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宬斐
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表明,发展党内民主不仅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有效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们党的相关经验及其资源积累还不够雄厚,因而发展党内民主还不能做到“全面出击”和“多点开花”,必须有选择性地选准突破口,实施重点突击,然后再整体推进,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就是其中一个安全、有效的突破口。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直接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列宁从选举角度揭示党内民主的本质:“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P249)邓小平指出:“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2](P321)这表明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制度,其是否健全和完善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和状态。
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的方法是现代政治制度运作中的关键与核心。对于党内民主来说,选举应当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组织机制与民主制度,是社会民众、各级党员或党员代表选举和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与领导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当前,党员的各项基本权利是通过党内的选举来行使和保障的,而党内权力的归属和配置也主要通过党员的选举途径对权力的授受进行明确划界而决定的。党内民主选举分四种类型:从党员参与选举的形式和层次看,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之分;从候选人与应选人人数的配置差异看,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从这四种基本选举类型民主功能的效能发挥看,更能有效发挥和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是“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多年来,党内民主选举存在的“冲突”与“调适”基本上都是围绕介绍党内候选人、提名权、代表在选举中的角色尤其是直接选举涉及的范畴与等级、差额选举配置的比例和差额力度等关键问题展开的。按照宪法原则、党内相关法规以及当前民主法治的发展状况,着力推进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建设的步伐,不但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政治参与的各项民主权利,也有利于对社会民主发展产生示范效应,更可以从实践上回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3](P52)的要求。
“直接选举”是指党员采取直接投票方式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与其相对应的党内“间接选举”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由同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的最终结果一般由上一级的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来决定。在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因人们的认识和其自身民主的功能价值不同,每种选举模式所起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党内直接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各种事务,与间接选举比更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和主人翁责任意识,所选出的各级领导成员和代表也具有广泛的党员认同基础。
所以,各级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级。从党的十三大尤其是近十多年来,党内选举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党内“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转变趋势得以加强。这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进行全额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尊重党代会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等,其中突破性的重点在以下几方面。
(一)党内直选的范围和层次在逐步扩大和提升。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县市在推动基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都是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投票产生;有的地区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和副书记选举也全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以及书记、副书记和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都由党员直选产生的实践探索扩大了基层党组织的直选范围,这是当前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着力点。今后这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应积极探索在县、乡两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直选工作基础上,把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市级和省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上。
(二)公推直选的范围和力度得以扩展和提升。公推直选是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创新之举。从发展模式看,公推直选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直接选举模式与“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模式的有效结合。公推直选主要通过开放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扩大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和允许一定程度的公开、公平的竞争,提升了党内选举的公开性、参与性和竞争性。这种建立在“人民公认”基础上的选举,既有助于发展党内民主,又有助于巩固党的领导,且风险和争议较小,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安全通道之一。这种“‘公推直选’通过将党的干部选拔制度与民主选举的要素相结合,提升了现行选举制度的竞争性和民主化程度,也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和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了以党内民主引领并兼容人民民主”[4]。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七大期间,“全国有300多个乡镇开展领导班子直选试点,其中在提名阶段实行组织推荐与党员推荐相结合,也就是‘公推’方式来产生候选人的做法已经得到普遍推广”[5],而且这种发展步伐越来越快。
(三)党内干部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这深刻总结了党内基层民主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和新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改革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推进党内选举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明确划分选举类型干部与非选举类型干部的界限,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选举程序;对于党内重要和关键岗位一定要作出科学性与强制性规定,坚决杜绝把选举变成任命或变相任命。二是要尽可能逐步扩大选举干部的范围,相应缩小任命的范围和层次。党章已经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党的各级别、各类别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书记和副书记,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任期内不得任免、调动和委派,以杜绝以任命制冲击、损害和代替选举制现象的发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在强调决策民主时往往忽视了选举民主,任命权通常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员的产生主要依靠上级领导的旨意,党员群众的意见很难发挥有效作用。只有通过健全和完善公正、科学、合理的党内基层选举制度及机制,不断增强党内基层民主选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才能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真正成为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过程,才能保障被选举者达到组织满意、党员公认与群众拥护的统一。
在党内直接选举中一直存在一个核心命题:“多数”和“范围层级”问题。对于这两者的把握和操作是考验为政者政治智慧的大问题。“多数”飘忽不定且充满变量,是指实际参加投票的党员群众多数、有权参加投票的党员群众中的多数还是指全体党员群众的多数?这个“多数”是固定不变的“多数”还是流动调整的“多数”?直接选举中涉及的“范围层级”也是一个备受学界关注的问题。“范围层级”所指范围多大、层级多高才算比较合适?另外,党内选举还涉及社会环境、条件以及选民的素质等情况,其间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如何深入研究党内选举,充分发挥其有效功能,既能保证一定的民主效率又不使民主失真,使选民始终不会丧失决定权,这应是学界今后研究的旨趣。
“差额选举”是党内选举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党内选举是否存在竞争性、民主性和公平性的标准之一。“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有显著区别:等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多额选举,即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6](P105)。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田纪云对“差额选举”的作用和功效给予这样的评价:“差额选举是给人民一点选择的余地。候选人可以向代表发表一篇讲话,讲讲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没有那个能力,那个水平,不然,连你是条汉子还是一个窝囊废都不知道,怎么能选得好。”[7](P472)从目前看,党内差额选举依然存在“层次较低”、“范围较窄”和“比例较小”等问题,这势必会导致选票相对集中,从而限制选举人进行选择的自由与空间,实质上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为充分发挥党内差额选举的优越性,应扩大其差额的范围和比例。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可以首先从党内选举开始,从党内选举开始当然不是从等额选举开始,而是从差额选举入手。依靠差额选举可以使每个选举者通过理性作出最优选择,从而提高每个选举者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中国共产党重视党内差额选举的改进和完善,多年来一直大力推动这方面的工作。1980年,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强调“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同时,第一次明确规定“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8](P427)。十三大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并建议“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9](P53)。十三大实现了选举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这次选举中中央委员的差额是5%,候补中央委员的差额是12%[10](P932)。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在不同程度和层面上实行了差额选举,十七大代表的差额比例超过了15%,比十六大提高了5个百分点,中央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差额比例也逐渐提高。2012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选举产生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差额选举的比例应多于15%”。这个表述与十七大的表述发生了明显变化,那就是由“不少于15%的差额比例”变为“差额选举的比例应多于15%”。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是党内选举制度恢复和重建时期;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六大,是党内选举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时期;从党的十六大至今,是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时期。
把党内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之中,打破了等额选举的“指定性”,将党内选举推向竞争性的选举时代。此后,党内选举制度的各种改革与探索无不围绕如何提高差额选举比例以及代表名额在不同群体间的适度分配等方面展开。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应该成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发展重点和方向。要坚定不移地把差额原则贯穿于推荐、考察、票决和任命等党内选举程序的全过程,逐步扩大差额选举适用的范围和比例,尤其要加强两方面的建设。
(一)有序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差额选举所蕴含的竞争因素给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更多评判和选择的余地。目前,全国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地方各级党委的委员都已实行差额选举,关键问题在于差额的比例不算高,与民众的期望值存在一定的距离。今后要逐步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和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应当扩大到40%~50%左右。要为选举人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提供充分自由的选择空间,同时坚决杜绝党内选举历史上遗留的“硬差”、“软差”和“配差”等现象。
(二)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从权力的来源和授权机制以及宪法和党章规定看,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等也可以适用差额选举。今后要逐步加大地方党委书记、副书记差额选举力度,实现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提名和差额选举等多种形式齐头并举,这是党内民主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差额选举的转变,在“两委”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基础上分层次逐步推进“两委”书记、副书记的差额选举。由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逐渐推进,有利于增加干部任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差额选举比例扩大多少意味着竞争程度提高和竞争范围扩大多少,真正改变以往“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实行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把竞争机制引进到选举中,不但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还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有利于形成更加清明有序的政治生态。
民主的品质一般通过政治平等、参与选举、民众对政党和政府的亲近度以及民众对民主的满意度等方面体现。党内选举的民主品质主要通过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展现出的公平、有序的竞争与普遍、平等的选举体现。随着“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选举的双轨运行以及“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等措施的加强,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体现的主体性、竞争性、参与性、平等性和透明性等民主精髓与品质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一)“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的双轨运行。“选任”制度与“选举”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选任”制度体现出由上到下赋权,层层空降,对下进行控制;而“选举”制度贵在“举”字,权力由下到上授权,实行向上赋权,主要对上进行监督与制约。近些年的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增强了自下而上选举的力度,逐渐实现了授权方式的“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的双轨运行。目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在选举探索中大多采取了比较稳妥可行的“自上而下”——有关党的组织与机构提名——和“自下而上”——由一定范围的党员、党员代表或选举人提名——相结合的模式,并对二者的比例给予明确的划定和区分,形成了完备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改革和完善党内选拔任命制,使之与党内竞争性的选举制密切配合,以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授权体制。今后,随着党内竞争性选举的扩大,党内的层层授权所形成的“授权链”的合理走向大致应该是这样:党员(选举、授权)、党代表(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和常委会,并逐步打破任命制或变相的任命制。
政党在授权环节上给予党员选择权,表明权力来源属性在于广大党员。由于选举和任命的行为主体和走向不同,也就意味着权力来源有别,党内选举所产生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因而最终要向党员负责;而任命所产生的权力则来源于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因而必然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负责,对下的责任意识必然淡薄。我们党历来要求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其内在原因在于没有厘清党内权力的来源,外在缘由在于没有解决好党内各种选举机制问题。
(二)“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结合。党内民主发展应当是沿着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稳步推进,民主选举有序发展应该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1953年2月11日,邓小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选举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这充分表明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统一的重要性。党内民主是建立在一套程序规则基础上的,只有在科学有效的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实质民主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广大党员的主体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党内程序民主是实现党内实质民主的前提,发展党内民主要从党内权力的产生、赋予、行使、终止等各方面建立与完善党内民主权利的运行程序。尤其要重视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推动直接选举、扩大差额比例,尊重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决杜绝为民主选举设置障碍、限制选举人自由表达意志等违背选举法的做法。
实质民主主要涉及政治主体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程序民主则关注民主运作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对产生的结果并不看重,工具理性强而价值理性弱。但是,实质民主如果缺乏程序民主的支持与保障,则很难使各个政治主体的权利得到落实与保障。哈贝马斯比喻说,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了这个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在这个旋转的过程中程序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11](P56)。从上述分析看,与实质民主论强调人民是否享有实质上的民主权利相比,程序民主论则关注人民是否参与了民主的过程。实行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较好地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通过党内各种程序实现了选举人的意图并落实了他们的各项权利。可以说,实质民主是民主要实现的目的,而且只有通过程序民主才能实现,两者是有机统一和密切关联的。
(三)“公权民授”与“党管干部原则”的一致性。选举是一种授权。人民要实现自己当家做主,就需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通过党内各种选举方式首先选出能代表广大党员利益和意志的各级党委、党组织的代表来实现对党的各种事务管理。这是实现党员当家做主委托授权的过程,在委托授权过程中可以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民民主授权的统一。
“党管干部”实质是从执政党运用权力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对干部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控制,以保证执政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得到执行,保证党的执政目标得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党管干部”就是党领导干部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下,人们对能否合理公正地使用公共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由谁来充当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成了人们日益关注的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把一些地方基层支部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党代表以及一些县市或更高层次的党内直选等方面的尝试都看做是照搬西方模式,这就根本误解了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常识,也误解了党管干部与人民当家做主之间的内在关联。我们党应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推动党管干部从理论到实践走出一些人为的误区,朝着科学化的方向转变。党的十七大所以提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是因为我们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党管干部的前提是在充分保证人民对干部的选择权的同时,更多地通过政策导向来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为公众提供充足的可供选择的干部资源,同时加强党对人民选择的控制和引导。现代通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为民众参与诉求提供了更多表达平台,民意的呼声越来越强大。因此,在推荐党内候选人时就应注重民意和政治的平衡,人民代表对违背民意的候选人要坚决予以否定,对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确保干部任用既能实现组织意图,又能体现民主意愿。党内一些关键岗位要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和渠道,改“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让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优胜劣汰;要积极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严密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等方面重点突破,尤其要在干部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当前,要积极推动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发展,进一步实现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授权的有机统一。在当今世界,人们往往把党内能否实行实实在在的选举权和实现选举权的保障作为衡量一个政党民主政治的尺度,这也正是我们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的目标。对人民的选择,对代表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
(四)党员广泛的参与“权利主体”的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是空泛的党员在党内关系中的定位,而是通过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行为来体现的,最重要的是党员拥有选择干部的选举权。十八大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3](P51)现行的民主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最直接地体现着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落实,也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以党内法规形式在《党章》中予以确立,十八大报告要求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这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广大党员权利主体的体现。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党内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现象。要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大力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切实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就必须从制度层面确立党员主体地位,高度重视党员的参与机制。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随着现代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民众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使直接或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政府政策更多地以民意为基础,日益成为一个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党员的基本选举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
加强党内民主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协同并进,逐渐实现党内权力“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的双轨运行,在此过程中把“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进行有机结合,展现“公权民授”与党管干部原则的统一性,就会从根本上突出党员的“权利主体性”。上述举措不仅可以历练党员群众参政议政能力、宽容和妥协的政治品格,更有利于通过选举培养党员对党的心理认同和群体忠诚,增强对党的制度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相配套的制度。只有完善与党内选举相配套的其他关联制度,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政治品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展现。
(一)完善党内权力授受体系。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主要通过选举方式形成,即权力的拥有者采取“自下而上”形式,通过一系列选举程序授予权力的使用者,同时借以其他相关制度对掌权者实行监督与制约,由此形成权力授受体系。要保证权力的使用者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在健全和完善党内权力授受体系即权力的拥有者通过党内选举授予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掌握回收权力的机制。因此,建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职务任期以及弹劾和罢免等制度为主要手段的党内权力回收机制,就成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要通过党内选举使党的干部“能上”,更要做到建立职务任期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辞职制度、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诫勉谈话和免职制度等使其“能下”,并通过转岗、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方法,疏通干部正常“能下”的渠道。这些优胜劣汰机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党内权力授受体系。
(二)健全党内自我更新机制。一个政党能否确保长期执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自我更新。一个政党的自我更新能力不但与该党的组织架构、政治功能以及领袖个人魄力、领导能力有密切关系,而且更主要的与政党自身是否拥有科学有效、能够确保长期良性运转的机制有关。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和社会转型变革的发展,特别是在党内成分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的情况下,要保持党内政治生活一如既往地健康稳定发展,健全党内自我更新机制、形成一种促进新陈代谢的推动力量、确保党内民主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发挥是当务之急。列宁在谈到党内民主时指出:“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构。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适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12](P347-348)。这种对“自动机构”、“自然选择”的类似表述,其实就是一种自我调节与更新的机制。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袖李光耀就党内如何更替保持生机与活力提出:“必须创造一个自我延续——不是自我永存,而是自我延续的权力结构,这是一件好事。最重要的是,后辈将能够继续领导人民,服务大众。”[13](P348)他认为,人民行动党的更新是全方位的,高层和基层都要及时更新,形成上下互动的示范效应,才能确保人民行动党焕发生机与活力。他说:“我在上层的自我更新工作上,推动得很紧,但在基层方面就进行得比较慢,现在让我们更快进行基层的自我更新。”[14](P176)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主要采取选举方式,使权力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实现再分配,主要采取垂直的直接选拔机制与横向的多元竞争机制相结合,即党内的长期培养与外部选民的选票认可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高层权力的平稳过渡,同时促使大批年轻干部脱颖而出。这种自我更新机制还通过党内与党外互动得以加强。通过党内自我更新机制,实施主动更新、及早更新与同步更新,就能确保党时刻充满生机与活力。
(三)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实现对党内选举制度的有效监督,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保障党员各项民主权利。除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了解参与权、讨论表决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揭发权、申辩和控告权外,还应通过刚性的机制和程序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制度进一步充实细化。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疏通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渠道,拓宽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形式,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利,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对党内选举制度的有效监督,真正落实党员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党内监督和党内选举具有内在统一性,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实现方式,在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制度,努力做好选前、选中和选后的有效监督,保障选举制度的各项程序正常运行,同时通过党内监督制度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罗伯特·达尔说:“民主是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机会的政治体系。”[15](P5)可见,民主政治就是民众对公共权力实施分享、参与和制约。民主不仅表现在国家层面上,而且更主要表现在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上多样性与多元化的参与。对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同样如此,一个政党的民主程度取决于党内广大成员参与的深度、广度和范围。十八大报告强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而解决好党内权力来源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键。李景治教授对此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二是“党内的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和时效性的”[16](P11)。这需要选举对权力实施制约,也深刻表明了党内选举制度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和特征,不是一种对民主作出最终的解决和评判的方式,而是一种寻求民主解决的工具,是对权力的授受关系给予明确的划定,解决它的时效性,使其受到有效制约。民主的核心是“选择”而不是“被选择”,是在多数意见中寻求一种既能代表多数人的意志又能保护少数人利益的竞争性的妥协。竞争性的选举能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治,因为选民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对候选人施加影响。从候选人的角度看,各候选人为了实现他们当选的目标,必须充分关注选民偏好、关注民意。在这种情况下,选民投票的过程就不再仅是一种形式,而是选民表达自己意愿、真正选择政策的过程。随着党内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制度的深入推动,不仅可从根本上解决党政领导向党员、民众负责的问题,而且能够真正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这种选举发展为解决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原则的结合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思路,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政治生态朝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伴随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党内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坚定信心,对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从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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