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援对接机制切实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2013-08-15 00:50常志宏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刑诉法法律援助

杜 胜 常志宏

(1.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24;2.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调整

从近年来刑事诉讼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还相当低,一般认为不到30%。这意味着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律师辩护。但从现实需要来看,审前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程度并不比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程度低或弱,相反,需求程度更高、更迫切。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阶段的呼声愈来愈烈。

在这个前提下,这次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修改。集中表现在刑诉法第34条和267条。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新刑诉法在刑事法律援助规定上的突出特点

(一)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原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的对象是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向律师转达法院的指定,改变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检、法机关的通知,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经过修改,法律援助首次写入新法,法律援助机构不仅进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准则。

(二)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由原来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扩大到具有上述情形的嫌疑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另外,新刑诉法将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侦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使法律援助涵盖了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和强制医疗程序。

(三)明确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新刑诉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能阶段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这一规定必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各阶段各部门需要更好的协调配合,才能切实预防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明确了“申请”这一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在刑诉法层面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列》相关规定进行了确认。同时新刑诉法将申请理由从《法律援助条列》规定的经济困难扩大至“其他原因”。另外新刑诉法删除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取消了审判人员特定情形下对强制辩护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援助成为法定情形下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三、建立检援对接机制、进一步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司法机关的配合下,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太原市委、市政府就建立全市法律援助新机制提出了实施意见。为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出台了《进一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渠道的实施意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服务全程跟进制度》等,在保障贫弱群体诉讼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太原转型跨越发展,主动介入社会难点问题,努力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检援双方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与太原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法律援助工作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大格局还未形成。我们要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建立法律援助新机制。

(一)明确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刑诉法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新法,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各项制度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体现司法文明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涉及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护,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对公民人权的意义重大。特别是十八大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权益保障渠道。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律援助机构都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做好过渡、衔接与配合。

(二)加强领导,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重点,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双方有关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可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必要时随时召开,听取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衔接配合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衔接配合机制稳步推进。

(三)加强协作,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检察机关承办人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并将回执入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把法律援助申请书通过检察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将申请书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四)建立专门机构,做好检援对接工作

为切实履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法律援助的职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通过案管部门统一对外送达工作文书,将业务部门的法律援助通知书统一登记流转,统一接收法律援助中心的刑事指定辩护公函,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查阅电子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以及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对法律援助律师免收复印案卷、文书等有关费用。确保盲、聋、哑人,特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保证接受法律援助的权益在检察机关落到实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与检察机关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需求。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检察院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给与援助的决定,并将受理情况通告检察机关。对协作完成的热点、难点、重大个案定期集中互相通报情况,可以综合考虑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协作的综合效应。

猜你喜欢
刑事法律刑诉法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改革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分析
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论刑法一元化社会治理的应然价值
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完善的分析
什么是法律援助?
3.8万余名困难职工群众获法律援助
浦东:模拟询问证人实训应对新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