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调查与思考——以山西省为例

2013-08-15 00:50李旻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农户

李旻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北京100081)

面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滞后、服务能力低下的现实,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既是十八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民的急切企盼。

一、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山西省在引导和推动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金融服务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一是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全面收缩。随着金融业市场化集约化经营改革的推进,以工行、建行和中行为主的国有银行全面收缩在县域的基层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有的已经完全撤出了工商业不发达的县域,致使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二是政策性银行业服务单一。如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多局限于粮棉流通领域;国家开发银行的涉农业务主要集中在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很少直接参与农户贷款。三是农村信用社服务能力低下。信用社以其占山西银行业金融机构22.59%的资产,背负了全省金融机构51.23%的不良贷款,承担着99%以上的农业贷款。由于自身包袱沉重,加上支持对象的高风险、低收益等因素,很难发挥大的作用。

2.农民贷款难的瓶颈至今未有大的突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抵押担保难。首先,大部分县市还没有建立起贷款担保公司或中心,现有的一些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也因规模小、风险担保能力差,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足够认可,致使广大农户及中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单位。其次,农民现有的耕地、宅基地所有权等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至于房屋产权,以及一些有价资产,由于缺乏与担保物相配套的登记、评估、定价等中介机构和流转市场,使其价值难以形成担保。其三,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较为薄弱,特别是对于一些逃债、躲债和赖债等失信现象,也没有构建起相应的惩罚机制。

3.金融服务不能适应和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加大。从需求主体看,农业基础设施和大型农业项目需要政策性长期贷款;工商企业等各类经济以及专门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需要信贷投资;普通农户需要小额信贷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贫困户除了生产、生活贷款外,还有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从需求产品形式来说,除一般性贷款外,农民对异地存款、汇兑业务、委托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以及金融超市等诸多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而从金融服务来看,产品供给主要是传统的小额信贷模式,还未构建起适应多元需求的金融供给体系,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4.支持、保障政策措施配合力度不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的发展仍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这方面,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投资风险高、回报率低、生产周期长的实际,政府还没有构建起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如产业发展方面,从国家到地方都确定了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但如何激发金融投入的动力和活力,政府制定的强农惠农政策还未能实现与金融机构信贷的有效配合。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倾向于向所扶持产业、工程直接发放投资或相关补贴,难以发挥财政投入对信贷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

二、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

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措施。当前,应重点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回归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增设县域分支机构并加快分支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其资金和网点优势,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撤销乡镇以下营业网点,积极稳妥培育村镇银行和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引导和利用其熟悉农村金融市场、贴近农户和机制灵活的优势,延伸和搞好乡镇以下的金融便民服务,实现中央早在2010年1号文件中提出的“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目标。在服务布局上,既要引导和支持大银行为大型农业企业提供贷款和服务,引导和支持小型商业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服务;又要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内部融资、农技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2.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及其产品的创新。一要通过搭建支农交流平台,强化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生产者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有效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二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山西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公司+农户”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的链条式金融供应机制和信贷模式,支持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优化和优质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三要围绕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借鉴商业银行开发新业务品种的成功经验,尽快研发适合银行自身经营特点、农民易接受、便于操作和推广的金融产品;要建立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形式,以便于农村能够随时随地办理查询、转账、咨询、投诉等业务;适时开发网上银行系统,让广大农户享受到不受时空限制的便捷服务。

3.建立健全多方面相结合的金融担保补偿机制。一要支持担保公司发展,为农村小型银行提供融资服务,为小型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要建立由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参与的民营担保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最大程度地分散农业信用担保风险。二要加快推进抵押制度改革。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探索允许农民利用农用地、宅基地等使用权进行贷款担保抵押;同时,积极推行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以及林权、保单、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的质押方式。三要加快政策性与商业相结合的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可考虑通过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补贴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设立农业贷款保险基金或建立类似的风险补偿机制,分散银行对农户贷款的风险。

4.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障“三农”金融稳健运行,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至关重要。一要加大财政对“三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财政在农村水、电、路、农田水利以及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以改善农村社会环境,促进和吸引金融等社会资金投资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二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信用档案建设为重点,不断健全诚信系统,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参加的信用评价体系,扎实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三要加大对依法维护债权工作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另外,新闻媒体和金融单位要加强对金融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正确运用金融手段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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