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健, 袁 妮
(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法治经济,农产品市场是法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农村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我国农产品价格整体上涨趋势明显,部分品种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农产品市场上频繁出现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添加违禁物质和水产品使用禁用药物等农产品质量问题。针对当前农产品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但是以“治标”为主的“救火式”调控思路仍难以解决根本性问题,本文认为应从市场本原上求解,寻求农产品法治市场的建构。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食品价格从2009年8月开始反弹,至2010年7月已经累计上涨4.04%,超越同期整体CPI指数并上涨3.13%[1]。有学者认为,本轮农产品价格上涨是由于输入型与成本推动型通胀以及市场投机等叠加因素所引致[2],但本文认为对于农产品价格异动及其调控应从农产品市场本原透析,并寻求解决之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由于社会分工,这些商品的市场日益扩大;生产劳动的分工,使它们各自的产品互相成为商品,互相成为等价物和市场[3]。市场在诸多要求和条件综合作用下不断演变和发展,市场机制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农业自身发展和后金融危机时代特性,着重从组织、场所、结构、关系、制度和机制六个方面分析我国农产品市场。
首先,从农业从业人员情况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得知,2006年全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社会就业人员比例平均值为47.6%;以粮食生产为例,2006年全国粮食供给中,国营农场供给量约占3%,而农户约占97%[4]。其次,从农业耕地面积集中度来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方式。据统计,2006年全国农民户均耕地面积只有0.5公顷,规模经营有限。最后,从农地规模国际比较来看,美国一个家庭农场耕地规模一般为100~200公顷,法国为20~50公顷,日本为10公顷,而中国户均耕地10亩以下的占到了79.3%[5]。长期以来,传统的农业经济模式和逐步对外开放的农业经济相并存,特别是农产品赖以生产的土地目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因素,以农民个体或家庭为主体形式参与市场交换,散乱、盲目和滞后等特性一定程度影响到现代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主要表现为:第一,从交换观念上看,由于我国农村相对封闭与落后的经济文化水平,决定了农民对于农产品市场交换仍停留于初级交换与短期利益,尚未达到现代市场所需的公平法制交换观念。第二,从市场能力上看,农民由于其分散性、封闭性以及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等因素,造成对市场信息把握上的滞后,同时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谈判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三,从组织程度来看,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覆盖面偏低,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合作紧密性还不强,致使其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有限。
马克斯·韦伯认为,当潜在的各方为获得进行经济交换的机会展开竞争时,市场就产生了[6]。这种市场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并以在某个地点的物理性聚合显现。长期以来我国自然形成的市场,由于其无序与零散,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的成本与效率,进而影响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全国唯一年成交额100亿元的农产品市场,2009年实现交易额为138亿元[7],但不及荷兰阿斯梅尔花卉市场成交额的一半。市场在价格形成、辐射能力、信息服务、物流服务、检验检测等功能方面非常薄弱和欠缺,尤其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
市场是由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再生产出来的结构组成,这种市场结合又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第一,国内农产品市场仍处于转型变革阶段。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治理结构和相对封闭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促使农产品市场规模和结构闭塞的地方性经济特征相一致。乡村的集市在经济运转中发挥基本作用,地方性市场作为周围有限地区的商品流通中心在各地间隔存在,未能形成和缺少全国流通,各地区仍呈现相对封闭的市场结构特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我国农产品市场结构也逐步从封闭、半封闭向开放性变革,全国性流通市场逐渐形成。第二,我国与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紧密性在加强。从实际情况看,进出口量占主要农产品的比重并不大,均不超过8%,但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进口量近10年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同时出口量则呈现缓慢下降趋势,表明中国对世界市场的依赖有所加强[8]。第三,我国农产品市场主体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对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尚不够熟悉,致使我国农业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会经常遭遇到许多壁垒及阻碍,失去价格优势,从而使国际竞争力降低。
市场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9],通常体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等。实际上,任何商品、货币、资源、人力的关系,其本质都将归结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物与物的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以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表现。首先,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社会治理结构,使人与人之间存在于平等市场交换的地位和意识缺乏,同时目前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决定了农民在市场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模式,致使农民作为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一种间接的交换关系,难以直面市场,把握消费者需求,形成信息误导或市场滞后。最后,农业具有周期性和天然性,也一定程度影响到我国农产品市场平等市场关系的建立。
完善的现代制度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科斯将法律、市场和企业都视为制度,并认为市场是与适当的制度相对应的,这些不同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公共规定的私人法律,构成了交易过程中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通过对当前农产品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梳理,可以发现不管从制度设置还是体系衔接,再到制度执行、责任追究等方面均存在市场制度的不适性问题。首先,从制度设置层面来看,制度缺失的同时伴随着制度混杂体系的衔接问题极为突出。如农民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同时又作为不平等市场关系的弱势一方,制度应给予倾斜性配置,使其有能力也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其次,从制度执行层面来看,当前我国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导致违法的收益大大高于其可能的违约成本,所以在农产品市场中存在“以次充好、投机倒卖”现象等。最后,从制度环境层面来看,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环境的支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等,其中信用应是外部环境中的重要方面,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大,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农产品供给与农产品需求的运行态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产品价格的涨跌状况,是衡量我国农业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指出,与工业生产中价格决定的情况不同,“在农业生产中一切同类产品的价格取决于生产中使用劳动量最多的产品的价格”[10]。农业生产必需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农业生产不可能像工业生产那样,可以随意增加效率相同的生产工具的数量,即肥沃程度相同的土地数量。对于我国农产品市场机制,可以从三个层面认识:第一,农产品供求弹性与我国土地稀缺性[11],制约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变化规律,既有价格的因素,又有非价格的因素。由于农产品固有特性及其赖以生存的土地稀缺性决定了农产品供求弹性较小。第二,农产品市场机制运行的环境要素。农业是需要政府特殊扶持和保护的弱质产业,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对于农业的扶持相对简单直接,尚未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第三,国际化与金融化对于农产品市场机制的影响[12]。农产品价格形成取决于中国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数量与规模,同时不可避免要受到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金融及其衍生品市场同农产品期货市场相互联动,扩大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外延,日益“金融化”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作用愈加强烈。
面对当前农产品市场的剧烈波动,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市场的干预,同时也给予农业更多的关注和扶持,但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本身桎梏等多重因素叠加,使得调控效果大打折扣,也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本文通过对当前市场及其调控思路的梳理和分析,寻求农产品市场利益结构重解的治本之策,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放开粮油、棉花、食糖、猪肉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市场和价格。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产品市场多元主体及现代市场体系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在调控政策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表现在:注重农业结构优化和效益的提高;粮食购销市场化;面向国内外资源和市场;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等[13]。对于2009年以来农产品价格上涨成因,各家观点不一。有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通胀是由输入型通胀、食品推动的结构型通胀,以及由工资推动的成本推进型通胀复合形成的,这三种通胀又都可以归结为成本推进型通胀,我们用不着担心食品、工资和输入等成本推进型通胀会发展到失控的程度,因为只要是成本推进型通胀,就不会演变成恶性通胀”[14]。当前,政府的调控思路主要以“救火式”调控为主,采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辅的手段,同时也伴随着部分市场基础性建设方面的政策,例如,2010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部、财政部、交通部、农业部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面对农产品价格上涨,我国政府虽然采取了系列调控措施,但由于农产品在市场导向作用强化的情况下政策调控力量在逐步弱化[14]、政策性金融服务不到位、市场基础不够夯实、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补贴严重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救火式”调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更难以惠及农产品生产者——农户的利益。
农产品市场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也应时刻关注民众的利益,注重以人为本理念的现实体现,特别是体现农产品市场各主体的利益。首先,农产品市场调控应以农产品价格上涨这个长期和必然趋势为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大量农村人口迁移到城镇,大多数农产品需求总量在增长,果蔬、禽蛋奶以及水产品的消费增长相对更快。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质量、营养、新鲜度以及消费的便利性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势必会驱动农产品价格的长期上涨。其次,农产品市场调控应着重强化市场本身的建设,提高市场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于农业的政策扶持,做好针对农业的市场服务工作,否则,我们的调控将会成为无本之木,更无法真正抑制市场价格的波动。最后,关注市场利益相关方的市场诉求,促进市场利益的平衡。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仍是主要靠中间商将农户与集散市场、超级市场等联接起来的零散市场,其主要的市场主体为生产者(农户或农业企业)、中间商、交易市场、消费者。在本轮价格上涨过程中,农业主要生产者——农户并未能在其中获得较大部分利益,大众消费者更是切身感受到消费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支出增加,可见,农户和终端消费者并未在其中获取较大利益,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应建立从市场调控向法治市场构建的理念,坚持“重民生、调结构、夯基础、强法治”的原则,通过对农户的倾斜性制度安排,构建法治农产品市场体系,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利益结合可以简称为权益,因为权利是指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所有权利都与利益有关。同时,对个人权利的承认不仅意味着对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个人性承认,而且意味着对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社会性承认。因此,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权利的平等实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第一,法治市场构建是一次农产品市场利益的重构。人的任何行为都与利益相关,农产品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主要包括农户或农业企业、中间商、交易场所、消费者等。法治市场构建本身就是一个市场规范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建立新的利益均衡格局。第二,农产品市场利益格局中,农户仍为相对弱势群体。农民权益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从传统落后的生产力体制中解放农民、发展农民,农民应当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的权利。第三,政府在法治市场构建中的作用体现。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市场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治理结构,使我国尚未完全完成市场经济体系的转变,政府推动型市场发展仍较明显。因此政府在农产品法治市场构建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等方面。
法乃定纷止争,是约束人们一系列行为的规则,提升人们的预见性。农产品法治市场构建是农产品市场调控的长期建设性路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民权益保护是其重要内容和核心内涵。从农民权益保护的和谐法治理念出发,对现有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以进一步改善人的行为方式和平等的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在法治市场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应明晰法治农产品市场的市场关系、价值内核、建构原则等,从而明确其构建原理。第一,法治农产品市场中的平等市场关系定位。一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农户与消费者在市场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户作为产品生产者而又不具备必要和平等市场参与能力,单靠农民自身力量暂时还无法保护自己权益,需要政府给予扶持,促进农民利益的发展。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上,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干预既可能减小波动,也可能放大波动。干预效果如何主要看政府干预措施的选择及其干预力度和时机,因此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是依法而为,且适度的。第二,以农民权益保护为中心的价值内核。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从土地生产中提供给人类赖以生存必需的有机物生活资料,生产农产品的农业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以农民为主体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农业的发展、农业剩余的创造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而这种积极性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联,所以,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16]。第三,以“重民生、调结构、夯基础、强法治”为构建原则。“重民生”是基本内涵,农产品直接影响着民生,因此对于农产品市场的构建,首先应关注民生,侧重对农民权益保护,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过度波动。“调结构”是重要方式,即是在市场化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注重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注重农产品市场需求。“夯基础”是基本要求,我国已经加入WTO组织,资源的全球化流动已成为发展的基本要求,只有进一步夯实农产品的市场基础,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强法治”是根本保障,市场经济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制度对交易行为约束。法治市场一方面要求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平等的交易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天然弱质性要求政府进行干预和给予特别的扶持,这就要求在法治条件下的适度干预,依法而为。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各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果说社会生活以人为本,市场经济即以市场主体为本[17]。首先,建立包括农户在内的市场利益共同体。近年来,我国鲜活农产品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市场波动加剧,主要原因包括小生产与大市场信息不对称、投机资金的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冲击等。市场波动加上政府过度调控,使得农业生产处于破产境地,农业投资效率低,“有农无业”趋势明显。有学者开始思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何与规模经营结合进行改良,如进行农业产业化摸索和探求[18]。目前,上海松江区正在大范围推动形成50~100亩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其次,进一步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和意识水平。农户是农产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我国农业的产业特性,致使农产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户参与市场平等交换的能力、水平以及对市场的预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鉴于此,政府应尽可能给予平台支撑,包括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农产品市场信息对接渠道等。最后,发展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发展农村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发展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建立农会。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和农会是独立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活动主体,也是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中间层主体可坚持“扶持、帮助、引导、鼓励”的原则,因地制宜,放手发展[19]。
现代市场就是法治市场,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农产品市场的有序、科学发展。第一,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制度设置。当前,除《宪法》和《民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各国农业大法和有关专门法律都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及相应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对其确认和保护。如日本在《农业基本法》中就务农人员和农业团体的地位作了规定,同时又专门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等;德国的《农业法》、美国的《农业调整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日本为例,日本农户有97%加入了日本农协,农户的农产品销售的97%和购买生产资料的80%通过农协办理,客观上形成了日本统一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我国《农业法》第2章的第11条至第14条规定了国家应支持和鼓励农业、农村、农民社团的成立,促进农业的发展。我国也相应地成立了一些社团组织,但这些社团组织实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尽快以农业专业合作为内容制度设置,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团体的发展。第二,加强政府对农业市场主体在财政、金融、价格、研发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根据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微量允许标准”(中国入世谈判为8.5%),这就需要我国充分地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按照农产品品种,如粮食、猪肉等,继续完善并加强传统调控办法;对于国际影响较大的棉花、油料、食糖,要充分利用国际规则,通过生产补贴、临储、进出口调节等方式稳定国内供应;对于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不用“政策”用“制度”,如在蔬菜优势产区完善保险制度。第三,加强对市场的法律规制。以美国为例,在较早时期,美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主要靠众多的中间商将农户与超级市场联接起来。这种产销组织形式对农场主盘剥较多,农产品流通速度较慢。到了20世纪后,美国连锁超市与农场主直接衔接,加工经营企业与农场主通过契约方式实现产销衔接,这促使果蔬等鲜活农产品价格趋于稳定。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代的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后,美国更是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公共服务和调控,形成了可以影响世界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的监测体系,以及以农产品市场反周期调控为主要手段的支持体系,在促进农产品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结合远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现有条件和理想条件,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在农产品市场方面的公共服务,探索不同层次的产销组织方式,协调推进“三化”进程。第四,加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劳动法的完善问题、农民工的利益保护问题、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社会保险问题、农民救助、农民社会福利、农民社会优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应建立一套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治市场不可能单独运行,其与相应外部环境紧密相连。一是经济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市场的重要内容,市场资源应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配置,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决定了农业不能完全市场化,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倾斜,因此法治农产品市场的构建应适用非对称优惠原则,消除人为的制度障碍。二是政治环境。民主政治是现代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种形式的第三部门兴起,在现实实践中促进了政府、农民和社会良性互动。三是社会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差距在逐渐拉大,农村社会在被逐步边缘化,因此应改变目前社会极化、社会排斥和社会断裂问题,进一步优化农民发展的社会环境。四是文化环境。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文化载体,在现代法治市场构建的理念下,应形成农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文化体系,特别是现代基层行政法文化的培育和发展。五是自然环境的优化。人是自然生命物种的一种,人的发展必然与自然环境的发展紧密相连,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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