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婷 李 轩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院区,广东东莞 523018
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起步相对要晚很多与世界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开始实行专利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仅仅是从1985年开始,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但是在初期我国对于药品等并没有进行专利授权,一直到1993年才开始修改专利法,对于药品尤其是中药的知识产权才开始进行专利保护,从中药研发技术特征来看,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同时更要加强对中药在市场中的商业机密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中药的研发和进步。
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存在意识相对淡薄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但是通过近些年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在中药发明专利方面申请的比例很小,有些产品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却没有通过法律法规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中药研发过程中,从古至今都是秉承济世救人的医训,很多老中医没有市场运作的意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我国在中药配方方面对很多秘方秘而不宣,作为祖传秘方一直恪守辈辈相传的祖训,基于这两点导致我国很多珍贵的中药配方得不到大范围的推广,有很多优秀的药方甚至因为某些原因已经失传,这对于中药界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非常令人痛心。
②中药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法律不健全: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要不断健全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中药的发展和进步,纵观我国中药市场大多数中药配方都属于复方制剂,但是我国在对中药保护方面只对配方进行了保护,但是对于配方修改等其他问题却没有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在复方制剂保护方面就显得不尽如人意。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对我国中药复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们才能提高中药研发单位对于产品研制的积极性,才会逐步提高整个中药行业的整体进步。
③我国用于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很少与国际接轨:我国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局限性,没有能够与国际相关法律法规接轨,所以在现代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发展潮流下,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我们却束手无策。我国的很多中药产品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走出了国门,但是因为缺乏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的中药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只能以食品的形式销往国外,但是食品出口需要在检验的过程中表明主要成分以及相关含量,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出关,这就让我们的知识产权没办法得以保障,甚至导致贸易争端,因此在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方面亟待加强和完善。
④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意识淡薄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法制化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于一个两千多年封建统治下的国家来说仍然亟待加强我国国民的法制化意识。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基本建立了法律法规,但是故意侵权或者非故意侵权事件却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加强法制意识,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那么就会导致商业的恶性竞争,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更容易打击研发者的积极性,造成整个行业的下滑,所以加强法制教育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既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后,对于《药品管理法》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并重新修订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表明了我国对于新药的专利保护正式开始,并且设置了药品监测器。制度的变化也让原有的新药保护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我国国内的制药企业来说,明确制度的发话所引起的差异,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有益,同时对于企业确立长远的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中药技术的保护方面我国应该算是做得相对比较早的国家,对于中药的生产技术我国千百年来都进行了自我保护,对于技术的保护与配方都以秘方的形式进行了保护,甚至祖传过程中很多都秉承传男不传女的习俗,这一习俗的形成是源于当时生产力低下,都是以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模式,但是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让我国中药行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已经可以进行工业化生产,在进行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对于技术的保护就成为当前又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在这方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保护经验,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才能有效促进工业化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于新药监测期的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我国在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对新药的保护时间为五年,在这个期间不允许任何企业对其产品进行防治,这个政策就是对于新药的监测期间的保护手段,这五年时间就是研发者的宝贵财富,这是对其积极性的有效促进措施[4]。
对于新药药方中所包含的药材可以使用药物的原产地标志保护。
对于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所培育出的药材新品种可以采用药材植物新品种保护。
制药企业作为中药生产研发的主体,只有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加强,那么就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整个中药行业的进步。对于目前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态势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必须通过有效措施来促进,只有让业内人士能够认识到中药的产权价值,才能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也就容易形成自发的进行保护的意识形态,也就更容易促进法制化的建设进程。
①配方及处方的保护,包括单位药处方、中成药处方、复方药处方等。这其中的古方和复方的产权问题较难鉴定,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加强研究。②中药炮制技术,这之中包括重要的传统炮制技术、保鲜以及新型饮片技术,其中对于传统的炮制技术的继承及发展尤为重要。③中药材生产保护,这之中应该包括中药材的分布情况、培养技术、包装仓储、品质鉴定等等[5]。④中药质量控制以及技术保障,这之中包括检测方法、标准品、检测仪器以及试剂等等。
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只有通过加大与世界各国的密切交流,制定系统的国际性专利保护环境,才能有效促进我国中药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理论化研究,只有通过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才能让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接轨,才能让我国的中药真正走上国际舞台,并在国家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 张清奎.医药及生物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与审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 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