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杰
(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调查统计科,吉林 辽源 136200)
目前,国家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也没有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是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难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对信用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该如何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对农户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采集的范围和具体采集方式没有法律要求;对农户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做出法律规定,使得农村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估和失信惩治无法可依。[1]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省级政府均建立了“政府领导、人行牵头、多方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制定了本区域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或者指导意见,基本上明确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体系、建设原则、实施规划、信用评定的标准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从浙江省丽水市、广西省茂名县、福建省宁德市、广西省田东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看,地方政府的有力组织、大力推动与政策支持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的根本。但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看,区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的下发,大多数是由人民银行组织起草,由地方政府印发或者转发执行,政府真正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作用体现并不明显,这就导致一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只是把此项工作停留在宣传发动和建立组织体系上,而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税务、法院、环保、质检等部门之间信息征集与共享机制,未能建立“诚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从政策、资金、制度、管理和服务上给予的支持并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从浙江省丽水市等市、县成功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全面征集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区域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已成为顺利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基层农信社按照上级联社的部署与要求也在进行农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这与人民银行开展组织建立的区域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并且区域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独立于个人征信系统之外,在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上涵盖了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指标。随着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国各省份的农户信用信息将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实现银行间信息共享。地方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中央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行,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如何以个人征信系统为切入点,借鉴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区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
农户信用信息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央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为6000多万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这表明,目前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受人员、技术、经费、农户信贷业务特殊性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的农户信用信息尚未纳入征信系统,导致区域银行间相关农户信用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涉农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更无法依托个人征信系统信息资源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相关的信用评定,系统利用效率较低。同时,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能提供个人查询版、社会版、政府版三种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没有针对农户信用信息的特点设计农户信用报告版式,供涉农金融机构查询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户相关信用信息的了解和信用评定。
目前,部分地区的农户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知识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的记录还没有引起农户的普遍关注。尽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按照总行、分行“征信知识宣传周”、“征信知识宣传月”的安排和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征信知识进农村宣传活动,并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及专题宣传,但大多数农户诚实守信意识仍然不强,履约意识不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及重要作用认识不够,有的农户为了逃避信用记录的制约,不愿意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消极对待信息征集工作,参与相关农户信用评定意愿不强,这些都不利于农村信用评定工作的全面开展。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完善的原则,立足农村实际,加强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上,应制定并出台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标准的“征信管理条例”,并通过实践摸索,不断丰富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征信主体的权利;明确被征信者和各相关信息源提供部门真实完整提供信用信息的义务与责任。在人民银行层面上,要制定农户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包括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上报工作操作规程、查询、异议处理以及数据安全制度,并制定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与评级标准。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才能顺利开展、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改善、融资难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2]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作为政府,首先,应建立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把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转变“人行协调政府”为“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理顺各部门之间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其次,应出台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从改善金融运行法制环境、营造规范的农村金融运行制度环境、加快改进金融运行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全方位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要加快农村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现有的基础上协调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针对农户信用信息的特点,以农户信贷管理业务系统、农户信用档案系统为基础,研发该系统与人行征信系统的接口程序,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信息接入征信系统的时限,一并将农户信用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农户信用信息的共享。
在实现农户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要探索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独立开发建立农户信息采集、评分系统,实现采集、评定一体化建设。作为有别与其他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个人征信农户信息子系统,对农户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全面的征集,并本着以评级需要为目标要求,确定采集数据源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研发农户信用报告版式与农户信用评分报告,在打印农户信用报告时,联动打印农户的信用评分报告供涉农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查询使用。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子系统一旦建立,既可以满足区域查询需要,又能避免地方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复建设问题,节约资源。
一是通过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企业的创建活动和农村征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及时满足涉农金融机构查询农户信用信息需要。通过共享平台的信息应用,可节约贷前调查成本、简化贷款手续,在提高审贷工作效率、方便快捷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同时,不断扩大农村征信共享平台的服务范围,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广泛应用到地方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务人员录用、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构建“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惩戒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征信宣传形式,以营造农村信用环境为主线,以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知识为重点内容,多举措、广角度地加大农村、农户征信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加深农户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作用的理解与把握,引导农户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维护好自身的权益,以信用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广大农户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氛围。
[1] 夏志琼.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9):15.
[2] 钟宝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从五方面着力[J].金融时报,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