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廷雄
目前,我国现有的涉台用语指导性文件主要是由中共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联合发布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02]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中的涉台用语做出规范,全文分四个部分,共25条。而对新闻传播学术论文及其他著述文本中出现的涉台用语到底怎么规范,还没有见到专门的规定。论著不同于新闻报道,学术论文涉台用语有其特殊性,比如通篇注重文献资料的精准性,喜欢注明确切的资料来源;有时候对台湾地区相关机构、人员身份、法律法规的指称要求直接和清晰,以明确论述对象,加强论述效果。尽管如此,在编辑工作实践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参照《意见》的有关条款,对新闻传播学术论文中出现的各类涉台用语问题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
本文是笔者对如何处理新闻传播论著中涉台用语常见问题的一个总结,所有举例均为笔者在审读书稿时碰到的实例。笔者依据《意见》内容,结合工作实践,概括出三种涉台用语问题处理方法,即“变通回避法”、“加引号直接使用法”和“不加引号直接使用法”。笔者认为这些方法能较好地处理新闻传播学术论文及其他各类著作文本中出现的涉台用语问题。下面就这三种方法进行阐述和举例说明,以供新闻传播领域的论文写作者参考。
《意见》中经常提到“不使用”或“不直接使用”某些涉台用语,对这样的用语,需要进行回避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进行处理。笔者把这种处理方法叫做变通回避法。需要指出的是,回避是指回避不当的用语,不是回避其中的信息。在学术著作中,如果因为回避某些用语而导致信息损失,就会影响论述或引用的精准性,造成读者理解上的模糊甚至误解。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多半不能对某些字眼进行简单删除,必须配合某种变通的弥补手段。变通回避法的重点是变通,要点是用变通的方法达到回避的目的,既不损失文本原有信息,又能确保不出现违规涉台表述。
这种方法的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有些涉台用语,《意见》中已明确规定该怎么处理,通常就照《意见》要求处理。比如对“台湾政府”应称之为“台湾当局”、“台湾有关方面”或“台湾方面”。第二种情况是,对有些涉台用语,《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该怎么处理,只有一个大致的指导精神;或者即使《意见》中有具体规定,但不适合特定文本的特殊语境。这时,我们需要根据《意见》所蕴含的指导精神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比如《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国内”和“全国”(指称台湾地区时)怎么改,我们却可以将其分别改为“岛内”和“全台湾地区”。
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举例讨论。(有些例子可能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但为便于论述,笔者均着重分析和处理所要突出的问题。)
一是按《意见》具体规定处理。
对有些涉台用语,《意见》中已明确规定该怎么处理,这为我们的实际工作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只需按照《意见》的具体要求处理即可。
例1:有关台湾电视事业的发展,1956年当时的教育部长张其昀倡议筹设教育性质的电视台,1961年由行政院核定,责成国立教育数据馆筹备“教育电视实验广播电台”。
本例中出现的几个涉台用语问题,均可参照《意见》中有关的具体规定予以解决:“台湾”改为“台湾地区”;“教育部长”改为“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院”按惯例改为“台湾行政当局”或“台湾行政主管部门”;去掉“国立教育数据馆”中的“国立”二字。上述这些字眼的处理,在《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
可按《意见》具体规定处理的情况相对简单,只要特定文本上下文许可,均可参阅《意见》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是按《意见》精神灵活处理。
即是按《意见》蕴含的精神灵活处理某些涉台用语。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按《意见》精神灵活处理的情况,往往是《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该怎么处理,只有一个大致的指导精神;或者有具体规定,但不适合特定文本的特殊语境,我们只能根据《意见》所蕴含的指导精神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
例2:执政党在各界压力下决定开放新无线台申设,但除开放商业台申设外,成立公共的无线电视台亦是台湾社会面对日趋恶质化的商业电视的另一种选项。当台湾社会普遍对无线电视党政商结构纠葛的经营基础逐渐失去信心时,成立公共电视的呼吁便随之而起。
本例中的“执政党”怎么处理,是个新问题,《意见》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台湾地区的“执政党”显然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执政党”,不宜直接引用,需要回避。笔者建议采用变通的方法,将其改为“台湾行政当局”为妥。如果出现上下文不得不直接使用的情况(比如当“执政党”和“在野党”并列出现时),需要加引号后再行使用。
本例中的“台湾社会”一词怎么处理也是个难题,《意见》中也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我们做变动处理。第一个“台湾社会”,根据其在上下文中的意思和所指,建议改为“台湾地区”。第二个“台湾社会”,根据语境推断,其意思应指“台湾民众”,所以需要灵活地将其改为“台湾民众”。
例3:2005年台联立委曾灿灯质询TVBS应认定为外资而引发轩然大波,并造成朝野及各界对港资、中资、外资认定标准与规范,以及如何保护本土产业以防止外资垄断等的论战。
例中出现“朝野”字样,《意见》中没有具体提到怎么处理。但《意见》的精神很清楚,就是不能把台湾说成一个国家,因此凡是隐含着把台湾当成国家的说法都应该妥善处理。“朝野”的实际含义是指政府方面和非政府方面,只能对主权国家使用,这里应该予以回避。怎么改?建议采用变通的方法,将“朝野及各界”改为“岛内各界”即可。
本例中还出现了“港资、中资、外资”并列的现象,根据《意见》的有关精神(比如《意见》中提到: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这是需要回避的。这里有几个问题先要理清:一是“港资”和“中资”不能并列,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港资”属于“中资”之一种;二是这里“中资”和“外资”也不宜并列,因为这个并列是对台湾而言的,是站在台湾的角度发出的,这就隐含了台湾是一个独立于中国之外的主体或国家。理清这两点之后,再找对策,进行变通处理。不妨将“港资、中资、外资”改为“祖国香港资本、祖国大陆资本、外国资本”,这样基本上能避免敏感问题的出现。
按《意见》精神处理涉台用语问题,既要小心谨慎,又要大胆灵活。大胆灵活的前提是一定要熟悉《意见》内容,领会《意见》字里行间的精神旨意。这样,处理问题时方能得心应手。
在特定文本的特殊上下文中,出于明确行文和准确传递信息的需要,某些涉台用语不宜回避或不好加以变通处理。碰上这种情况时,就只能加上引号直接使用。笔者把这种处理方法称为加引号直接使用法。
《意见》对有些涉台用语做了明确规定,可以加引号直接使用,这类情况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照章办事即可。比如《意见》中就提到对台湾的一些行政机构及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视情况加引号直接称呼。这个“视情况”也传达了一个精神,就是对《意见》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一些涉台用语,根据文本语境,需要加引号直接使用的,就应该加引号直接使用。
例4:包括台视、中视、华视等三家无线台的股权,几乎都掌握在党政军势力手中。
本例中“台视”、“中视”、“华视”分别是“台湾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中华电视台”的简称。这些公司的全称包含有《意见》中提到的敏感字眼(“台湾”、“中国”、“中华”),需要加引号使用,简称也自然是以加引号为妥。
例子中“党政军”这几个字怎么处理是个新问题,《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这里“党政军”的具体指称不同于祖国大陆经常提到的“党政军”,但在该文本中又一下子找不到回避的办法,不好变通处理。所以,笔者认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加引号直接使用。是否妥当,请大家批评。
例5:2000年民进党总统候选人陈水扁邀请多位传播学者为其撰写传播政策白皮书。
本例着重论述对“总统”的处理,对“白皮书”的处理留到下一节。
根据《意见》有关规定,台湾地区所谓的“总统”应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这样变通处理,以示回避。不过此处,如果将“民进党总统候选人”改为“民进党台湾地区领导人候选人”,会产生歧义,有可能让读者误以为他们是在选民进党首脑(或民进党在台湾地区的党领导人)。所以笔者认为,此处的“总统”适合于加引号直接使用,这样意思明确,不会产生歧义。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对《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只有语境许可,在论著中可以毫不犹豫地套用。另一方面,对某些涉台用语,即便《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回避和变通条款,也并不排斥根据特定文本的特殊语境要求,加引号直接使用。何况《意见》中的“视情况”、“特殊情况”、“不得不”等字眼蕴含了一种让我们灵活处理问题的空间。只要不违背《意见》精神,文本语境又确有需要,我们就可以机变处理。
其实加引号直接使用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有些涉台用语既可以采取变通回避法进行回避或做变通处理,也可以加引号直接使用,这是一种两可的情况。比如例6。
例6:不过,居于国家安全理由,当时还是没有开放俗称“大耳朵”的卫星电视C频道接收器材。
本例中出现了“国家安全理由”字眼,这里把台湾说成“国家”,显然有悖《意见》要求。怎么处理呢?一是采用回避的方法,干脆将“国家”二字去掉,改为“安全理由”,就说得过去了。二是将“国家安全”加引号,并在其前加“所谓”二字,这样就改成了:所谓的“国家安全”理由。这后一种处理,也符合《意见》精神。所以本例中,采取变通回避法或加引号使用法都是可行的。
对大部分涉台用语,通常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即变通回避法和加引号直接使用法均可处理。但是在特定文本的特定语境中,有些涉台用语不好回避,又不宜变通,甚至加引号又显得多余或不合逻辑。碰上这种情况怎么办?笔者建议不加处理,只管实事求是,干脆直接使用。这就是不加引号直接使用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出现在文献中或随文注释中的资料名称,还有就是行文中的引文。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提出反对。毕竟,《意见》主要是针对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中的涉台用语做出的规定,没有对文献资料或正文引文中涉台用语提出处理意见。只要不引起负面误会和不良反应,而且语境确有需要,不加引号直接使用法也并不违背《意见》精神。
例7:台湾无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推动。1951年行政院决定电视事业“由政府倡导推动”,并“采取企业化经营的制度”(中华民国电视学会,1976)。
本例中的“台湾”(应改为“台湾地区”)、“政府部门”(应改为“台湾行政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行政院”(应改为“台湾行政当局”)的处理不属此节内容,不加讨论。
本例中的“中华民国电视学会”包含了“中华民国”字样,据《意见》有关条款,要求予以回避。但这里指称的是一种确切的资料来源,属文献性质的随文注释,笔者认为不宜改动,应该直接使用。
例8:有关这项新电视科技发展计划,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已于2007年12月5日完成商业实验性试播阶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2008)。
本例中两次出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字眼。第一次是出现在正文中,是作为台湾当局的一个官方机构。由于包含有敏感字眼“国家”,根据《意见》要求,必须加引号使用。这里我们着重关注括号中出现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这次出现是属于资料来源标记,是文献性质的随文注释,显然不宜回避,也不好变通,笔者建议不加处理,直接使用。
总之,涉台用语问题尽管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但处理方法基本上不外乎上述三种。在论文写作中,如果碰上棘手的涉台用语问题,一时又茫然不知所措,灵活采用本文所提出的三种方法加以处理,往往会柳暗花明,豁然开朗。请诸位读者试试看,相信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1] 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02]4号文件.2002年11月修订.
[2] 罗以澄.新闻与传播评论(2012年卷).武汉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