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哲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体育事业的发展日益蓬勃,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而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健全,体育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也日益迫切。在这个背景下,《体育法》于1995年应运而生,自从其实施颁布以来,体育事业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发展速度加快,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起步较晚,因此借鉴其他领域的相关专业性法律发展历程,我国体育法的实施和进一步的完善依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基于这一背景,在本文将着重探讨体育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并由此进一步地研究体育法系的完善和完整,更好地规范实践。
体育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并且发展的历程较为短暂,因此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且,从法律的角度看,体育法的调整对象等角度依然是按照过去主流法律思维而确定的,因此和实际情况已有很多不符之处,因此亟待进一步的完善。而这个背景下的体育法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增强自身的说服力和调整力度,从而更加适合变化发展着的实际情况。因此,出于进一步地发展法律体系的目的,需要进一步的使用价值分析法来论证体育法。价值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提出的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方法论之一,在科学研究中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以及选择也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必须要将其坚持下去,贯穿整个法律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之中,进而关注实践的需要,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能够应用到实践中去的理论才是优秀的理论,才是有价值的理论。因此,在体育法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坚持价值分析法,选择适当的立法目标和调整角度,进而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因为只有有良好的法律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进一步地揭示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进而确立正确的法律实践准则,使体育法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从这个角度而言,体育法的价值判断和分析选择就能够使其的价值和立法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并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体育事业发展的蓬勃生机和生命力,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果。
在当代中国,法律学术界对法律的价值的界定是较为规范的。法律的价值体现在规范人际关系和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和判断标准,简而言之,就是人是法律的主体,客体可以是人、可以是物、可以是关系。但是不管客体的形式如何,法律的存在就是规范主体对客体的行为和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此,基于这一背景,我国的体育法的定义可以被理解为:人作为法律主体,对体育法这一法律客体的实际法律需要,以及人对体育法的判断和选择。从这个定义出发,将体育法的价值概念总结成为两个部分,一是人对体育法的需求;二是人对体育法的判断和选择。
无论法律的追求目标如何,其价值目标都是具有共性的,即保护一定范围内的利益。而保护哪个范围内的利益,就成为区别不同法律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根据体育法的立法精神和实际规范的客体来看,体育法关注的是如何规避体育活动中存在的诸多利益纠纷和利益分割问题,或者说,如何公平地分派体育活动带给人们的效用。从价值的层面分析,人们之所以对体育活动有追求,是因为体育活动可以带给人们一定的效用。而且由于体育和政治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是息息相关的,因此要在加强政治环境建设和经济环境建设的基础上进行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也就需要遵循这一点,不能超过社会发展的实际,也不能落后于实际情况,而是要和社会实际保持对应。政治上,体育是凝聚人民,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加强国防力量的一个重要方式,从经济上,体育事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的引擎,而且体育事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其他行业不能代替的。而且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就蒸蒸日上,体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也有很大的增幅。体育事业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被视为第三产业增加值,并且俨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同时,体育事业具有自身的诸多优势,例如开放性、世界性、普适性和外向性等。因此,体育事业的发展会带来不仅仅是自身的发展,更会带来其他相关产业的进步,如旅游、金融和餐饮等。因此,大力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会带来综合效益,这个综合性效益也会进一步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综上所述,体育事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任何一个组织和团体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体育方面也不例外。从某一层面来说,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和劳动的关系,因此确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对于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劳动法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运动员要求转会,只是一种技能的转移,而需要支付的准会费则相当于违约金。但是如果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合约到达约定的期限,那么运动员拥有自主权,相反,如果强行退出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自从1994年4月5日,我国成立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来,我国的体育彩票事业迅速发展,但是和体育相关的各种法律,如体育资金、体育彩票等都是相对匮乏的。面对如此壮大的发展规模,如果缺乏法律法规来限定各种行为,那么这就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一定会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失。所以建立相关法律迫在眉睫。目前,我国体育彩票采用的运转模式是国家组织售卖,然后将其获得的利益再投入到体育事业中,如增加体育设施设备、举办各种国内外赛事、加强运动员的培训等方面加大体育事业的投入,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目前,为了发展体育事业,扩大体育的资金投入必须要制定和颁布体育彩票法,保证体育彩票事业运转正常。因为这是必由之路,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主要标准,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降低公共利益的损失,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对限制体育赌博行为和保证体育运动的公平性有很大的作用。
利用运动员的人格进行商业行为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控制这种行为不会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呢。
目前,我国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制度是结合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一体的,但是具体的主客体和内容是不确定的,所以保护运动员的商业利用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保证运动员的合法地位,保证他们的人格权受到自己的保护;其次,完善运动员人格权的商业市场规范;再次,在在运动员和俱乐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两者的权利利益不冲突;最后,加强运动员团体的管理能力和增加后备人员的培养,并建立健全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最重要的是在运动员的注册、运动、日常的生活赛事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规范,接着对于教练、裁判等人员也要严格的选拔和管理。保证和体育事业相关人员的人身保障和社会利益保障。
总之,随着各种相关体育事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体育事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所以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约束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完整的体育法制体系,才能保证我国体育事业朝着更强、更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体育法内在价值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它与民法、行政法等现有法律部门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也决定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1]王岩芳,高晓春.论体育法的地位——从法的体系划分谈起[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1):84-87.
[2]王岩芳,高晓春.体育法地位评析[J].甘肃科技纵横,2008(6):92-93.
[3]朱琳.论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55-158.
[4]于善旭.试论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体育与科学,1990(3):13-15.
[5]于善旭.试论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体育科学,1990(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