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2013-08-12 00:55
时代金融 2013年7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农户

苗 静

(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我国8 亿人口在农村,农村自然灾害频发,使得农业生产不时地面临各种灾害的威胁,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的重大障碍。此外我国农村农民收入、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农民受保障程度低。正是基于我国这种特殊国情,需要我们探讨相关领域,不断拓展农村保险范围,以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多样化、高层次的需求。

一、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

(一)农村保险稳步发展

近几年,随着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我国农村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增长。以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为例,其覆盖面在逐年地扩大,我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参加新农合人数由2005 年的1.79 亿元增长到2011 年的8.32 亿元。参合率从75.7%增长到97.5%。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状况如下表:

表1 2005-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同时,农村保险中的农业保险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从2008 年开始,我国的农业保险规模就已在亚洲中排名第一,在世界中排名第二,仅在美国之后。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大增长,2012 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240.6 亿元。农户因投保农村保险所获得的补偿已成为其受灾后迅速修复所需大额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2009 年东北自然灾害发生时,农业保险用近20 亿为5200 万亩受灾作物给予了赔款,极大弥补了农户的损失。安徽省保险机构在2010 年油菜受冻灾影响后,快速赔付1.5 亿元来履行合同约定,达到总保费的2.1 倍。

(二)农村保险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对我国农村市场重视的逐步提高,我国不仅仅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也在农村中不断的扩大种类业务范围,涵盖医疗等多方面的保险。我国新农保试点开办,有助于缓和农村社会救济、老年人赡养纠纷等社会矛盾。我国保监会在2008 年开始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尝试。农业保险承保品种就已经涵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等多方面,产品扩大到多个领域如生猪、水产养殖等领域,涉农保险险种超过160 个。

(三)国家对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开始注重制定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通过各种途径支持农村发展,并由此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来推动农业保险的拓展。我国为投保农民补偿部分保费始于2007 年,预算额也从最初2007 年的20.5 亿元大幅增加到2009 年的79.5 亿元。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倡在农村发展商业保险业务等指示也均在2009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提到,可见国家对农村保险优惠的倾向度高。

(四)形成初步的农村保险监管机制

作为保险监管的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一直在积极探索与完善监管农村保险的方式,并初步形成监管机制。2008 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70 号文件,从而达到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引导保险机构行为的目的,文件中农险成为监管重点之一。在保监会的指引下,2009 年1 月成立了农业保险监管处,专门负责拟定全国农业保险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规范农业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农业保险监管工作。2009 年,保监会对一些保险公司如安华、阳光等保险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严厉压制农业保险经营中各类不合规行为。

二、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供给主体数量少

农村保险市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主要因为农村开展农业保险的技术难度较大。商业保险公司本身在经营农业保险方面并不成熟,存在着许多技术障碍,如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难以厘定,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等。这就使得开展农业保险的成本加大。加之,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频繁出现在农业保险中,这无疑加大了保险机构对损赔界定的难度,使农业保险更具特殊性。一些规模小、资产少的刚发展起来的新、小保险公司不能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快速直接地获得利益,不愿在能否盈利的不确定性下投资于农村保险市场,只有少数大公司有能力且愿意尝试开展农村保险,最终造成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少,农村保险市场萎缩。

(二)保险险种较少,设计单调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多变性及农民群众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其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应符合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状况及农民群众的需求。可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所开发出的险种很大程度上关注于城市这个大市场,造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更没有多少完全满足农村保险市场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其向农村保险市场销售的产品多数本来就不是面向农村保险市场设计开发的,品种大同小异,设计单调,甚至大多产品结构本身就不符合农户的需求。而且在产品设计时,对农业风险存在定量分析不足等缺陷,难以合理运用精算等手段来科学厘定费率,使得设计出的产品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三)农村保险缺乏有效需求

我国农民自古以来就有着自然经济封闭的观念,一直有靠天吃饭的思想,同时农民自身文化知识缺乏,还有的相信封建迷信,大多农户都被动地承受风险,而为了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农户防范农业风险主要还是集中于运用自身的力量,比如广泛采集农产品市场销售信息、努力学习基本文化知识以及选取新品种等,而很少去运用外部力量来减轻自身损失,加之对农村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减少了对其的需求。又因为部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够重视,导致农业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的理赔程序等混乱现象,服务水平低,没有起到为广大农民宣传保险知识的作用,这也使得农民不相信不认可农业保险。

(四)经营农村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阶段,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在逐步攀升,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远远超过传统险种,缺乏效果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已成为农村保险机构现阶段所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农业再保险机制,风险得不到高效率的分散。农业保险由于巨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都需保险公司来独立负担,高的赔付率也使得保险公司亏本可能性增大且无法预测。只有阳光农险建立了大灾准备金,上海市安信公司、吉林安华公司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投保了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甚至有的直保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安排充足的再保,这给了部分公司非常惨痛的教训。

(五)保险市场监管强度不高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紧随其后我国保险业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农村保险市场也成为众保险公司的主要开发领域,可以说我国农村保险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仍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对农村保险市场这块新领域的监管明显不足。据了解,如今只有在省级或较大的城市才有保险监管机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在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出现了少数保险机构及其个别员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夸大产品功能,营销素质差,服务态度差等现象,这极大地损害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名誉,降低了农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进而打击农民投保的主动性,影响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健康长久发展。很明显,保险市场监管强度不高。

(六)农村保险市场专业人才匮乏

保险业的独特经营模式决定了它对人才有着特殊要求,而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强,要求保险公司及员工具有熟练且准确的保险经营技术,如保单的制定、保费的核算等及一些专业的农业知识,目前,除中国人保有一些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人才外,其他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兼具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而且没有专业的农村保险产品营销人员,大部分自身都没有真正地了解农村保险,所以受专业知识水平低的限制,并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提供符合自身实际的保险业务,阻碍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扩大。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对策

(一)提高政府扶持力度,增多农村保险各项优惠政策

在任何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始终是弱势产业,农业的高成本、高风险等特性无一不成为农村保险市场不断壮大的障碍物。而其若要发展,必须大力完善政府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财政等政策支持,合理补助农村保险的过高成本和风险损失,调动农村保险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例如在保费补贴政策上,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保险,根据国家需要和财力可能,可增加多种保费补贴品种。在税收上,应继续推出优惠措施如减免等来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可以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专营政策性业务,切实为农民服务,保障农户利益。

(二)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农保意识

农户只有在对农业保险有了充足的认识与掌握的情况下,且在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才会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保险决策。所以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各大保险机构需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大对保险的宣传。具体措施有:一是要积极推广农业保险知识,通过广播、知识讲座、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来引导广大农户,使其了解保费交付与保额赔付等的基本程序,逐步强化保险投保意识。二是让农民在灾前做好防范工作,及时投保农业保险,灾害发生时要主动参与抗灾救灾。三是要帮助农户形成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条款准确理解并合理利用,从而使其在出险时第一时间报案,并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推进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多元化发展

由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需求具有多样性,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地理条件也不尽相同,农村保险不能是单一的模式,必须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产品体系。特别是,保险公司也应注意研究农民的投资需求特点,如农民尝试使用一些新型的机器设备,使用新品种的种子或化肥等。我国各个地域之间的差别较大,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不同,农民收入水平更不同,呈现多层次,可以依照本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灾害是否发生频繁,灾害破坏程度的轻重等情况设计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既要满足部分高收入农户的需要,也要有适合普通大众农户的需求产品。

(四)完善风险分散体系,增强长久经营能力

我国之前的农业保险经营中,超过一半的风险保留给经营机构自身,很少有安排再保险保障等分散机制。那么由于针对巨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补偿体制的仍有欠缺的方面,保险公司在受到大灾害的年份无力独自承担起数额巨大的亏损,限制了其对农户的赔偿能力,因此不能遵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进行赔付。大多数农户对获得的赔款数额不满意,这降低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损害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其保险工作的长期发展。我国需要借鉴国外成功转移风险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贴下农业再保险机制,通过它来分担农业的巨灾风险给保险机构造成的冲击。

(五)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及相关法规

发达国家大多通过采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而我国,特别是在以前农村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投保农户的责任、义务及经营规则等都不明确,因为没有关于农村保险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为了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在2012 年11 月我国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且该条例已在2013年3 月份施行。但毕竟是刚开始施行,缺乏实际运用经验,农业保险经营是否会逐步规范还有待考究,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保障农业保险依法运行。

(六)培养专业的农村保险人才

农村保险公司的效率与竞争力不仅与是否具备现代经营理念和技术的经营管理人才息息相关,更取决于是否能培育了解“三农”特点和需求还能与农民有效沟通的优秀人才。况且,农村保险基层人员的培训、事后的监督机制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保险数据的可靠性,进而给保险机构的经营造成误区,这就要求保险机构不仅要重视高素质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培养,选拔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保险和农村保险、农村灾害防范等基本知识。也要培养出同时兼具精通保险且能够准确了解农村保险市场的专业人才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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