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何以运行

2013-08-15 00:47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协商观点理性

陈 朋

(南通市委党校,江苏 南通226007)

基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反思,协商民主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传入。当其译传到中国以后,受到了中国研究者的热切关注,以至于出现了协商民主的研究热潮。2010年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 “协商民主:在生动实践中美丽绽放”为题,对中国政治生活的现实场景作了简短评论。这也许反映了执政党和公众更加接受 “协商民主”这一说法。党的十八大更是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说明,党正式迈出探索契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坚实步伐。

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发展规律表明,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顺利转型,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关键性条件就是能找到适合自身实际的民主运作框架。而这种框架说到底就是它的基本要素和运行机制。前者内在的设定了民主政治的时空范围,后者则是提供民主政治的运作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场域,进而型塑出相应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同样如此。唯有科学理解其基本要素和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推动它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问题,笔者已作出初步探讨,本文专门就其运行机制问题展开分析。

一、围绕公共事务展开积极协商

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它贯穿于协商民主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协商民主实践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公共协商,协商实践将难以进行。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下,公共协商是协商主体提出各种观点、理由,乃至信念,与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流的过程,其目的是在获取彼此需要的信息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对方的意见或建议作出评价。基于此,可以认为, “公共协商不仅仅是谈话,更是建设性的交流,诚实地传递思想,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利用批判性思考和理性观点就公共政策做出决定。”[1]通过公共协商,协商主体可以显示自己的偏好,向他人表白自己的意愿,而且还可以说服他人,转而支持自己的观点或建议,也可以进一步检视自己的论点和论据,进而转换自己的偏好,实现与他人的合作。这正是其 “公共”之含义。

公共协商并不仅仅限于会场上的短暂协商和交流,它还可以延伸至会场之外。客观而言,整个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会场内外的公共协商是有机关联在一起的。表面上看,对协商结果起作用的公共协商是直接来源于讨论会场上的公共协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简单。会场上的公共协商是参与者在会场之外的公共协商之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发挥。没有会场之外公共协商提供的信息来源和意见聚集,会场上的公共协商会变得更加晦涩和艰难。因为,同任何行为实践一样,公共协商也需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信息来源,没有相应的信息资源,公共协商将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为了掌握大量有用的信息资源,协商主体在会场之外就需要寻找到各种相关信息,以资用于会场上的公共协商。

公共协商的正常运转是建立在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之上。首先,公共协商须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所有参与者是平等的,不应有占有资源多寡的影响,以及机会和外在制约等方面的特殊性和优先性。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机会都应该是均等的,所有人都能参与到影响其生活的决策的协商和讨论之中。其次,公共协商须是自由的。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可以自由发言,发言不受他人所左右。如果对他人的建议或观点不感兴趣,参与者可以保持沉默,而不必委曲求全地表达。当然,这里的自由毫无疑问不是说置任何规则于不顾,而是说在规则的引导下,参与者可以畅所欲言。再次,公共协商须是理性的。 “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需要陈述其理由。”[2]309也就是说,讨论协商的过程应是在理性根据的指导下进行,而不是在感性、一时冲动或者说心血来潮的状态下进行。协商主体应该是在具备一定的价值取向,能够辨别是非观念,并且能对自己的协商参与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来参与协商和讨论。从哲学意义上讲,感性和理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结合体。但是,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而言,尤其是协商民主实践来说,它也许更需要的是理性思维,以及在理性思维指导下作出的理性选择。

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公共协商对协商民主的影响和作用是双向的:如果成功顺利,那么它会使协商主体受到好的熏陶,会像一次培训课程一样,让协商主体接受公众参与的公民教育。如果不顺利,出现意外,它很可能使协商主体在以后的协商过程中对协商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为以后的公共协商留下 “后遗症”。但是,一般而言,公共协商鼓励利用理性寻求能最大程度满足所有相关者愿望的政策,所以,其正常运转的概率要大,进而对协商主体的影响和作用也多是积极的。

二、在理性表达的基础上实现沟通

“协商民主的成功之处不在于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在于相应的沟通及其程序化、制度化,以及制度化的审议程序与非正式的公共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3]沟通是协商的基础,也是取得协商结果的前提。没有沟通,很多信息交流将不会完成,而没有信息交流,协商民主要实现的偏好转换也难以实现。尤其是在现代多元社会,沟通是任何行为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准备条件。

但是,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这种沟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谈、交流或传递信息,而是在理性指导下的沟通,是在遵守 “游戏规则”前提下的沟通。它是协商主体在全面反思自己建议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或看法,这相当于信息输出以后的反馈和输入。在这个过程中,对协商主体修复观点或看法起作用的不是权力,而是理性根据,即哈贝马斯指出的 “更好观点的力量”。只要观点合理恰当,就会得到他人的反应和支持。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看,理性沟通的本质意义是,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能够据理力争,利用商讨对话和坦诚交流来分拣各种信息,对各种解决办法作出深思熟虑的权衡和对比,而不是草率地作出决定,不是随意聊天。它强调的是求同存异,相互体谅。

理性沟通的另一层含义是,协商主体是以理性的态度和方式参与协商,理性参与协商的直接载体或者说依托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也就是说,理性的协商主体采用逻辑顺畅的语言,而不是谩骂等非理性的手段来进行沟通。正所谓, “协商主体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一个观点时,都要陈述其理由。而且在申述理由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时,不是依赖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所产生的非对称型。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 (而不是诸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2]151所以说,明确提出理由成为协商主体理性沟通的一个指示灯。

理性沟通的重要作用在于促使协商主体积极转换偏好,进而作出一致性的意见或选择。因为,“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理性的检视,可以将草率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排除出去,参与者在可获得最安全、最具备说服力的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意见的批判性审视,还要用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对其他人的建议作出回应,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进而实现偏好的转换。”[4]可以说,促使偏好转换是理性沟通的主要指向。尤其是在以促进公共决策为目标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促进偏好转换是其更重要的内容。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看,理性沟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理性思维同理性的语言表达有所不同。理性思维并不一定要求其语言表达是高度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多种言语表达方式,如陈述、讲故事、辩论等等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理性沟通并不意味着沟通只能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进行,而不能有情绪化的表达。实际上,协商主体在沟通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个人情感和情绪体验。只不过协商民主对其此时的要求是尽可能的减少非理性因素,降低非理性程度。二是理性沟通同协商主体的知识储备不成简单的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知识储备固然对协商和沟通非常重要,但并不是协商民主实践的必备因素。比如温岭实践中,其参与者并不具备多高的知识水平,只要具有基本的理性与沟通能力就足以参与协商讨论。所以说,用农民文化水平低来说明他们不适合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努力促进偏好转换,以形成共识

偏好原本是一个心理学词汇。最初被人们用来指称经济生活中的消费者对于不同商品的喜爱好恶。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偏好是指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对某种利益或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倾向。对于个人和群体而言,偏好无所谓好坏之分,只是表明人们对某种价值或趋向的倾向性与选择性。偏好涉及到价值取向、情感、利益和欲望等因素,它对个体和社会群体的影响是潜在而又客观的,因此,它是任何理性行为选择所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

如何促使个体偏好向群体偏好理性转换是政治学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对此,唯一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在规则的指引下,努力促使个体在表达其偏好的基础上作出权衡和比较,要么促使其他成员支持、赞成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要么改变自己的想法,转而加入到持其他意见的成员行列之中。对于这些现实重大问题,协商民主论者从来没有回避,相反,总是积极鼓励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积极促进偏好转换、促成合作。其实,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偏好根本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自由主义民主把偏好看作是静止的,集体偏好是个体偏好的简单凝聚,这不仅不能提升民主的品质,而且还会造成只体现偏好的顺序、数量显示,而没有强度的展示,从而无法对公共利益的要求作出合理的说明。

协商民主主张实现偏好转换的另外一个理由在于,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会发现 “更好的理由”。这样 “更好的理由”会使协商主体觉得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修复自己原来的偏好。也就是说,个体行为选择的差异性和社会行动需求的一致性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实现个体偏好走向一致的现实问题。这即是偏好转换问题的现实背景。

那么到底如何界定偏好转换呢?从实践来看,协商主体的偏好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公开、理性的讨论来实现改变。 “在鼓励真正协商的民主社会中,偏好不仅会在获得更多关于政策的信息时改变,当了解到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发现以前未曾考虑到的选择时,偏好也会改变。”[5]一般情况下,偏好转换对公共协商和理性沟通有较强的依赖性。换言之,协商主体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公共协商,检视自己的观点,并对问题产生新的、更恰当的看法。

协商主体实现偏好转换的过程实际上蕴含一个潜在 “约定”,即协商主体有表达自身偏好的意愿,内心拥有表达个体趋向和需求,寻求与他人交流与合作的愿望。这种愿望相当于协商主体偏好转换的内在驱动力。在有欲望表达自身偏好的基础上,协商主体便可以对自身的有限理性进行权衡和反思,从而更加有聆听他人意见和建议的欲望和动力,并展现出对公共决策的认可和接受。于是,在 “更好的理由”下,与他人展开积极交流,进而实现偏好转换,形成共识。

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而言,偏好转换有三重积极意义。首先,能促进各利益主体的共处,乃至共赢,降低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协商民主实践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减少冲突,促进和谐。面对偏好迥异、利益纷争的现实,人们无法独善其身,只好寻求相互合作,而合作的前提即是预先促进偏好的趋近或者说一致。其次,有利于促进生成共识,为公共决策奠定基础。正如前文所言,共识是理想的、也是被众多协商主体所期待的协商结果。但它不是天然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坦诚交流和认真思考才可以实现的。其间,努力促成偏好转换是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步骤。再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民素养。偏好转换使协商主体剔除了伪装,采取开放的态度,以宽容的精神风貌来参与协商过程。这对公民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2][美]杰拉德·F·高斯.理性、正当性与共识[M].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368.

[4]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6.

[5][美]小莱尔·卡特.协商民主能接受我们吗[M].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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