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商务外语学院 蒋柏明
目前,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比使用其他结算方式如汇款和跟单托收方式等安全可靠得多。出口商在进出口交易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利于自己能够安全收到货款,其原因有进口商在买卖合同中提供的付款承诺,更有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着导致产生欺诈的理论缺陷,因为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以及货物的真实性,这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诈骗货款的机会。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诈骗案件不时发生,给不少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在实务中增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的保证付款的证书。但付款是有条件的,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条件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所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而且单据之间本身也应一致,即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就能保证付款。这样看来,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似乎没有什么风险,其实不然,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仍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用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出口商)作出付款承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开证行是有关当事人业务往来的纽带,对出口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和偿付能力。在我国,政局和经济发展稳定,银行资金实力强大,似乎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但在有些国家与地区,遇到国内政局不稳定或发生经济危机的时候,银行就极有可能倒闭。如果开证行倒闭,就不可能对单据进行偿付,这不仅影响出口商的利益,同时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出口商千万不可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拒付现象并不少见。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时,银行会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进行审单和付款。单据的名称和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稍有差异,开证行就会拒绝支付,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所需要的产地证是普惠制产地证,而出口商提交的只是一般产地证。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复杂,各国的法律条文、贸易习惯不同以及存在的文化差异等,尽管有《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理解不同也会导致拒付现象的发生。此外,出口商还应注意避免由于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引起的拒付风险。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如果发生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若出口商要求按照合同来办理,就会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就会拒付;若要求按照信用证来办理,出口商虽然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可能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要求。
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两种形式。
1.3.1 伪造信用证诈骗
在进出口交易中,有些不法商人会通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来伪造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如开立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的信用证,或使开证行名称、地址不详等等。如果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是伪造的就交货,就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这种信用证诈骗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信用证不经通知行便直达受益人;(2)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为电文没有加押;(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5)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由于许多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电传进行的,出口商缺乏对进口商的了解;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伪造文件也变得容易,因此,在实务中出口商遭受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1.3.2 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它使用了比较隐蔽的诈骗手法,进口商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来设置陷阱条款。软条款信用证从表面上来看是真实的、合法的信用证。实际上,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使得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交货,不能如期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这样进口商就掌握了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权利。如信用证中规定议付时出口商需提交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这样,买方到时会摆出各种理由拒绝或推迟出具到货证明,结果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时提交单据,从而面临受制于人且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这样的信用证实际上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的信用证。
尽管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加安全可靠,但是,由于它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非常复杂,使得出口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信用证欺诈,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样,瞬息万变的市场对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出口企业首先应加强对有关外贸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热爱企业和工作,始终把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出口企业还应加强对他们的业务能力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国际贸易惯例,掌握信用证有关知识,能够做到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能解决问题,从而完成安全收汇,真正实现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特点。
在实务中,或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想当然地认为有银行对信用证作了担保交易就安全可靠;或由于缺乏对客户的了解,贸然行事,是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重要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必需充分意识到使用信用证结算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需对客户的背景、资信、经营作风、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出口商可以通过商会、银行、网络、调查机构或其他一些渠道多方面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此外,出口商也要对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开证行本身的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交易风险。
在出口业务中,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程序来办事,切实做好审证工作。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对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保险等条款,对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期、装运方式和交单地点,对单据的要求等方面都要进行仔细地审核。如果通过审核发现有不符的地方,应立即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不予接受,没有收到修改通知绝不装运发货。
在实务中,出口企业的有关业务员不仅要严格按规章办事,还应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操作能力,通过科学制单来避免或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进出口交易中,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有所怀疑,可以把海运提单的抬头做成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这样,在交易过程中万一发现对方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把提单交付给所委托的银行,从而保持控制货物的权利。另外,出口商也可以要求进口商把海运提单的抬头做成开证行,这样,万一遭受诈骗,开证行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提单要经过开证行背书后,进口商才能提货。
总而言之,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信用证的安全保障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它不能完全规避交易风险。所以,在进出口交易中,出口商必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认真做好审证工作,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及证同一致,这样,就能避免交易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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