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劲松 王 玲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行按劳分配,如何处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关系,如何实现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本文展开进一步探讨。
按劳分配既是对剥削的根本否定,也从根本上反对平均主义,是最公平的分配制度。实现公平分配,要求我们在实行按劳分配过程中,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平均主义和收入悬殊都是对按劳分配否定。
首先,贯彻按劳分配要求必须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反对平均主义。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由于个人天赋不同、受教育训练的差异和努力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别,这就决定了按劳分配的结果必然存在收入差距。而这种由劳动差别带来的收入差距,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合理的必要的。按劳分配就是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反对和防止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所谓合理的收入差距,是由劳动差别决定并反映劳动差别的收入差距。按劳分配以劳动差别作为决定收入差距的根本依据,不仅要求多劳多得,而且要优劳优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多、质量高、效益好,得到的收入就多。在按劳分配原则下,劳动者凭借多劳实现收入多得,而收入多得又激励劳动者多劳,这种多劳与多得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消除两极分化。
其次,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防止偏离劳动差别的收入悬殊。偏离劳动差别的分配收入悬殊,从根本上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是一种变相剥削。目前,我国在实行按劳分配过程中程度不同的存在背离实际劳动差别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一是人为拉开生产一线职工与管理层特别是高管收入差距,一线职工劳动所得被压低,管理层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大于实际劳动差别,尤其是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悬殊,相差几十甚至上百倍。二是由于户籍与企业用工体制原因,造成体制外的农民工、临时工与体制内职工同工不同酬,收入悬殊。众所周知,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合理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效率提高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或收入悬殊,势必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既影响效率的提高,也损害社会公平。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警惕和防止偏离劳动差别的收入悬殊。从作为分配主体的企业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按劳分配要求,以劳动差别为依据决定收入差距,既不搞平均主义,也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由于管理层尤其是高管处在企业决策层面,因此,企业在实行按劳分配过程中,要特别警惕和防止管理者利用决策权和强势地位获取过高收入,造成收入分配悬殊,使企业收入分配向管理层特别是高管倾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控者的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对于企业收入分配悬殊,尤其是高管的畸高收入要进行必要干预。要尽快破除因户籍与用工体制不同造成的农民工与体制内职工同工不同酬和收入悬殊等不合理现象,以维护收入分配公平。
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既要重视物质鼓励,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严格贯彻按劳付酬原则,又要重视思想工作,提升劳动者主人翁意识,防止按酬付劳雇佣思想漫延。
首先,要坚持按劳付酬分配原则。坚持按劳付酬分配原则,就是把劳动和报酬直接联系起来,使劳动者更好地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坚持按劳付酬,就是以劳动贡献大小作为收入分配的根本依据,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让勤奋劳动者收入多起来,先富起来。按劳付酬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鼓舞劳动者勤奋劳动,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实现自身收入多得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提高社会富裕程度,这是按劳分配的优越性所在。
其次,要警惕和防止按酬付劳雇佣思想漫延。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无疑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培育劳动致富光荣、维护公平公正思想。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市场经济逐利原则驱使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物质主义盛行,加之西方思想文化渗透的推波助澜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在分配领域按劳付酬雇佣思想漫延,主人意识淡化。一部分职工把“按劳付酬”变成“按酬付劳”,“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不愿多做半点贡献,不想多担一点责任,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以最小的劳动付出取得最大的收入报酬。这种按酬付劳的雇佣思想,严重腐蚀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与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实行按劳分配一定要警惕和防止按酬付劳雇佣思想漫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不仅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且,要求政府在尊重和维护企业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自主分配的指导和监管。在分配问题上,政府既不能越位、错位,干涉企业自主分配权,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当然政府也不能缺位、失位,对企业分配放任自流,放弃必要监管职责。政府在收入分配上如果对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势必损害企业自主权,妨碍企业积极性;相反,政府如果在收入分配上对企业放任不管,让企业自行其是,收入分配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势必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按劳分配原则难以正确贯彻。因此,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政府既要尊重和维护企业自主分配权,又要加强对企业自主分配的指导和监管。
首先,政府要尊重和维护企业收入自主分配权。收入自主分配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尊重和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和收入分配权,确保企业能按照生产经营成果,根据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自主决定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奖金、津贴分配机制,在收入分配上,既要防止过分悬殊,又要防止大锅饭平均主义,确保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与企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同步,与企业利润和积累增长同步,而不能只长利润不长工资。企业要充分利用自主分配权,通过收入合理分配调动和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和智慧,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自主分配的指导和监管。政府既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分配权,更要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分配问题上,难免存在重目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企业利润轻劳动者收入,重管理层加薪轻一线职工收入增长,重企业自身利益轻国家利益倾向。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贯彻按劳分配要求,实现收入合理分配,完全由企业自主分配不行,只有市场调节不够,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帮助企业正确处理企业集体利益、劳动者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实现企业利润、劳动者收入与上缴国家利税合理增长与分配。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收入合理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既是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更是实现收入合理分配的根本保障。如果削弱和动摇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势必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一是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要始终居主体地位。二是在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的社会收入结构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应在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即构成社会个人收入总额的主要部分。三是在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即构成他们个人收入总额的主要部分。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分配方式,如果动摇和丧失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成了空中楼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分配政策时,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政府制定的分配政策中得以贯彻,用政府的分配政策来保障和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其次,要毫不动摇地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必然要求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二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生产要素流向哪里,所有者首先考虑的是凭借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回报。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权才能得以实现,市场机制才能发挥配置资源作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作用越大、贡献越多,获得的回报就越多。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生产要素所有者将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产力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也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而不妨碍和束缚按生产要素分配,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动摇和削弱按劳分配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长期共存,优势互补,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