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缺制度

2013-08-15 00:46张宝林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0期
关键词:内务府满洲满族

张宝林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王朝,既要保障本民族的主体统治权利,又要联合蒙汉官绅,以实现有效管理,如何定位各民族官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回避的政治问题。清朝在官制上,沿袭了明朝的官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

一、清代的官缺形式

清朝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为了保证满洲贵族统治地位,清朝特设“官缺”制度,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根据官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官”补“缺”。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在清代,满缺、蒙缺、汉军缺、汉缺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但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面对军事、政治的需要设立或者裁撤官缺。与明代不同的是,清代的官缺包含官制数额和性质类别两种不同的含义。按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按官缺被授予人身份与民族的不同,分为宗室缺、内务府包衣缺、满洲缺、蒙古缺和汉军缺

宗室缺,是指只有宗室人员才能补授的官缺。这部分官缺主要集中在宗人府、理藩院、都察院、六部、陵寝衙门,在宗人府内除了宗人府府丞、汉主事,其他官缺都是宗室缺。

内务府包衣缺,是指仅有内务府包衣才能补授的官缺。除了内务府总管大臣缺、各园处监管大臣缺、员外郎缺、三院的侍卫缺、六库衙门郎中缺以外,其余的内务府各个官缺都是内务府包衣缺。

满洲缺,是指只有满洲人才能补授的官缺。满洲缺是清代官缺中范围最广的,中央要害部门皆为满洲缺,其他京城官员除顺天府府尹、顺天府丞、奉天府府尹没有满洲缺以外,其余都为满洲缺。在地方,奉天府府尹、吉林分巡道、直隶热河道、奉锦山海道、口北道、山西归绥道,以及各省的通判、理事同知,都为满洲专缺①。

蒙古缺,是指为蒙古旗人专门设立的官缺。唐古特司业、助教、中书,游牧员外郎、主事,为蒙古专缺。其余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游牧员外郎、主事,为蒙古专缺。其余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都察院给事中、御史,各部院郎中、员外郎、主事、堂主事、司务,国子监司业、助教,钦天监五官正、灵台郎、挈壶正,以及部院衙门笔帖式,皆有蒙古缺②。

汉军缺,是指为汉军旗人专门设立的官缺。例如在内阁中的侍读缺、中书缺、典籍缺,钦天监的秋正缺(六品),大理寺中的寺丞缺等,都是汉军缺。

(二)按官缺选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请旨缺、留授缺和题授缺等

请旨缺,是指由吏部或者军机处等部门列出补授名单,由皇帝最终裁决是否任命,会典上所记载的“开列缺”、“请旨缺”、“补授缺”都属于请旨缺的一种。

《清实录》记载:“其在汶上县管圣泽书院事世袭太常寺博士、应以衍圣公第三子承袭。至尼山书院、洙泗书院、及四氏学录等官、俱照旧留用。管勾、司乐、掌书等缺、听衍圣公咨部补授。”③

留授缺,是光绪十年设定的,由吏部议定之后,参革、降补的官缺分别予以咨、补,第一缺咨部归选,第二缺扣留外补。《清实录》记载:“京司官、小京官、笔帖式,分留授、调授、拣授、考授,皆引见候旨,余则选。外官布政使、按察使开列,运使请旨。道府缺有请旨、拣授、题授、调授、留授,余则选。厅、州、县缺同道、府,无请旨者。佐杂、教职、盐官,要缺则留,余或咨或选。”④

题调缺,包含两种情况,一为题缺,一为调缺。题缺是指如有遇到出缺的情况,不论官员的品级高低、是否是现任官员,选择合适的人员补授此缺。调缺是指,如果遇到出缺的状况,应在同品级的官员中选择合适人选就任此职。

二、形成官缺的原因

第一,丁忧造成的官缺。所谓“丁忧”,是指官员的父母等亲属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则官员需要离开现职,返回祖籍守孝,丁忧结束后,重新等候补授官职,这部分人称之为“以丁忧服满之候补官员”。官员在丁忧期间不得任官、不得婚嫁、不得宴请宾客。《清史稿卷十八》有如下记载:“宣宗二十一年,癸酉,王引之丁忧,以汪守和为礼部尚书。”就是此种原因的体现。

第二,官员调任形成的官缺。一种是清朝官员为了防止专权,任期满后,进行调任,因此形成官缺,于此同时,清朝在军事和地方驻防上,也经常实行将领的任调。另一种是,现任官员官缺被裁为候补官员或者外任官员尚未赴任,则形成的官缺。并且实现了一套严格的规避制度,例如回避本籍或者祖籍,回避荫族,因此,也出现过兼署或者一个职位长期空缺,无人任的情况。

第三,降罪革职,官员缘事降职甚至革职查办的情况在清朝屡有出现,据《清史稿》记载:“陕西巡抚萨弼以赈灾不实革职。⑤”官员降罪、革职之后,原先的职位就形成了缺。等待人员候补。

第四,根据临时需要,设立官缺。军机大臣、外务部总理大臣、海军大臣等得设立,都是根据临时的需要设立的。《清史稿》记载:“九月,命会办财政处事务。庆亲王奕劻三月庚午,以督办政务大臣、外务部总理大臣为军机大臣。”也是印证了此观点。

第五,缘事所形成的官缺,例如:终养父母、生病、省亲、修墓、送亲、归娶、差竣等情况。

三、官缺制度的影响

官缺制度,作为清王朝人事上的组织原则与实现形式,其变化不仅仅是简单的数量和民族属性的转换,实质上体现的是行政权力在不同民族属性官员间的数量和民族属性的转换,也体现了行政权力在不同民族属性官员间的分配和调置。所以,在创建伊始到乾隆十三年基本定形,中央各官缺额数与性质不断增衍、转换的调整过程,不仅是清朝典章制度不断轴向完善和稳定的标志,而且也预示着中央权力格局的形成⑥。影响也尤为深远,主要体现在:

(一)巩固了满族作为统治阶层的地位

清朝是满族建立的,为了保证满族的利益和统治地位的巩固,清朝在建立之初,就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满族(旗人)的政策,官缺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例,这种表现尤其体现在对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的任用上,作为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如中央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火药、兵器的府库全部为满官缺,本人据魏秀梅女士所著《清季职官年表》及《清实录》记载,针对先后担任过六部尚书(嘉庆朝至光绪朝)及部分地方总督、将军及副都统满的人员民族属性进行了统计⑦:在中央,自嘉庆朝至光绪朝,先后担任六部尚书中,礼部尚书共计102人次,满族54人次(约占总人数的52%),汉族人数48人次(约占总人数的48%);兵部尚书共计125人次,满族68人次(约占总人数的57%),汉族人数54人次(约占总人数的43%)。其他各尚书部门情况类同,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也全部都是满官缺;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满官。例如乌里雅苏台将军共计82人次,皆为满洲人,伊犁将军共计47人次,皆为满洲人。由此可见,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重要管制一直掌握在满族人手中,充分满足了满族人出仕当官的愿望,保证了本民族的利益。

(二)笼络了汉族上层地主阶层,扩大了统治基础

清代官缺,除了保证满族人出仕当官的同时,也积极笼络汉族地主、士大夫,在官缺的设置上,也本着笼络汉族上层士大夫的原则,专门设置了汉缺,其他民族不得担任。例如内务府包衣缺中,内务府总管大臣缺、各园处监管大臣缺、员外郎缺、三院的侍卫缺、六库衙门郎中缺都是汉族缺。在中央其他部门的翰林也有汉缺,在地方总督的任选中,也基本做到了满汉参半的原则,例如直隶总督(雍正朝至宣统朝)共计74人次,其中满族29人次(约占总人数的39%),汉族45人次(约占总人数的61%);两江总督共计82人次,其中满族45人次(约占总人数的55%),汉族37人次(约占总人数的45%);闽浙总督共计45人次,其中满族23人次(约占总人数的51%),汉族22人次(约占总人数的49%)。随着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的兴起,清朝统治者也越来越依赖汉族地主的力量,随之官缺中,汉缺也越来越多,原先只有满族、蒙古族才能担任的官缺,也采用了汉族担任。

官缺作为清代的人事制度,对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注释:

(1)(2)杜家骥,张振国.清代内务府官制的复杂性及其特点.西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71-73。

(3)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卷九。

(4)清史稿·卷一一零,志第八五。

(5)清史稿·卷七,本纪第七。

(6)徐雪梅.清朝职官制中的满汉差异问题研究.南开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9(4)。

(7)本统计中,如一人先后担任统一职务,则视为一人。本文所指满族人皆包括含满、蒙、汉军旗。

[1]魏秀梅.清季职官表[M].台北:中央研究近代史研究所,1978.

[2]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清实录(影印版)[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徐雪梅.清朝职官制中的满汉差异问题研究[J].南开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9,4.

[5]杜家骥,张振国.清代内务府管制的复杂性及特点[J].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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