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国家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3-08-15 00:51
职教论坛 2013年22期
关键词:资助技能体系

华东师范大学2012届博士臧志军在其学位论文中,以职业教育国家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比较为基本研究方法,通过澳大利亚、德国和法国三国中央或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的对比,抽离出有关职业教育的制度规则,最后形成关于三个国家的制度描述。

作者采用利益相关方视角对三个国家的职业教育制度展开分析,结果如下:1.在基本决策管理制度方面,所比较的三个国家决策形态不同、初次与继续职业教育之间的界限不同。尽管各国改革的方向不同,但最终结果有可能是一致的,即形成一个有限的国家责任,相当多的教育职能被开放给一个“技能供给体系”。2.在基本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方面,企业是重要的职业教育参与方、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并存、点式与线式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并存。3.在基本质量保障制度方面,各国均试图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均认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是质量保障的重要方式,如澳大利亚通过认证与国家资助把行业协会由自治型组织转变为“部长组织”,使之具有准公共组织的身份和地位。4.在基本经费投入制度方面,经费来源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等而不同,主要资助对象是个人、雇主和相关机构。国家经常通过对个人的直接资助达到降低个人教育经费支出的目的,国家对雇主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以补足雇主在招收学徒过程中的经费支出。5.在基本社会合作制度方面,职业教育的社会伙伴关系复杂、校企之间的合作主要被视为双边合作,社会合作的参与者比工业关系中的三方关系还要复杂。6.在技能与工资匹配制度方面,三个国家的做法各不相同。在澳大利亚,许多行业加入政府的工资计划,为每个技能等级的劳动者设立最低工资率,使技能与收入能够明确挂钩;在德国,工资一般由雇主协会与工会协商决定;在法国,强势的中央政府习惯于多方位参与工资的制定与谈判。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得出了主要结论,概括如下:1.培育技能供给体系是三国职业教育国家制度的中心目标。国家的职责从本质上来讲是要确保建立一个成熟、高效的技能供给体系,为维持这个体系的高效运转,国家一般有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提升职业教育质量这两大职能。2.分担责任是三国职业教育国家制度的核心机制。基于前文描述,作者发现国家在介入职业教育时总要学会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与传统行会的关系、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关系、与企业的关系和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3.三种模式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实际上,他们的共同点更多:国家只是激励者,并不试图成为所有参与者的“老板”;在国家引导下,社会合作成为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作者认为如果抛开细节上的差异,大概可以说这三个西方国家都形成了社会伙伴共同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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