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烨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统治阶级不断地为共同生活制定一些规则,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应对当下和未来生活的一个期待。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出现和不断的发展,是人类文明的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成就,因为在所有的成就中,只有法治使人类最大限度地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我们可以这样想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将会越来越依赖这种规则去解决前进中发现的许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飞跃式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因而对这种社会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建设应当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始终的,意义重大,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悠久。早在1908年清政府就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新中国成立以后,也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但是这些宪法性文件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后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时,初步形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方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法治建设才真正地开启了历史的新纪元,真正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2]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让党政机关部门和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到“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邓小平同志回答道:“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发挥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1997年9月十五大召开,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句话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实践中提炼并逐渐形成科学发展观理论,在该理论体系中就包含着深刻而丰富的法治思想,如“公平正义”、“依宪治国”、“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等科学命题和论断。[3]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建设法治化国家的信心和决心。这些命题都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中,已当然地包含着法治建设。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而要维护这种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就必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再次,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建设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务还很艰巨,我们仍需努力。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汇集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连、休戚相关。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突出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当前,我们国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日益完善,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仍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和表达还未形成相应的机制,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问题时有发生且有时非常严重。第三,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自觉,对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我们应正视人民日益增强的法治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所以,我们要对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和诚信等属性,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发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功能。它的本质,决定了它是一种法制经济,只有建立健全市场的主体法律、行为法律、秩序法律和宏观调控等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如假冒伪劣、坑蒙诈骗、甚至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地预防和消除。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管理市场经济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还任重道远。因此,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意识和诚信意识需要法治的强化和塑造,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经济环节需要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和引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需要逐步推进。[4]当前,我国的经济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必须按照国际经贸的规则办事,要健全法制。可以说,如果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就不会持续高速的增长。只有加快社会主义的法治化建设,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文明是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愚昧和野蛮状态相对而言的一种进步和开放状态,它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5]法治建设则属于制度文明。因此,我们要将法治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治的建设推进作用。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的伟大事业。只有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培养遵纪守法的风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以消除社会中的无序状态,不断发展我国的文化艺术、扫除精神垃圾,才能使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不断向前发展。这一切,都需要加大依法治国力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五年历程,但是由于各级政府抓普法工作的力度不够大,再加上不少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不够强,导致许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现如今,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仍有许多淡化法治、热衷人治、官僚主义甚至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现象。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必然造成我国经济秩序破坏,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发挥出其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6]党中央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但仅有一套较完善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还要有具备较强法治观念的领导者去贯彻实施,还要有具备较高法治意识的公民去自觉遵守。
因此,进一步引导全体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有了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领导干部没有法治理念,公民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治理念。
地方法治建设是指区域性共同体在国家法治的基本框架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就依法限制公共权力以及保护公民自由与权利等做出相应的具体制度安排。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地方上的具体化。当前,多元化的经济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社会人际网络不断冲击着人们对法和法治的要求。对于这种权利要求,地方性的公权机关往往最为敏感,而且他们也是最先承受此种社会压力的。[7]地方法治建设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而应该做出的政治选择。我国是一个大国,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基本素质等都有明显差异。因此,地方性的法治实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我国法治建设最扎实最深厚的基础。而且,我们转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轨道还没有几年,很难快速地从国家层面提供一套健全的法治制度框架供各个地方复制,能够施行的只能是基本的法治制度,而更多的具体的法治制度还有待于各个地区的实践创造,这是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根据。继“法治江苏”之后,浙江又提出“法治浙江”的地方性法治建设战略。其他省份和地区也或多或少的在地方法治建设上做出了切实努力。通过这些创造性的法治建设实践,地方法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法治建设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第三部门是以志愿与公益为基本特征的民间组织力量,它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维护不同群体的权益,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一种服务型公益性组织机构。[8]近年来,虽然第三部门得到较大的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渐进性,政府与市场的分离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成,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还有很大的依赖性,社会力量的不强大致使我国的第三部门发育不全,其成熟程度与管理方式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主要表现在这种组织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较小,而且还伴随有资金上的不足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缺陷,更没有健全的第三部门法律保障体系。
因此,我们首先要制定一个《第三部门法》,建立健全第三部门的法律体系,以便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第三部门的性质、宗旨、服务对象及成立的法定程序,促进该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说,制定《第三部门法》以及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是法治之必需。其次,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为第三部门发展提供更多的社会和资金资源。再次,还应出台第三部门员工培训、社会保障方面等的政策法规,加强第三部门自身的能力。
在依法治国的完整表述中,突出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已普遍而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建设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时,却忽视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仅被当做被治理的对象,这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9]
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应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人民及其主体地位决不能抽象化,要具体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工作的各个方面,并给予更加充分的保障。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还要领导人民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代议制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层面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党层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众基础和利益落脚点上是一致的。[10]党的领导表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等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凝聚起全国人民的力量,共同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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