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制度。教育部制定评估工作方针政策、教学质量基本标准,统筹、指导和监督评估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教学评估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推动学校落实评估整改工作。
建立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教育评估机构实施相关评估工作。教育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评估专家队伍建设,严格评估过程组织,制定科学的评估方式方法。
11.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研究、政策咨询、指导检查、监督和仲裁等。
12.加强评估工作管理,切实推进“阳光评估”。评估机构、参评学校人员和评估专家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遵守评估工作规则规程,规范评估行为。建立评估信息公告制度,评估政策、评估文件、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以及学校自评报告、专家现场考察报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公开,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摘自教育部教高〔2011〕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