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探略

2013-08-15 00:51卢建平
职教论坛 2013年9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职业院校校企

□卢建平 熊 杰

中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教育,教学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实践教学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途径和关键环节。因此,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来说,在具备理论教学能力的同时兼具实践教学能力,是其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特征。

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所指是教师在掌握本专业相关实践操作技能的基础上,把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融为一体,运用于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的能力。教师的示范操作能力,引导学生了解技术原理并进而指导他们操作实训的能力是这个概念基本的、传统的外延。随着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深化,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还应包括教师与企业沟通并掌握企业生产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的能力,依据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能力,结合企业生产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改进实践教学的能力。

由于我国还没有自成体系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中职师资入职不需要具备职业经验,缺乏职业技能和联系企业能力的现象非常普遍,实践教学能力总体处于较低的水平。《2011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简明统计分析》表明:2011年,作为具备实践教学能力标识的“双师型”教师只占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总量的23.71%。

一、基于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模式

随着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不断优化,特别是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来,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培训得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基地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借鉴国外经验,着力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以此作为当前提升中职师资实践教学水平的实施路径。

在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提升与校企合作模式的关系当中,校企合作模式是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具体实现形式,是集教育培训、科技开发于一体的操作体系。这个体系作为典型性和类别性的统一体,可以依据合作的内容、合作的活动方式、合作方参与的程度、合作的实施主体等不同的维度来进行分类。

(一)根据合作内容划分的校企合作模式

基于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模式,根据合作内容可以分为引进智力模式、搭建平台模式、服务企业模式。

引进智力模式是职业院校引进企业的智力资源参与到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教学过程中,聘请企业技术骨干参加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制定教师培训方案,担任兼职教师指导职教师资进行职业技能 训练。

搭建平台模式是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企业为职业院校的实践基地,给职业院校提供实践岗位、设施,接受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锻炼,并配合予以指导;或者通过“引企入校”的形式,帮助学校建设职业院校师生实训基地。

服务企业模式是职业院校利用自身人力资源和教学设施,发挥教师、学科、教学、科研的优势作用,为企业的员工培训、产品技术开发和信息咨询提供服务,实现学校和企业双方的互惠互利。

(二)根据合作活动方式划分的校企合作模式

在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活动方式可以将校企合作模式分为考察调研模式、实习跟班模式、技能短训模式、挂职顶岗模式。

考察调研模式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通过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感受企业文化,亲历企业真实的职业环境,明确学生将来可能入职的就业机构及岗位。在企业考察的过程中,职校教师还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向接访者进行针对性的访谈。

实习跟班模式是指在职业院校的学生企业顶岗实习期间,领队老师在跟班管理指导的同时到生产第一线了解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岗位职责的知识,与工程技术人员交流。这种提升教学实践能力的模式虽然是间歇性的,但实施起来操作灵便,自主性强。

技能短训模式是职业院校安排教师集中在一段时间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锻炼,或是利用暑假安排4周以上时间,或是安排教师脱产1-2个月的时间,主要解决教师自身技术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这种模式包含一个严格的结业考核环节,通常是要求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比原有资格高一级的职业资格的证书。

挂职顶岗模式是职业院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计划,给职校教师或管理干部在企业或者产业园区安排职位独立工作,时间一般半年以上。教师在企业或产业园区时,除履行岗位职责之外,还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根据合作方参与程度划分的校企合作模式

根据校企合作双方参与程度,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模式可以分为企业配合模式、校企互动模式和校企一体模式。

企业配合模式是企业根据职业院校的要求,在人员和设备方面给学校提供部分条件,协助职业院校的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这种校企合作基本上是学校的单向行为,随机性强,合作程度最浅。

校企互动模式是学校和企业能互相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共建教学实训基地并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共同进行产品和技术开发,最终达成双赢。这种模式下,职业院校的教师在企业获得提升实践教学能力的锻炼机会的同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因而合作的程度较为紧密,具有可持续性。

校企一体模式是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融合,共同参与职教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培训。一般情况下,能够进行这种深度合作的机构要么是企业办学,要么是学校办企业,这都是一种实践型学校和学习型企业的共建,形成的是一种“双师型”教师和“双岗位”职工的共生形态。

(四)根据合作实施主体划分的校企合作模式

根据校企合作实施主体划分,可以把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校企合作模式分为学校主导模式、基地主导模式和行政主导模式。

学校主导模式指中职学校自主安排教师到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是校企合作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初始模式。随着国家逐步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新任教师到企业进行半年以上实践后上岗任教的制度,职业院校特别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积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使教师下企业实践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基地主导模式是培训基地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的培训模式。“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组织15万名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这次培训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组织,其中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由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承担,一律采取基地培训加企业实践的模式进行。企业实践是由培训基地所安排的一个教学环节,企业的选择以及实践的具体时间主要由培训基地来确定。因此,这是一种由基地主导的模式。

行政主导模式所指为“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这是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在2011-2015 年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当中的新项目,参加企业实践的对象是35岁以下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践的时间是6个月,以“师带徒”的方式,通过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技能训练、专题讲解、交流研讨、技能培训、上岗操作、参与技术开发等形式进行。之所以称之为行政主导模式,一是该项目主要由中央财政提供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岗位,安排中职教师到企业实践;二是其参加实践的教师与接收实践任务的企业的遴选,主要是由省一级的职教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

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校企合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为深入了解基于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实际情况,本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专题访谈、案例分析等形式,对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根据调研结果,其现实状况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特征:认同上的普遍性、模式上的多样性、效果上的差异性。

首先,通过校企合作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这一命题,已经从国家法律制度设计的层面到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在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学校等部门之间都形成了共识。

其次,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校企合作的模式呈现了多样性。

第三,由于经济基础、政策环境、认知程度上的不同,校企合作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实施效果及可持续性存在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之间、校企之间的差异。

这种实施效果及可持续性的差异,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校企合作总体效果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企业界从制度设计、企业本位、教师素质等三个方面提出了9个问题。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当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第二个问题是校企合作的法律缺乏配套。《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主要是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地方经济的发展变化很快,需要通过地方权力机构加强立法来调节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但实际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及其他体制方面的原因,与《职业教育法》配套、适应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法规很难出台。

(二)企业本位方面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企业额外增加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大为压缩,在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前提下,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手段主要是靠降低生产成本。教师下到企业需要安排优秀员工带教,不可避免与企业原有生产秩序产生冲突;实践实训必然增加原材料的消耗,甚至有可能出现设备非正常损坏。

第四个问题是企业对实践教师管理难。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单位,一般都没有专门的培训管理机构,教师下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教师下企业实践的过程中,教师的实训问题、食宿问题、交通问题都要管理服务到位,但是在人员紧张、经验不足和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管理工作难度很大。

第五个问题是企业接受中职教师实践回报低。中职教师提升实践教学能力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教育质量,前端受益对象是学校和学生,而不是企业本身,校企合作实现双赢有一个间接性,不像中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能够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

第六个问题是企业担心技术和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外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发展阶段,商业经营当中职业道德失范;因此企业出于对技术和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乐意教师参加企业实践,以免培养了人才而流失了技术,为他人做嫁衣。

(三)教师素质方面的问题

第七个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专业基础差。中职学校师资匮乏由来已久,教师的工作普遍是高负荷运转,特别是专业教师要下企业实践,其教学任务更难找到合适的人来替代。于是,学校安排参加企业实践的人当中,有不少是非专业教师,或者教学能力偏低的人,其知识的结构和水平与期望通过企业实践要达到的目标差距太大。

第八个问题是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认识偏差。在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专业知识教学与实践训练指导两方面 的能力应该均衡发展。但教师并没有正确处理这对关系,重学术、轻技能,重理论、轻实践的认识依然没有改变。教师进到企业,短暂的新鲜感过后,就再没有了兴趣,特别是对某些技术含量较低、工作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更是如此。

第九个问题是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没有适时转变身份意识。到企业实践者在学校是教师,在企业是学徒。但是有些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做不到降低身段,岗位训练中不够积极主动,进车间时夹个包端杯水,和工作的环境不协调。甚至还有个别教师存在鄙薄体力劳动,轻视工人师傅的现象。

三、完善校企合作模式的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完善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校企合作模式,需要不断推动这个系统内部主体的成熟和外部环境的优化,当前的重点策略是要处理好政策制度出台与政策制度落地的关系、学校与企业的关系、顶层设计与技术操作的关系等三对关系。

(一)处理制度制定与制度落实的关系,使制度产生实效

校企合作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制度保障缺失问题,是合作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实际情况是自1995年以来,国家一直在加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以推动校企合作,提升职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这些法律和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代表的保障性法律制度,第二类是以教育部在2006年出台的 《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为代表的指导性政策制度,第三类是以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操作性政策制度。

制度建设是校企合作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但制度化管理的关键还在于这些制度如何有效落地。以政策学的观点来看,影响政策制度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制度指向的问题的性质,二是政策制度本身的质量。

一方面,校企合作培养培训中职教师涉及到教育、人事、财政、税收、行业、就业市场等广泛的领域,具有利益、法律多重关系交叉的复杂程度,这必然会增加政策制度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培养培训中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来说,其本身质量的提升还有相当的空间,主要是这些政策制度还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完善、细化或配套:

一是现有政策制度本身有待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比如《职业教育法》在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的时候,还要明确不承担法律义务所应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则就会失去对企业的规制力。

二是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尽快出台“《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并且落实到实际的运行中。

三是要推动地方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进行政策配套,诸如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政策、税务部门的实践企业税费调节激励政策、行业组织的配合责任制度、法律机构的权益保护责任制度等等,切实为中职教师到企业实践提供系统的支持。

(二)处理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改变校企合作的单边态势

“学校热、企业冷”是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对此能有新的理解。“校企合作一头热”只是问题的现象,问题的本质在于当前惯常指称的校企合作在动机、话语、机制、利益、效果等各方面都存在一种由学校指向企业的单边态势,校企合作主要是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而存在,甚至只是一种“有困难找企业”的行为。因此,消除校企合作关系障碍的前提就是改变当前的这种“单边态势”,这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引导,校正校企双方对教师企业实践认知的偏差,理解中职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服务学生成长、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社会和谐发展的主导性价值,避免各自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对教师到企业实践认识的狭隘化、片面化,消除双方在感情和利益方面的相互排斥。

二是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时,精心选择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企业的接收能力、企业所拥有指导师傅的水平和数量等方面通盘考虑,须知在被公认为校企合作教育典范的德国,企业也有“教学企业”和非教学企业之分,要求存在教学缺陷的企业成为教师实践基地那是强人所难。

三是合作过程中要努力追求“双赢”的效果。企 业作为以营利回报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在它完成上交税收时就已经履行了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履行职责而忽视企业从中获利的诉求,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因此,中职学校及其教师要努力创造条件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的过程,使企业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使校企合作成为多方追求“共赢”的载体。

(三)处理顶层设计与技术操作的关系,改变校企合作的无序化

研究表明,提升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校企合作具有模式多样性的特征,但这个特征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说明了校企合作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校企合作的无序化。究其原因,问题出在顶层设计的滞后而导致的粗放型技术操作。在中职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的情况下,这种技术操作的粗放型现象如果得不到改变,职教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根本无法实现,甚至可能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校企合作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统筹管理力度,学校要对教师的职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科研机构要不断对培养培训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工作给予科研支撑,通过各方面的协同创新,完善顶层设计。

首先,要建立包括校企合作企业实践条件预警管理、中职教师实践课程开发管理、企业实践质量评价管理、教师企业实践学籍及相关证书管理、企业实践经费管理等管理系统,以此加强对实施校企合作的各类组织机构的技术操作指引和质量监控。

其次,要全面规划和推动以提升实践教学水平为重点的中职教师职业发展。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当中,中等职业学校在面向未成年人进行学历和基本职业技能教育的同时,还要面向社会成员进行提高再就业、创业能力的培训和提高改善生活质量、调整消费结构能力的培训。中职教育功能的拓展,使中职教师的职业活动在对象、目标、内容、环境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职教师职业活动的属性,规定着教师职业的发展方向。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全面规划,采取轮训措施,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企业实践为载体,使教师在真实的职业情境中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为中职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现实的路径。

再次,要强化对培养培训中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工作的科研支撑。职业教育科研院所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密切联系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和行政部门,针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新情况,针对中职教师专业基础、任教课程等个性特点,对教师下企业实践予以个性化、精细化的指导,提高其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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