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欢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目标客户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它是20 世纪70 年代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伴随着八十年代以来经济的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到非常成熟阶段。
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开始于20 世纪90年代,当时商业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然而大多数居民还没有理财的意识和概念,这一阶段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
从21 世纪到2005 年,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均取得显著进步;例如,银监会发布第一部“基本大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各商业银行大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等。
从2006 年开始到现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便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据银监会统计显示,自2005 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 年9 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6.73 万亿元,较2011 年末的4.59 万亿元增长47%。根据wind 资讯提供图表数据可知,2012 年前三季度119家银行合计发行理财产品22476 款,发行量居首的是建设银行,共计1899 款。在利率逐渐市场化的机制下,各银行也都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参与到市场中来。
图1
图2
中国社科院2012 年12 月发布的《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3)》亦称,保守估计2012 年全年的理财产品发售量将不低于3 万款,募集资金规模流量不低于20 万亿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其增长速度却非常快,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不过我们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总体规模和银行其他类业务以及国外同类业务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进一步的发展的问题。例如,由于经营政策层面的限制,导致我国理财产品尚欠丰富。除此之外,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保障,营销体系不健全,销售服务不到位,专业人员少,技术水平落后,监管方面的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等也都是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概括可以得知,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仍是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将会带给银行一定的风险。
一般来看,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包括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银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且同质性严重,这就造成了各家银行恶性的价格竞争,一旦市场利率发生不利于银行投资的变化后,银行所面临利率风险便是相当巨大的;就外汇理财产品而言,由于所有外汇产品的市场价格都会受到来自国际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外汇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政策也发生相应变化等,汇率风险也大大增加,不容忽视。
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客户为主体,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划是建立在客户的信息基础之上的。但时下由于银行急于开拓个人理财市场,银行信息的系统建设被忽视,其发展远远滞后。在这种客户信息缺失的系统环境下,客户的有关信用资料无根据、难查找,便造成理财计划确定目标群体时发生较大的偏差,加大了决策风险,同时也加大了银行对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难度。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工作人员、自身系统或外部偶然事件而使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操作的环节,诸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或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地震等都有可能诱发操作风险的产生。
在现阶段,我国金融立法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诸多领域大量存在着法律空白、法律过时等现象,严重阻碍个了我国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也使银行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金融信息知情权并提高其投资的主动地位,国家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治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具体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准确及时公布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收益情况报告等的责任义务。但现阶段由于相关立法层级过低、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一些银行并没真正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在向客户介绍其代理销售的各种基金产品时,往往淡化“预期收益”概念,让投资者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清等,很显然其中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分业经营下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是主张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这种经营模式已逐渐不能满足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商业银行必然都致力于寻求并拓展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出现。此外,在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理财服务证据保留、客户知情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方面也都潜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总之,伴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风险也一直都将存在。除了以上介绍的还存在着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多种风险,这都束缚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的创新发展。
鉴于以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对其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有效改善外部宏观环境,就是要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从目前的发展看,利率市场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为追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我国金融企业才可以在除了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外展开货币价格的竞争,进一步可以在货币价格上进行产品创新,实行灵活的定价策略。
2.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可供投资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险、债券等品种单一,基金起步较晚,外汇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这使我国外汇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也无一不与资本市场有关,因此我国现在的理财市场也受到很大的局限。
3.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打破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实现混业经营,这是综合性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政府应对现有限制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即使在现在强化风险、强化管制的时局下不能立即采取混业经营政策,也是可以考虑对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或出台一些相关的措施,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的拓展个人理财业务。
除了要构造完善的外部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也应始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发展特色业务等办法,切实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风险管理的执行方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的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其次,银行应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整合内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再次,建立个人信息体系,完善银行信息系统。最后,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2.加快发展特色业务,塑造理财品牌
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是要有核心产品、独特的服务等特色业务,从而形成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提倡内部计价制度,增强成本效益意识,杜绝有品种无服务、有产品无产出的现象发生;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终身为客户理财的经营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以“量身定做”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称心的服务。除此,锻炼和培育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加快网络化进程等也都一定程度上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正在蓬勃发展,其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业务带来的丰厚利润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它毕竟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国外发展已很成熟的个人理财业务还相差甚远。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外的成熟理念和经验,制定适合其发展的风险防范或解决对策,将是当前以及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密切关注的一个课题。
[1]任杰.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2]张莉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2.
[3]刘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刘娜,蒋湘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及对策探析[J].财政监督,2006(19).
[5]胡佳.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J]. 时代金融,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