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爱平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招致学术界来自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学科无以数计的质疑与批判。此时,恰逢西方女性主义由感性的平权运动走向理性的理论构建,其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及理论构建也正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背景下,西方女性主义纷纷展开对西方主流正义理论的批判,同时着手正义论构建。由于女性主义流派纷呈,观点各异,相互之间依然处于争执聚讼之中,其正义论构建迄今为止仍未完成。尽管如此,女性主义对主流正义论的批判及其正义论构建的努力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即引起人们反思主流正义论的理论缺陷,进而寻求更具包容性的正义理论,同时也为当前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正义理念与实践开阔思路。
自古希腊以来的主流正义论思想家都以性别中立的术语表达正义论内容。在他们看来,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应受到同一正义尺度的对待,同时应遵循同一正义准则。因而,正义理论遭遇着“无性化”处理,这种“无性化”处理在女性主义看来却掩盖了男人对女人的压迫,因为表面上“性别中立”、“普遍性”的主流正义论,实质上却被深深地性别化,即男性化。
首先,主流正义论是关于男人的正义理论。在女性主义看来,主流正义论所讲的人,仅仅指男人,“man”既可指男人,也泛指全人类,而“woman”仅仅指女人。从而,主流正义论对人的普遍性对待忽视了女性及女性的利益和经验,女人被排斥在正义理论之外。“在传统道德与政治哲学中,理论家们要么使用‘一般的’男性术语,要么使用更具包容性的术语(human beings、persons、all rational beings等),唯独把女性排除在外。”[1](P75)如卢梭提倡“天赋人权”观念,但这里的“人”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女人,他甚至还公开贬低、歧视女性,反对女性的解放。在洛克看来,女人连同物品都属于男人的财产,正义就是保证男人排他性地占有、处分、支配女人及其他财产的权利。于是,正义调节的就只是男人之间的关系。霍布斯认为,正义意味着个人与个人、国家与个人之间订立并遵守契约。但在女性主义看来,霍布斯所涉及的“人”仅仅指男人,因此,其在“契约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正义原则体现的也只能是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公平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表述如下:“第一,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单从字面来看,这两个原则中所使用的“所有人”逻辑上包括了涵盖女人在内的一切人,用“最不利者”概念代替“所有人”似乎更容易将其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女性联系起来。但女性主义通过解读文本并结合女性所面临的现实处境,认为罗尔斯的“代表人”概念是政治学传统中的“男人”,实际上就是男性家长。普特南就曾指出,“原初状态只是一种深沉的独白,只能听到男人的声音。”[3]事实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也经常使用如“man”、“he”等明显的性别术语。因此,罗尔斯“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代表”被抽空了性别特征,这不仅无法保障女性的正义要求,反而将男女两性之间不平等的现实掩盖得更为隐蔽。可见,主流正义论强调的是单一男性整体内部的正义。
其次,主流正义论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正义理论。在女性主义看来,当代理论家虽然已经随着社会的进步抛弃了女人天生不如男人等性别歧视的传统观点,现实中也没有人随意地禁止女性追求社会所设定的目标,但是性别不平等依然无所不在。原因在于,以性别中立的方式追求的目标是依据男人的利益和体验发展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充分容纳女性的体验或承认女性的需要。社会上几乎所有重要角色和职位都是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中立之下被设定的。正如迈克金伦指出,“在这个社会里,男人有别于女人的几乎每一种特点都得到了正面的补偿。男人的生理规定着大多数运动,男人的需要规定着汽车和健康保险的范围,男人为社会写的传记规定着人们对工作的期望和成功职业的模式,男人的视野和关心之事规定着奖学金的性质,男人的体验和妄想规定着功劳,男人的生活投射规定着艺术,男人的军事服务规定着公民资格,男人的存在规定着家庭,男人在人际关系上的无能——他们的战争和统治方式——规定着历史,男人的形象规定着上帝,以及男人的生殖器规定着性。就男人与女人的每一点差异而论,正面补偿的结果事实上就是美国社会的结构和价值。”[4]假如社会允许男人按照自己的利益去构建社会制度,其后又在为获得这些制度的职位进行漠视性别差异的竞争,那么这只会让男人更适合这些职位而在竞争中获胜。因而在性别中立的规则下要求女性依据自己的能力按照男人经验和利益所界定的角色去竞争是非正义的。纵观政治哲学史,主流正义论思想家绝大多数都是男性,他们自称性别中立,实际上他们的正义范畴和准则都是以男性为标准,并按照男性的经验、利益、基本特征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因此,在女性主义看来,主流正义论反映着只占人类一半的男性的利益,而完全置占另一半的女性的经验于不顾,这些按照男人利益和价值所提出的正义原则被不分性别地应用于包括女人在内的所有人,这绝非是正义的。
阿内尔·巴巴拉指出,“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二元对立结构”[5]。政治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主流正义论坚持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的传统,将正义视作仅仅适用于公共领域的规范和原则,女性则由于被局限在私人的家庭领域从而与正义无关。于是,西方女性主义纷纷展开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的批判。
首先,西方女性主义确认了西方政治哲学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在西方女性主义看来,政治哲学史上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可以追溯到柏拉图。柏拉图对话《米诺篇》的主人公米诺(Meno)总结了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基本区别:管理国家是男人的美德,而服从丈夫,治理家庭以及料理家务却是女人的美德。尽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统治者也包括妇女在内。……我所说的关于男人的那些话一样适用于出身于他们中间的妇女们,只要他们具备必要的天赋。”[6]但这些看似开明的思想掩盖不了柏拉图思想中强烈的父权特征。因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构建了一个能成为公共利益的对立物和国家分裂源头的私人领域。因此,柏拉图所主张的废除私人领域并让女性进入公共领域的思想对女性来说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只会进一步强化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的性别特征。柏拉图哲学因而奠定了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的基础。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既需要公共领域,也需要私人领域。但他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7],从而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离开来。为了食、色、住等自然需要的私人领域仅仅存在于妻子或奴隶的生活中,而代表着文化和理性的公共领域则仅仅适合于男人追求善和更高的精神需要。原因就在于,与女人相比,男人拥有更完善的道德与理性能力,从而男人也天生更适合于“统治他们的妻子”[8]。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仍然是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元划分。霍布斯和洛克为了攻击父权制理论,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男女两性之间是平等的,但一进入公民社会,他们又都主张父权制家庭。在他们看来,政治领域的统治权是由同意以及契约决定的,而私人领域中的统治仍然需要诉诸自然权力来决定。为了反对父权制,两人都给予自然状态中的母亲与妻子平等的权利,但为了男性的公共领域,他们最终不约而同地维护起丈夫的自然权利进而巩固男人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使女性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罗尔斯在论证其正义的两个原则时,依然承袭两个领域分离的传统。他在关于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家庭的私人领域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最初,他视家庭为社会制度及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承认正义原则能够运用于家庭,并认为家庭是公民个体学习正义感的第一学校,但在进一步论证正义原则的具体运用时,家庭又淡出了其视野从而被排除在政治及公共领域之外,家庭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是实现正义原则的障碍。
其次,西方女性主义揭示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正是主流正义论性别正义缺失的深刻根源。在女性主义看来,主流正义论缺失性别正义的根源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政治哲学家将政治的公共领域视为男人的专属领域,而将女人局限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私人领域,同时也就规定了男人与女人截然不同的角色。苏珊·奥金和琼·贝克斯·埃尔希坦等女性主义者都曾深入地剖析了自古希腊以来的政治哲学家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对性别与政治关系的意义。奥金指出,“首先,对家庭的看法一直是影响哲学家对女性观念和论证中最重要的因素,那些把家庭看成是自然的、必要的机构的人,都根据性别、生育和抚养孩子等特性来界定女性。这导致人们在规定女性的道德规范和权利观念时,将她们明显地与男性区别开来。”[9]因而,私人的家庭领域对于政治哲学理解女性的角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女人大多局限在简单而重复的家务劳动中,她们无法发展与男性一样的知识和技能,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发展自己的要求和愿望,社会上也慢慢形成一种关于女性的职责是为男人提供性、家务以及抚育后代的服务,而男人的职责是获得经济收入的文化价值系统。正如卡罗尔·帕特曼指出,“把女性和男性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区分出来,并把他们分别置于私人生活与公共世界中,……形成这一复杂现实的基础是人们相信女性的本质属性就是恰当地从属于男性,他们合适的位置是在私人的家庭领域,男人则适当地存在于两个领域中,并统治着两个领域。”[10]在当代社会,尽管女人大都已涉足公共领域,但由于女人在领薪工作与抚育小孩之间无法协调,以及家务劳动得不到经济补偿,她们在经济上就不得不依靠具有稳定收入的男人,女人就必须对男人表现性感以保证能够获得这种支撑。于是,男人通过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追求个人保障,女人则必须通过增加对男人的吸引力以达到此目的。奥金指出,“一旦我们承认男女之间重要的性别差异是由家庭中的性别劳动产生的,那么就会越来越明白地认识到,家庭是如何受制于政治与制度影响的”[11]。因此,伴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出现的性别劳动分工将男人定位于政治的公共领域,而将女人局限在私人领域,从而造成女性在历史上“他者”的处境。
最后,西方女性主义认为,要实现性别正义,就必须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主流正义论通常以家庭属于私人领域为由拒绝介入家庭,但事实上,正义理论对家庭的关注至关重要,因为家庭是性别非正义的核心场所。现实社会中,“婚姻生活中的虐待、男性对女性的威胁、殴打和侮辱随处可见。家庭暴力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这与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不干预家庭生活和私人领域的传统有直接关系。”[1](P168-169)我们的文化价值系统也仍然在贬低“女性化”的部分,从而使家庭成为将女性约束于被贬低的传统文化角色与经济依附的中心。威尔·金里卡指出,“女性主义者越来越达成了这样一条共识:要争取性别平等,就要超出公共歧视的范围,就要消除在私人领域中(如家务劳动中)贬低妇女的模式。”[12](P690)因此,家庭是争取性别正义的重要场所,要消除私人领域中贬低女性的模式,就必须挑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将正义理论运用于私人领域,以消除家庭领域中的非正义。因而,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分的超越并不是要取消私人领域,而是要反对两个领域的隔离状态,强调两个领域的密切关系。为此,20世纪中期,女性主义者提出了“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观点,认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不可分离,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密不可分。性行为、照顾孩子、家务劳动等家庭中的个人行为都具有正义的性质。只有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公共领域的正义性才能得以保证,反过来,也只有社会的基本制度真正容纳私人的家庭时,才能真正保证家庭的正义性。
主流正义论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认为男人和女人分别形成了不同的情感模式和思维,这两种不同的道德品质被分别刻画为正义伦理和关怀伦理。主流正义论认为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相互冲突的道德品质,并据此将女人排除出正义理论之外。对此,女性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首先,女性主义批判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之间根本对立的观点。在主流正义论看来,男人拥有理性、公平和不带感情的思维,这是男人的公共生活所要求的品德、规范和价值,男人的道德任务就是政治统治、管理其他“公共”制度、规范社会秩序;女人拥有直觉、情绪和特殊气质,这是女人的家庭生活所要求的道德规范、价值和品德,女人的道德任务就是维系私人关系。男人与女人是与相互冲突的道德任务相联系的。女人的特殊气质虽然为家庭生活所必需,却被认为是对公共生活所需的公平正义的颠覆。因而,要健全公共领域,就必须以对女性的排除为前提,从而与两种道德任务相联系的道德方式分别被刻画为“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在一些当代女性主义看来,对“男性”道德与“女性”道德进行区分的整个传统都是缺乏经验依据的文化神话,“以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分别定义正义伦理和关怀伦理,从而将二者分离开来的性别本质主义做法,并不符合真实的历史”[13]。正义与关怀是密不可分、相互补充而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正义感产生于关怀感,作为正义前提和基础的关怀甚至是更深厚的道德诉求。在另一些女性主义看来,女人的确具有不同于男人的道德发展路线,如卡罗尔·吉利根认为,女人倾向于以“另一种方式”进行思维活动,并发出与传统正义论相比“不同的声音”。据此,吉利根区分了体现男人心智的正义伦理和代表女人心智的关系道德或关怀伦理。其后的女性主义吸收并发展了这一理论,如内尔·诺丁斯认为,女性在面对道德问题时常常倾向于诉诸特殊的境遇而非普遍的原则。诺丁斯还进一步指出,由于没能抓住女人道德思考典型而独特的方面,正义伦理本身是不充分的。尽管这些女性主义大多承认存在着正义与关怀两种不同的道德方式,但她们大多或者论证女人和男人都在平衡地采纳它们,或者论证与正义伦理相比,关怀伦理是一种更好的道德,至少是对正义伦理的必要补充等。
其次,女性主义批判主流正义论贬低关怀伦理的观点。在主流正义论看来,与公共领域相联系的美德如公平、正义、勇敢、坚强、自信、独立等从来都是男人所独有的,而与私人领域相联系的道德诸如同情、关怀、懦弱、怜悯等是女人的特质。主流正义论往往忽视甚至谴责后者,而肯定前者,认为存在于私人领域的女性道德与公共的政治领域不相称,是一种不完全的道德,比存在于公共领域的男性道德要低下。关怀伦理由于只涉及人们在特殊的私人关系中承担的责任,而不涉及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彼此拥有的义务,因而尽管它是一种有效的道德,但只能适用于友谊或家庭等私人领域。如亚里士多德、卢梭、黑格尔、康德及萨特等思想家都曾论证过理性是人类的本质特征,而女性的理性能力明显低于男性。女性主义则认为,关怀伦理并不比正义伦理低劣,相反,正义伦理由于“忽视人类相互依赖的普遍经验、女性受伤害的经验以及家庭生活领域的价值”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4]。关怀伦理弥补了这些局限——注重关系,即注重关系中的感情、情境和经验;注重家庭生活领域的重要价值等,从而在一些女性主义看来,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它们都具有自身限度,因此应该被整合起来。人们彼此的日常关怀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有价值的前提,关怀是政治生活所必须具备的特性之一。在私人领域发展起来的关怀伦理并不仅仅只能适用于私人领域,相反,它也具有公共意义,应该被扩充到公共领域之中。
最后,女性主义揭示了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的二元对立制约了女性的发展。伴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而出现的性别劳动分工规定了女人的角色与职能。女性长期从事私人领域的活动,因而不得不栖身于“男人”的世界,远离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所谓“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于是人们形成了关于女性特质的看法,即女人天生就应关怀他人。“就像男人选择自己的职业一样,通常认为女人的结婚就意味着她选择了料理家务和抚养后代作为她的首要事业——她会为此目标付出终身;当然,她不会拒绝所有其他职业和目标,但却会拒绝与自己的首要事业相冲突的一切事情。”[12](P688)在女性主义看来,正是由于这种社会文化观念的存在,女人放弃了自己的存在而以他人的生活为中心,只考虑他人的需要,忽视了自身的需要及其与公共生活的紧密关系,而男性也希望女性关注其需要,习惯女性为他们所作的牺牲,这样,女性的能力与理性的发展受到限制,以致在历史上一直处于服从、被动的不利处境。从而,在女性主义看来,对女性气质、角色、行为等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女性在社会上得到自由自主发展的限制与排斥,最终会使女性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要实现对女性来说的正义社会,女性就必须关注自身的需要,社会也会被要求从公正的角度来限制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望[15]。
综上所述,主流正义论是在男权制模式中根据男性的经验和价值发展起来的,它们没有关照或不恰当地关照着女性的利益,因而不可能充分容纳、承认女性的体验和利益。女性主义研究正义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构建符合女性主义要求的正义理念,并在实践中真正实现性别正义。因此,女性主义对主流正义论进行批判旨在寻求一种更合理、更具包容性的正义理论。这种正义理论既不是出于“为了女人”的狭隘的目的,也不是简单地将女性的观点融入主流的正义论中,而是强调一种拥有包容性的立场和态度。它既能包容不同流派、不同地域的女性主义的正义观点,也能包容不同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群体的正义要求,同时还能包容男性的价值观和经验。但由于女性主义流派繁多、观点纷呈,且女性主义理论自身也存在着种种矛盾和悖论,从而在与主流正义论的对话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因此,迄今为止女性主义正义观还处于构建之中。尽管如此,女性主义对主流正义论的批判和反思从一个新颖独特的视角引起人们对正义问题的关注,引导人们深入地反思主流正义论存在的理论缺陷,并为寻求一种更全面也更合理的正义理论而努力。同时,女性主义对主流正义论的批判和反思对开阔当前中国和谐社会正义理念及实践的思路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性别正义是社会正义诉求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性别非正义依然存在。借鉴现代西方女性主义的正义论批判和构想,对解决当前中国性别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郭夏娟.为正义而辩:女性主义与罗尔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303.
[3]PUTNAM R A.Why not a feminist theory of justice[A].NUSSBAUM M C,CLOVER J.Women,Culture and Development[C].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307.
[4]McKINNON C A.Feminism Unmodified: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36.
[5]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M].郭夏娟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6.
[6]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10.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48.
[8]ARISTOTLE.Politic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32.
[9]OKIN S M.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M].New Yor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199.
[10]PATEMAN C.The Disorder of Women[M].Cambridge:Polity Press,1989.120.
[11]OKIN S M.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M].New York:Basic Books,1989.132.
[12]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M].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
[13]SQUIRES J.Gender in Political Theory[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148.
[14]袁玲红.从关怀伦理的视角解读正义伦理[J].理论月刊,2007,(4):46-48.
[15]李敬巍,时真妹.从解构到重构——生态后现代主义批评的双重维度[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1,(1):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