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协会——对一起主管部门借行业协会乱收费的案件剖析

2013-08-15 00:51运城市盐湖区纪委监察局检查二室
支部建设 2013年36期
关键词:会费章程行业协会

■运城市盐湖区纪委监察局检查二室

前不久,运城市盐湖区纪委在调查区某行政执法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罚款不开正式票据的问题时,发现该工作人员将所收罚款缴纳了该局主管的某行业协会。调查组顺藤摸瓜,发现该协会存在种种违规问题。经过调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协会会长)受到了严肃处理。在调查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实际上,类似问题在基层的各类协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广大企业、经营户对此颇有看法,又无可奈何。因此,对这个协会的问题进行解剖,便有了较为普遍的意义。

调查显示,该协会的手续还是很正规的。民政部门的资料显示,协会成立于2009年,由区内6个有影响企业发起成立,各种证、照,协会章程、机构、制度一应俱全,其业务范围林林总总十余条。然而,通过这些表面现象,调查组还是发现了一些“正规”背后的违规问题。

其一,交钱成“会员”,“业务”很简单。协会的章程规定,该协会是企业自发成立、民主选举的,企业要加入协会,必须履行申请、填表、研究等程序,同意入会后还要发放会员证。但在实际运作中,该协会却是由主管局发起成立,在局办公会议决定企业、经营户入会标准。企业把会费交上去,得到一纸收据,就成了“会员”。虽然协会章程列出了协会的十余条业务,但许多企业主表示不知道这个协会是干啥的,也不记得入了协会后,协会为他们提供了什么服务,只知道每年到时候就得交会费。据协会负责人讲,协会章程上的“业务”大多数没干过,只是年审时写个材料报上去就行了。

其二,“大檐帽”动员,入会都“自愿”。按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以自愿为原则。协会收取会费,本来应当是自身的事,但实际情况是,收缴会费经常由主管单位越俎代庖,该局要求负有执法职责的科、室、站等中层机构都要下去催收会费,并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用作办公经费”。有了这样的激励机制,各部门收会费的工作“积极性”便不在话下了。有的借执法之机“劝说”,有的借企业办证、年审之机,将交会费收据作为必不可少的“手续”之一。这能不“自愿”么?显然不行。

其三,要办违规事,协会来出面。说该协会只收钱不干事,似乎也不全对。从账上看,协会也从事些资格评审等工作,这工作自然需另行收费。奇怪的是,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收取评审费开的是协会的收据,然而,这个协会除会长外,真正的工作人员只有一人(秘书长),评审工作实际上是由主管局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搞的。既然是局里的工作,为什么不开局里的收据呢?进一步了解才知道,这是因为该收费项目并未获得物价部门的审批,如果以局里名义直接收费,属于无证收费,是要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在此情况下,该局便由协会出面,使用协会的“社会团体收费票据”收取“评审费”、“资料费”等,让协会来“应”这个“名”,以规避相关检查。

其四,协会收的钱,机关花大半。根据民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八条规定,不得将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但实际上,协会收上来的钱除用于协会运转的少量开支(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发放宣传品等活动),大部分用于该主管局的招待、交通、差旅、人员下乡补贴等费用,使得协会账成了该局的第二财务,有小金库之“实”,却无小金库之“名”。这样便不难理解,主管局为什么对协会的收费如此“上心”了。

一个证照齐全、材料完备、审批合格的协会,在运转中变了“味”,协会章程规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其中原因,令人深思。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有关部门领导没能在工作中真正着眼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固守“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抱着这样的思维,就必然会盘算协会怎么运作于部门有利,最终把好“经”念“歪”,使协会“变味”。不客气地讲,在基层,一些行业协会的存在,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理由,就是为主管部门多一条创收渠道,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的并不多。一个部门这样做,企业尚且叫苦不迭,多个部门如果都这样干,就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加大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运行成本,滋生有关部门腐败,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全面规范类似协会,清理相关部门借行业协会乱收费,已刻不容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真正落实,规范运作。我们了解到,在基层,各行业协会从外表和形式来看,都是“正规”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东西大多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民政部门的抽屉里,真正得到执行的很少。因此,要解决行业协会“变味”的问题,其根本途径就是采取坚决的措施,让行业协会回归原本功能,真正按章程的规定来运作,真正做到应企业呼声成立,通过民主选举实现自我管理,以为会员搞好服务为其主要目的,特别是要真正切断主管局和行业协会的经济依附关系。为此,作为主管部门的领导,首先要从思想上厘清行业协会存在的真正意义,真正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群众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高度,以发自内心的积极主动的态度,指导行业协会早日回归“本位”,规范运作。

二、综合治理,加强监管。显然,行业协会的问题,仅靠主管局“壮士断腕”去解决,力度还是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根据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协会的审批和监管。但从调查情况看,民政部门的监管基本流于形式。因此,建议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全面清理,不但要看协会证照是否齐全,材料是否齐备,更重要的是深入基层会员单位,看其是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特别要查其财务,看其是否成为主管局的“第二钱柜”,如有违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吊销其相关证照,依法终止其活动。要将这种监督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同时,主管部门要狠刹“四风”,厉行节约,财政部门要努力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改变其依赖下属协会收费弥补经费不足的现实状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作为纠风治乱的工作重点,在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条规严查快处,使主管局领导明白打行业协会“歪主意”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伸手必被捉”,以此推动本区域行业协会的不断规范,为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做出贡献。

三、顶层入手,逐级规范。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情况,即“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在上面”。许多行业协会都是从中央部委开始自上而下,全国、省、市层层成立协会。这些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协会,毋庸讳言,多从本部门的角度,强调其成立的必要性如何。然而,从全局和形势发展来看,一些协会有无必要层层设立到基层,甚至有无必要设立,都是值得重新审视的。建议由监察部牵头,从顶层设计入手,对隶属于各有关部委的行业协会进行全面清理和认真规范,在认真调研特别是听取基层呼声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意义不大的应予取缔,有存在必要的,也要针对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认真整改,省、市也要逐级开展相应工作。这样自上而下,就会势如破竹,使基层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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