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

2013-08-15 00:43:04杨彦斌
关键词:理论体系辩证法规律

杨彦斌

(内蒙古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包头014010)

历史主义认为,任何理论体系都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应运时代风潮的洗礼而完成一次又一次华丽转身。理论体系在历史中生成,也必然要归复于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亦如是。中国共产党九十余年的建党史、六十余年的执政史、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史,共同演绎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华彩乐章。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加倍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1](P3-25)这种坚定的理论自信无疑源自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具体展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遵循的三大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应该”,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共产主义的一般图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实践”,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唯物论基础、实践辩证法取向和实践主体意识的有机统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之“是”:三大规律

毫无疑问,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追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始点,并予以充分的正名。关于这个逻辑始点问题,目前理论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梁树发教授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路径问题》一文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始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概况为六种提法:“(1)‘解放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2)‘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3)‘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4)‘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5)‘社会主义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2](P11-13)显而易见,这些论要都是将某一个“点”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始点,并没有触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面”。换言之,这些理论都没有言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一般,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

“是”就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内在相关性,是一种内在的联系,即规律性。这显然是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为消灭,我们只能认识和利用规律。这里讲的规律,不仅包括自然规律,而且还包括社会规律甚至思维规律。鉴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要探求其理论体系的内在相关性,把握其自身的规律(即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向导,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是”,之一般,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始”。

第一,共产党执政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共产党执政规律是指共产党夺取政权后自觉地提出相应的理论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在建设的过程中升华其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进而形成的有关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地位、自身状况、执政环境、执政理念、执政任务等一系列关于共产党执政问题的理性反思,是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最终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行动指南。我们现在所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都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概言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地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故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之“是”必须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没有根本改变,但我们党所面临的世情、国情和党情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冷峻的审视这些新变化,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紧紧地抓住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逐步将治党、治国和治军的新鲜的实践经验加以概括,最终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还把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之中,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也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一微观例证充分表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必须建立在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之上,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将会失去它的“精神领袖”而迷失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深刻哲学反思和冷峻的理论建构,是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根本任务、发展阶段、发展动力、战略步骤、政治保障、精神资源、祖国统一、外部环境、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等一系列问题的理性凝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无非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发展,而这一事业无疑离不开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指引。故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必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空想社会主义的鼻祖托马斯·莫尔以来,社会主义在波澜壮阔的历史浪潮中业已奔涌了五个世纪。这五百余年演绎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再到现实的历史图景,叙述着整个世界在这一学说的范导下所缔造的巨大成就。……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一直吸引、凝聚和激励着实事求是的中国共产党人。他们敏锐地洞察到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只是走进了它自己的‘死胡同’,而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的末路。”[3](P13-16)所以,“每个国家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来决定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上的具体道路和具体做法。”[4](P1-6)对我国而言,这种具体道路和做法实际上就是“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否定,而是对它的深刻领悟。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虽然描绘了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图景,但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实际,以其独特的个性丰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故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必须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应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

第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自然、历史和思维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的一种内在互动,是以人类社会实践为基础的“自然历史化”和“历史自然化”的有机统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人的自觉的实践规律的有机统一。进言之,人类社会的发展既是一个客观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又是一个主体的能动的对象化过程,是规律性与意志性相统一的过程,是一个客观决定性与主体选择性相统一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变为现实这是客观规律性使然,而它所内蕴着的“中国特色”则是主体的主观意志,是主体(中国人民)的自由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没有否定、消解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内蕴着的客观决定性和主体选择性辩证统一的鲜明写照。一言以蔽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原点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有鉴于此,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必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概言之,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其鲜明的针对性、深邃的辩证性和深厚的历史性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三大规律并不是各行其是、独走其道,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有机统一的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决定共产党执政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二者共同受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制约又体现其鲜明特色。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应该”:共产主义的一般图景

如前所述,三大规律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那么,在这三大规律的作用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究竟会走向何处,实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应该”,即共产主义的一般图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阶段,是人类最美好最理想的社会,它包括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和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共产主义的一般图景,是指作为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生存之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然之态,一般表征为: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一,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马克思主义认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不可能建立在比它所取代的旧制度还低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之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并不是物质财富越多越好,甚至多到让人无法想象的状态。它只是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的,并不是指生产力的无限发展、物质财富的超乎想象的丰富。唯有如此,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消费资料的按需分配。这里又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用于满足“按需分配”的消费资料从何而来呢?显然,只能来源于人的劳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以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305-306)简言之,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提供了物质前提。此外,它还以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为思想支撑。

第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马克思主义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阶级将被消灭,国家也将消亡,农业和工业的差别、城市和乡村的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也将消散,这必然使得社会关系高度和谐,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阶级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而又相对发展不足造成的。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全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的地位上是平等的,这样阶级就会由于失去它产生的物质基础而退出历史舞台。伴随着阶级的消灭,所有的国家机器都将土崩瓦解。诚如恩格斯所言:“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6](P174)此外,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全体社会成员将从旧式的社会分工和落后的生产力的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三大差别”也将最终消失。这样,人们已经在完全意义上摆脱了腐朽思想的束缚,成为了具有高度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品质的共产主义新人。这时,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个性获得了真正的解放。

第三,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指针和制度特征。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前提条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P730-731)毫无疑问,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关系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物质的历史前提。但从根本上来讲,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还是取决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因为实践不仅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更是一个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这一运动产生了新的观念、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需要等,这必然一步步地接近进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诚如江泽民同志所言:“我们坚信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共产主义这一基本原理。共产主义只有在社会主义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必须看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7](P177-180)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实践”:三位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是”实际上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实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之“应该”实际上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应然”。这就构成了“是”和“应该”、“实然”和“应然”的对立统一,而要化解这一矛盾只有求助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唯物论基础——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逻辑的实践唯物论基础。实事求是内在的包含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和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坚持实事求是,就意味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和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结果,也必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过程中得到发展。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是基于中国实际的理论考量。而目前我国的最大实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我们不能为理论而理论。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实践,另一方面实践又需要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产生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也必然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也没有做过,所以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实践,来检验、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辩证法——尊物敬人。如果说“实事求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唯物论基础或存在宗依的话,那么,尊物敬人的实践辩证法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我扬弃的内在机理。这种辩证法来源于对社会自然主义辩证法和社会人本主义辩证法的双重批判和重构,即在对社会自然主义辩证法批判的过程中借鉴了其“基本内核”(尊物)和在对社会人本主义辩证法批判的过程中借鉴了其“合理内核”(敬人)。首先,社会自然主义辩证法是关于社会自身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它“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而没有自觉地反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法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8](P1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如果只停留在“表象世界”的层面中,势必会走向抽象的无休止的争论,最终只讲生产关系而不讲生产力,产生一些貌似神离的“社会主义论调”。如“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均的社会主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宁要社会主义的穷,不要资本主义的富”如此等等;其次,社会人本主义辩证法是关于人类社会一般知识(属人特性)的主观辩证法。“与其说人本主义辩证法是对自然主义辩证法的‘佐证’,还不如说它是对自然主义辩证法的‘颠覆’。它在给予自然主义辩证法以一定的‘人情味’的同时,也在与之相反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最终形成一种‘脑体倒挂’的辩证法。”[3](P13-16)社会人本主义辩证法过于彰显其对社会人的理解和关注,而忽视了社会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的感性自然。这种过于敬人的辩证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也找到了它施展的时空,产生了一些林林种种的奇谈怪论。如“要高山低头,要河水让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等等。这种对社会人的能动性的鼓噪并没有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形成“特色”,反而险些葬送了社会主义。有鉴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不应重蹈他们的覆辙,而应汲取他们的合理内核,即尊物和敬人应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辩证法的“两翼”。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主体论——人民群众。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唯物论和实践辩证法是这一理论体系建构的起点和中介的话,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构的实践主体论则是终结和归宿,而这一实践主体显然是人民群众。

依靠谁、为了谁,是否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而唯心史观既看不到人们活动的物质原因,又片面地夸大了个人的历史作用。诚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9](P118-119)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作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作为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必然推动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故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也必然要以人民群众作为其理论体系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制定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最高指针。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最终得到人民的认可。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在建设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在发展之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也必然还在讨论之域。实践无止境,创新亦无止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伟大征程上,进一步探索和回答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必然完成的神圣而庄严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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