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马拉松”模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无疑是在滥用案件的诉讼权、上诉权。

劳动者在维权的道路上,随着仲裁、诉讼的进行,在可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维权成本不断增加,最终收益不断缩水。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其成本基本上处于一个可控下的自变函数,用人单位通过其强势地位,控制成本的同时,不断通过资本再利用、再投资等获得可得利益,随着仲裁、诉讼的不断进行,其可得利益不断增加,最终实现收益的绝对正值,即可得利益大于或者远大于成本。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成本处于很小的情况下,当劳动者的可得利益越大,用人单位通过仲裁、诉讼实现“马拉松”模式的收益就可能越大。而案件受理费这一调控用人单位的成本杠杆,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被削弱,这也就是为什么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频发的一个原因。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两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处理机制,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已经逐渐被称为“0裁后审”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程序问题:一是仲裁庭存在逾期不作出裁决的情形;二是仲裁庭存在逾期不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情形;三是未严格按照法定事由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较为随意;四是非终局仲裁文书、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书中存在未列明司法救济途径和起诉期限的情况,致当事人逾期丧失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以上一、二、三问题均是置仲裁程序于案外的“0裁”情形,这种“0裁”处理模式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但实际上增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成本,这与劳动仲裁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究其原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因为不裁决、不受理的0成本以及裁决收益小的缘故。对于一件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办案的收益基本为0,所以在主观上,劳动争议案件办与不办、办好办坏都无所谓。在客观方面,因为劳动仲裁制度没有错案追究机制,没有相应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办与不办、办好办坏的责任成本为0。

二、从法经济学角度构建劳动裁审衔接的权利救济制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裁审衔接工作,在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行为予以专门规范,《指导意见》的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对实践中如何构建劳动裁审衔接的平民权利救济制度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但这仅仅是劳动裁审衔接的平民权利救济制度的一小部分,笔者认为还应从法经济学角度,以避免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和“0裁”处理模式着手,从而实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平民权利救济。

(一)劳动裁审制度的“马拉松”处理模式变革

“马拉松”模式的形成,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成本属于可控的自变量,对于其成本组成主要的额外费用为案件受理费,而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出台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是普通程序10元、简易程序5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微乎其微。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一般不需额外增加成本投入,多数是利用单位原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用人单位成本处于很小的情况下,当劳动者的可得利益越大,用人单位通过仲裁、诉讼实现“马拉松”模式利用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就可能越大。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裁审制度所形成的“马拉松”处理模式,笔者建议对现有劳动裁审制度做出变革。

1.改善现有的“一裁二审或一裁一撤再诉讼”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模式。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与“先裁再审”的单轨制相比,裁审分离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它可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节时省力,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分流劳动案件,减轻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给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带来的压力。再次,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些选择司法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当然,在这种双轨制体系下,受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及现有劳动仲裁制度运行不规范的影响,短期内法院的案件将特别多,无法实现劳动仲裁的案件分流作用,对此建议在诉讼程序方面参照比利时等国的做法,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的没有专门人员审理的现状。同时,通过专门劳动法庭的设置,增加人员配置,减缓法院办案“案多人少”的状况。

2.将诉讼成本作为调控理性诉讼的杠杆,引导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合理维权,避免出现因成本收益比不协调引发的恶意诉讼、滥于诉讼的现象。劳动者提起诉讼、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现行的方式收取、分担。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或权属纠纷预收,根据用人单位诉请的合理性程度确认用人单位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比例,劳动者分担案件受理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确认。即在用人单位上诉的案件中,假设预收3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三个诉请中的一个,则用人单位分担案件受理费的比例为三分之二,所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劳动者分担的比例为三分之一,其分担的基数仍为10元,所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为3.3元。通过以上“区别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操作模式”,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有效地缩短目前裁审制度下权利救济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不额外增加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实现劳动权益和谐保障。

(二)劳动裁审制度的“0裁”处理模式的变革

所谓“0裁”模式,是指在现行劳动争议裁审制度下,出现很多“劳动仲裁不作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该条明确了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控、指导,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和谐劳资关系。然而目前这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为改变目前这种现状,建议在劳动裁审制度上,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实现劳动仲裁制度的价值,激励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合理行使手中的仲裁权。同时,在劳动仲裁制度中引入责任追究考核机制,通过成本调控手段,提高仲裁人员谨慎履职的责任心。

[1]范跃如.劳动诉讼审判机构研究[J].法学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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