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基本类型探析

2013-08-15 00:47赵凤平
大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自然界本质现象

赵凤平

(大连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1)

哲学界对真理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化,成果斐然。但是,迄今为止,对真理类型的研究还很不够。其实,真理类型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真理类型的划分也是必要和可行的。认识分为真理和谬误,对真理细加考察,又可以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正确区分真理的类型,对于科学对待和处理关于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及真理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按真理的形态划分: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

关于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有所触及,但明确提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概念并进行深入研究的当属近代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把唯物辩证法贯彻于真理观,在吸取哲学史上一切积极成果和思维教训的基础上,在批判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中,科学地揭示并阐明了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及其二者的辩证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明确阐释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及其相互关系的应首推恩格斯。我们可以透过《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等著作,看到恩格斯结合对无限与有限、永恒与暂时、至上与非至上、无条件与有条件、绝对与相对等范畴的辩证分析,多次阐释这一问题。恩格斯指出:“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们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二者都只有通过人类生活的无限延续才能完全实现。”[1]125-126“在这里,我们又遇到在上面已经遇到过的矛盾: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1]126继恩格斯之后,列宁对这个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尤其是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其研究和论述是相当系统的。列宁指出:“(一)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二)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这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相互关系问题。”[2]121“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这些反映日趋正确;每一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2]315“人类思维按其本性是能够给我们提供并且正在提供由相对真理的总和所构成的绝对真理的。科学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在给这个绝对真理的总和增添新的一粟”。[2]134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写出了《实践论》《矛盾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等大量哲学著作,对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明确论述。他说:“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3]272很明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是将真理区分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

所谓相对真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是“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们”所获得的“相对谬误”,是“人们对于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亦即人们对客观世界及其本质和规律的近似的、不完全的、有条件的、相对正确的反映。这指的是生活在具体历史条件下并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的每一代或每一个“有限思维着”的人所获得的现实的认识,就是每项具体科学真理。

所谓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是“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即人们对客观世界及其无穷本质的“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正确的反映”。它是从总体上即从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与物质世界存在和发展的无限性上表明两者的一致和统一,是在“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实现的,是“无限延续”“无限的前进”和发展着的人类认识之“总和”。

当然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区分也是相对的。没有离开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寓于相对之中,任何相对真理之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也没有离开相对真理的绝对真理,绝对之中有相对,相对是绝对的各个“成分”,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而存在和表现出来,“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绝对真理就“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所构成的”。事实上,“真理是一个过程”,它永远处于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的“无限的”或“无止境的”辩证转化之中。

总之,“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即是说人类已经取得的任何一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但它同时又是绝对真理的构成“成分”,是无穷的绝对真理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每一项相对真理的获得,都既是人类以往实践和认识业已达到的终点,又是进一步迈向绝对真理的起点。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扩展,就是不断地通过相对真理的获得并以此作为一个个承前启后的关节点和中间站而走向绝对真理的。

二、按真理的发展阶段划分:感性真理和理性真理

人的认识依据其不同发展水平被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那么,作为主体对客体之正确反映的真理,表现在认识的不同阶段上,也理所当然地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正确的感性认识被确认为感性真理,正确的理性认识被确认为理性真理。

所谓感性真理是真理性认识的初级阶段,也可以称之为真理性认识发展过程中的初级真理或经验真理。它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由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片面的正确认识。它具有直接性和形象性等特点,一般表现为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谓理性真理是真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也可以称之为真理性认识发展过程中的高级真理或理论真理。它是人们对感性真理的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内部联系、事物的全体的正确认识。它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等特点,一般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

哲学界对真理是正确的理性认识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多争议。但对于正确的感性认识可不可以确认为真理,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之真理,应当包括正确的感性认识,是正确的感性认识和正确的理性认识的统一体。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以承认认识的对象是客观实在、人能够正确反映一切客观实在的东西为前提,把真理看作是同客观对象相一致、相符合的认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的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列宁指出:“真理,即作为同客体相符合的知识”[4]142,“‘真理是对象和知识的一致’=‘真理的有名的规定’”。[4]322而客观对象从来都是现象和本质的对立统一。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外在表现和表面特征,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任何本质都要表现为现象,任何现象都是本质的表现。列宁说:“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4]298只有本质而无现象或只有现象而无本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作为人们对现象和本质之统一的客观对象之正确反映之真理,就应该既包括对客观对象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正确的理性认识,也包括对客观对象现象的正确反映——正确的感性认识。

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承认正确的感性认识也是真理的。恩格斯曾经指出:“当我们按照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特性来利用这些事物的时候,我们就让我们感性知觉的正确性受到确实可靠的检验。如果这些知觉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关于这些事物可能有什么用途的判断,必然是错误的,而我们的尝试必然要失败。可是,如果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如果我们发现事物符合我们关于它的观念,并且产生我们所预期的目的,那么这就肯定地证明,在这一范围内我们关于事物及其特性的知觉是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相符合的。”[1]386-387在这里,恩格斯所讲的“感性知觉的正确性”和“知觉是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相符合的”,都明确地肯定了正确的感性认识也是真理。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说得更清楚:“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2]132“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就是正确的感性认识——感性真理。毛泽东在谈到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条件时也指出:“只有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乎实际(不是错觉),才能根据这样的材料造出正确的概念和理论来。”[3]132毛泽东所提到的“合乎实际(不是错觉)”的“感觉的材料”,实际上说的也是正确的感性认识——感性真理。

当然,我们坚持真理中应当包含正确的感性认识,或者承认正确的感性认识也是真理,并不等于我们认为真理就是正确的感性认识而把真理和正确的感性认识划等号,也不意味着我们承认获得了正确的感性认识就是真理性认识的结束。恰恰相反,我们认为真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主要地是指正确的理性认识,只有正确地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理性地把握世界,才能指导我们有效地利用和改造世界。实际上,获得正确的感性认识仅仅是真理性认识的开始,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通过感性真理获得理性真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反对唯理论,也反对经验论。

总之,按真理的不同发展阶段将真理区分为感性真理和理性真理,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它有助于我们反对唯心主义,避免犯主观主义、唯理论、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从实践上看,它有助于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使我们更好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客观存在着的实际事物出发,从中引出规律,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3]757

三、按真理的反映对象划分:必然真理和或然真理

真理的分类与客观世界的真正面貌相联系。客观世界的真正面貌又往往只能由迄今为止的一切科学所揭示的“情境”来确定。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从许多领域揭示出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必然性和或然性并存且对立统一的世界,特别是量子力学所关注的基本粒子领域,存在着大量的随机现象和低频率现象,致使量子力学规律的统计性质表现为“概率”。由此,我们把研究并正确揭示客观必然性的科学理论称之为必然真理,把研究和正确反映或然性(偶然性)或随机现象、低频率现象的科学理论称之为或然真理——归纳—统计律支配下的或然真理。

必然性是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必然性是由事物自身的基本矛盾所规定的,即由规定着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所规定。这种矛盾的展开,使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并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由于必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中的一种内在的本质联系,因此,不能通过对事物的外在规定和现象的直接描述来感性说明,只有透过事物的现象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才能对其理性把握,从而获得必然真理。必然性是本质、是规律,它通过丰富多彩的现象表现出来。科学的使命就在于以理性的力量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揭示出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而正确地把握事物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根据事物自身发展的逻辑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在理论上再现真实发展过程,以理论的形式阐明必然性,就是必然真理。所以,构成必然真理的基本条件是,它必须把所要说明的事物或现象统摄于内容之中,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或者说,必然真理可以指出相关事物或现象是在什么条件下由何种规律引起的,从它所阐述的自然定律和前提条件的陈述中,可以推出相关事物或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重复性。必然真理的表述一般采取全称的形式。

客观世界不存在赤裸裸的纯粹的必然性,客观事物的必然性总是存在于纷繁复杂的具体事物的联系及其发展过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个性表现出来。现实过程的必然性总是有形形色色的摇摆和偏离,通过各种不稳定的甚至是不重复的现象表现出来并使自己得到实现。也即是说,必然性总是要通过偶然性实现和表现自己。

偶然性和必然性一样,也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在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中客观存在着。偶然性是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的不确定、并非必定如此的趋向。偶然性既有根据——是事物自身矛盾的展开,尽管这种矛盾是事物和过程的非基本矛盾,但它毕竟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而不是主观附加的;又没有根据——非基本矛盾并不决定事物的全局和本质,在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的根据既在事物之内——非基本矛盾也是事物的一种内在联系而不是外在的;又在事物之外——非基本矛盾、非本质规定是多方面的,究竟哪些规定能得到展开和表现,以及展开和表现的程度,则要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同一事物、同一关系、同一过程所固有的两个方面,它们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同一的,“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而必然的东西又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必然性和偶然性是相互依存的两极,“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必然性。”[5]

与必然性和偶然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概率问题。客观世界存在着大量的事件,它们的出现、运动和变化,单个说来是随机的,表面看来是无规则的,但是,经过人们对大量同类事件的观察、实验和研究,可以发现这些事件在整体上是有规律的。不过,这种规律与人们日常经验和经典物理学所讲的确定规律不同,它并不确定地指出某一事件将于某一时刻在某一地点发生,而是指出其概率。所谓概率就是用来表示那种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概念。科学对概率的研究和揭示,是人们向真理逼近的大步幅跨越,映射了科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大,也凸显了人类认识的进步。概率的研究对于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无疑是提供了一个重要武器,但是,概率说的是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问题,它固然同必然性有关,却不是必然性本身,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我们必须把必然性和概率区分开来,把与之相应的必然真理和或然真理区别开来。

现代科学愈来愈广泛地揭示出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偶然性,而且有些随机现象是低频率的,甚至是不重复的。因此,对于这些或然现象,人们不可能以全称的形式来概括它们,而只能以统计方法加以归纳。由此,我们把这类真理称之为归纳—统计律则支配下的或然真理,简称或然真理。当然,归纳—统计律则支配下的或然真理不同于必然真理,它只能用统计方法归纳出一类现象是否具有理论所描述的比率,只能说明某一现象出现或不出现的频率之高低,却不能完全确定这一现象发生与否。所以,归纳—统计律则支配下的或然真理的表述不能采取全称的形式,而只能采取特称或概率的形式。但是,归纳—统计律则支配下的或然真理毕竟是对某类事件的理想化分析,毕竟是从整体上描述了该类现象的理想化状况,而不是从头脑中构造出来的假设,因而,我们不无理由将其归结为真理的范畴。

四、按真理的内容划分: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

人们总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也就是生活在现实的自然界和社会中,因为现实世界是由现实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构成的,是二者的对立统一体。人们要生存、延续和发展,每天都要同自然界和社会存在的各种事物、现象打交道,同它们发生实际的相互作用。与此同时,也通过自己的观念、思维认识它们,理论地占有和把握它们。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建立了认识自然界的事物、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自然科学,也建立了认识社会中的事物、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人们认识外部现实世界的成果。正是以此为依据,我们把正确认识自然界及其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成果称之为自然真理,把正确认识社会及其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成果称之为社会真理。

自然真理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界。自然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界是指整个客观物质世界,包括人类和人类社会在内。因为人类及其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本质上也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在没有人类及其社会之前,自然界和客观物质世界是同一的。就宇宙的一个小组成部分地球而言,在有意识的人类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几十亿年。在这个“小自然界”内部,从无机物发展到有机物,从无细胞结构的原生生物发展到细胞结构的生命物质,然后经过几百万年的历史进化和演化,发展到高级阶段,才产生了人类及其社会。狭义的自然界一般是指离开人的意识和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本文所说的自然界就是狭义的自然界。与人类及其社会既对立又统一的自然界,是一个多样性统一的物质世界,这个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无限的。换个说法,这个世界在时间上无始无终,它无论向前探索多久,没有开端;无论向后追溯多远,没有尽头。在空间上无边无际,无论从哪一点出发,沿着前后、左右、上下(三维空间)延伸,永远不会达到端点。但是,无限的宇宙是通过有限的事物而存在并体现出来的。自然界中所存在的每一具体事物,就其发展过程来看,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所占有的空间(位置、体积、规模等等)都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通过对有限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认识来获得关于自然界及其发展规律的自然真理。

自然真理一般以自然科学的形式表现出来。自然科学就是研究自然界物质的形态结构、性质和运动规律的科学。它以自然界中运动着的物质、物体为对象,旨在揭示自然界各种现象的本质,认识它们的运动规律,并遵循自然规律保护、利用和改造自然界,使其为人类造福。自然科学知识形式一般分为基础科学、综合性基础理论科学和技术科学三大类。基础科学系统是自然科学中最初步最基本的知识形式,它是自然科学大厦的地基,也是自然科学发展的起点。从基础科学中可以繁衍出一系列新学科或子学科。基础科学系统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和地学等等。在现代科学知识中,又出现了一类新型的基础理论横断学科,有称之为综合性学科。其中影响较大、应用比较广泛的主要有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等。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是指把基础科学和综合性基础理论科学应用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领域所形成的科学知识形式。它们都紧密地结合生产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

社会真理以人类社会为主要对象。社会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构成了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6]每一个具体的社会,都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使社会从低级形态跃升为高级形态。

人类社会是统一的物质世界中最高级、最复杂的一种物质形式,它具有不同于一般自然物的特殊性。但是,人类社会毕竟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同自然界一样的客观存在,它的发展也是物质的、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其固有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也就是说,社会有机体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它同自然界一样,本质上是客观的物质体系;人类社会由其内部固有的矛盾所推动,同自然界一样,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因此,人们就有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精确的眼光来考察、研究人类社会,认识和把握社会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获得社会真理,以指导人们合理而有效地建设和改造社会。

社会真理一般以社会意识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我们不能说社会意识都是社会真理,但正确的社会意识可以称之为社会真理。社会意识作为总括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的过程和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主要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在观念上的反映。无论是个人意识还是群体意识,不管是低层次的社会心理还是高水平的社会意识形式,一切社会意识都依赖并反映社会存在,这是社会意识的一般本质。所以,我们把正确反映社会存在,揭示了社会及其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的社会意识,叫做社会真理。

当然,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实际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它们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那么,作为它们之正确反映的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也必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特别是现代科学的发展有一种强劲的整体化趋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倾向日益增强,人类全部知识综合为统一科学的趋向日益凸显,由此产生了许多交叉科学或跨界科学。那么与之相适应,自然真理和社会真理也必然融合出交叉真理,我们暂且称它为自然—社会真理。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4]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1.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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