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佑铭
(广东财经大学 县域经济研究所,广东 广州510320)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下同)1988年发布的 《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及1996年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二者合称巴塞尔I,下同)一直以来被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领域视为“圣经”。2004年6月,在接受国际银行界的反馈意见和总结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最新发展成果的基础上,BCBS又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II,下同),巴塞尔II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然而,在巴塞尔II全面实施几年以后,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了。这次危机虽完全从金融部门产生,其波及面却极大,不仅席卷了美国,更以惊人的速度横扫全球每一个经济体,其传播速度、危害程度和持续性都令人咋舌。而更为奇怪的是,号称风险管理体系最为严密的美国在危机之前并没有丝毫察觉与防范,这让很多人都感到十分困惑:已有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在对某些重要的风险因素进行探讨的基础上,2010年11月,G20峰会通过了BCBS对巴塞尔II进行修改的建议(即巴塞尔III,下同),针对新资本协议的不足进行了部分改进。①为了满足国际新监管标准,我国在考虑到银行业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监管新规”),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监管新规”又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是当前国际银行监管的基本理念,我国“监管新规”主要是通过资本充足率指标、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杠杆率指标等四大工具来实现这一理念的。
次贷危机暴露出8%的资本充足率不能覆盖危机期间银行遭受的损失,所以在巴塞尔III监管改革中,强化资本监管、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和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成为焦点。正如乔方亮所言:“新资本协议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在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的同时,为审视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提供了更加宽泛的视角”。[1]
巴塞尔III和“监管新规”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②与巴塞尔III的有关规定相比,“监管新规”大幅提高了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提高了2%,并缩短了过渡期。由于留存超额资本肩负着破解金融危机期间银行在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上存在着的“囚徒困境”的任务,因此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必须尽可能保存收益、提高资本金充足率,才能避免陷入困境。国内上市银行经历数年的信贷井喷、内生资本率为负值后,派息行为没有显著变化,所以资本市场银行体系的集体大额融资和大笔派息并存。针对银行业的“囚徒困境”难题,“监管新规”规定银行应建立2.5%的留存资本。鉴于系统重要性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升,“监管新规” 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各国开了先河,国有五大行将被附加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并没有规定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的指标,“监管新规”中则明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拨贷比(拨备总额/贷款总额)2.5%和拨备覆盖率(拨备总额/不良贷款总额)150%孰高法标准。拨贷比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首先,拨贷比对风险不够敏感,如果大部分银行受到制约而限制了风险敏感性工具的使用,将意味着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倒退;其次,标准偏高,2.5%的拨贷比意味着在不良率高峰期银行仍能达到接近100%的拨备覆盖率,不具备平滑风险的宏观审慎职能;最后,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贷款损失率很少能达到2.5%的水平,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不良贷款和拨备总额较高的银行则约束不大。
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中大多采取正态分布假设,而对厚尾分布带来的左尾风险则不能有效应对。过去一直由中央银行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危机,巴塞尔III对流动性指标的设计,是以每个商业银行具备一定的左尾风险应对能力为前提的。“监管新规”针对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FSR)分别设置了2年和5年的达标时间。银监会计划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流动性缺口率、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除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存贷比,其他指标已经实施,所以本文仅讨论这三个指标。
在次贷危机中,杠杆率扮演了重要角色。巴塞尔III设置了3%的杠杆率。“监管新规”中设定杠杆率水平为4%并规定了较短的达标期,以约束表内非信贷资产的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银行表外业务快速扩张以及不受资本约束的子公司的迅速扩张。
随着“监管新规”的实施,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诸多风险,下面将就主要的风险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监管新规”的标准测算(见表1),截至2010年6月末,在银行信贷年增长15%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都超过了最低标准。57家银行中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7%,有52家机构达标;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7%,有47家机构达标;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3%,有49家机构达标。未达标银行(主要是股份制银行)需要补充少量的资本金。
银监会测算没有考虑6大行将在2011年开始使用巴塞尔II口径进行年报披露,而据前期调查结果,首批实施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因巴塞尔II实施而下降0.5%~1.0%。我们针对不考虑巴塞尔II实施、考虑巴塞尔II实施造成六大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和1.0%进行了测算(见表2)。不考虑巴塞尔II实施,截至2013年,银行核心资本和总资本缺口分别为830亿和2837亿;如果巴塞尔II实施降低六大行资本充足率1.0%,核心资本和总资本缺口分别为1328亿和5688亿元,存在较大的达标压力。
表1 资本充足率定量测算情况(单位:亿元,截至2010年中)
表2 上市银行2011~2013年资本缺口测算③(单位:亿元)
其次,国内银行中的国有大型银行一级资本金充足率较高,股份制银行较低,不过由于约束水平较低,且股份制银行派息率低,因而留存缓冲机制对除华夏银行以外的上市银行不构成约束。如果施加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则留存资本级差机制将对大部分国内上市银行构成约束,从而大幅提高下一年的留存比例(见表3)。
以交行为例,根据测算结果,附加逆周期超额资本后,交行当前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对留存收益构成约束,在下一年交行必须留存80%的收益,远高于交行65%的历史留存比例。这说明逆周期超额资本需要和留存超额资本配合实施才能起到促进银行提高留存收益占比的效果。
再次,“监管新规”没有规定逆周期超额资本,2.5%的实际上起到了逆周期的调节作用。如果没有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则大中型银行当前资本能支持其在2011~2013每年高达22.7%的信贷增长,这对监管机构降低信贷增速的目标不利。附加留存超额资本后,上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年均增长率仅为14.4%,接近监管机构对银行信贷增速的目标值(见表4)。
表3 巴塞尔I I I对留存收益的级差安排及对银行的约束水平
表4 留存超额资本的逆周期效果⑤
最后,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压力在于整体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比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初步确定为1%;在实施时间上,达标要求更快,比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前3年;以及限制场外交易、减少机构关联度、更高的监管力度等。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积极意义在于,进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列能够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和开拓国际市场,在受到国内严格监管、国际跨境监管的情况下,这将更有利于通过国外监管机构审核,也有利于获得国外公司的认可。
然而,对于我国大多商业银行来说,1%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使它们必须通过外部融资才能达标,自身具备优势的交易业务也将受到更多限制,而且商业银行在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限制方面将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对开展中间业务和产品创新不利。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唯一利好是其对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推动。
国内银行经过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等前期准备,除了外资银行,其他银行在拨备覆盖率方面基本上都已达标(见表5)。不过拨贷比达标具有很大的压力,只有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不会受到影响,整体上超过半数的银行没有达标,其中股份制银行的情况最为严重。
如果某银行在2011年一次性达标,则将对大部分银行产生较大影响(见表6)。即使系统重要性、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3年和6年过渡期后达标,利润率仍将受到较大影响,如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利润每年将分别下降5%和7%以上,股份制银行(除了华夏银行)每年的利润下降都在3%~10%之间。
“监管新规”对流动性指标场景设计的假设过于严厉、对市场危机的关联度设置过高、参数过于保守,大大超过了次贷危机期间的实际情况。为保持短期流动性达标,银行需持有更多的现金、优质政府债券、央行储备以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等低收益资产。这违背了银行应“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的原则,可能导致银行出现偿付危机。
在“监管新规”下,中国的国有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可以轻松达标。股份制银行可以满足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要求,不过有25%达不到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外资银行由于网点限制和存款不足,受到一定的压力(见表7)。
此外,由于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核心负债依存度在大型银行中处于落后地位,接近监管最低指标,经常出现部分时点依靠外部融入大额资金满足备付金的情况。“监管新规”提高了存贷比考核力度,实行按日考核,这使存款时点冲击策略无效,通过理财产品和同业往来规避存款准备金的策略也失效。这些银行零售业务占比不高,存款稳定性较低,对稳定性不高的协议存款依赖度高,流动性指标对这些银行的压力较大。
表5 银行拨备率指标测算结果(截至2010年中)
表6 拨贷比达标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的测算(单位:亿元)
表7 银行流动性指标测算结果(截至2010年中)
短期看来,新增的两个流动性指标对银行没有形成切实的压力,不过“监管新规”中加强了存贷比考核指标,对银行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流动性存在压力的股份制银行加大了存款吸收力度,从2011年初开始形成了存款从国有银行向股份制银行“搬家”的现象,使银行业的流动性问题转移到存款增长乏力的银行。
长期来看,流动性指标将会限制银行资产负债表错配程度,要求银行对资产负债进行动态调整,中小银行需要增加央票、国债等资产配置,这会加大银行成本,对净息差造成负面影响。
V.李莱达在评价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的影响时曾说:“银行之间相互争夺优质客户(因为需要较低的成本)将会使已经非常薄的利息差雪上加霜。”[2]就“监管新规”中有关流动性指标的设置对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影响而言,这一评价同样适用。
应该说,在次贷危机之前,监管机构对杠杆率是缺乏足够重视的,然而,“杠杆率作为一个与风险相对脱钩的、较为简明的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在次贷危机后由于其透明、直观和无顺周期性等特点被监管机构重新重视。”[3]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辅助指标,杠杆率主要是限制低风险权重资产扩张能力,即限制同业负债和同业资产,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相对较大。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杠杆率超过监管要求、短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间业务和衍生产品等交易不利,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执行巴塞尔II、实施内部评级初级法也有负面影响。
从短期看,中国银行业目前以利息收入为主,创新业务受限,在这种盈利模式下杠杆系数普遍不高(见表8)。⑥国内商业银行杠杆率平均为4.6%,国有大型银行、城商行和外资银行均已达标,只有股份制银行存在较小达标压力。按照“监管新规”的约束水平,在保持其他业务不变的情况下,国内大型银行可以轻松达到接近于香港和沙特银行业在2007年底的衍生品交易水平。这是因为香港和沙特银行业在2007年底主要参与了利率和汇率衍生品交易(即44个国家或地区的50%分位水平),而“监管新规”对这两种衍生品交易赋以较低的系数,两地银行仅少量从事了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商品和信用类衍生品交易接近于零,所以在衍生品交易达到香港和沙特银行业在2007年底水平时国内大型银行的杠杆率仅降低了2~3个基点(见表9)。
表8 银行杠杆率指标测算结果(截至2010年中)
在次贷危机中,加拿大银行业所受冲击较小,所以我们测算了我国大型银行达到2007年底加拿大衍生品交易水平时杠杆率受到的影响。由表9可知,加拿大银行业2007年在大量从事汇率、利率类衍生品交易的同时,还拥有较多的权益类、商品类和其他类(主要是信用类)衍生品头寸。我国银行要达到加拿大银行业2007年底的水平,杠杆率将出现较大下降,平均下降幅度在0.5%左右,这表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不允许银行达到与加拿大银行业相当的衍生品交易水平。尽管国内大型银行在资产规模方面已经位居全球前列,但在衍生品交易方面不太可能走向世界前列。
表9 不同衍生品交易水平下的杠杆率
同样以交行为例,2010年底交行杠杆率测算结果为4.76%,高于银监会4%和巴塞尔III3%的要求。短期没有达标压力,在中长期业务扩张和经营转型趋势下将形成对核心资本的压力。在具体业务上,交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将受到限制;杠杆率对于交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不利,受到的冲击高于使用标准法的银行;由于在计算杠杆时,只有很小比例的抵押和净额结算交易才能免于计入风险敞口,因此交行的风险缓释政策将受到影响。
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规避“监管新规”实施下的潜在风险是其获得竞争优势的现实选择。下面,将就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应对“监管新规”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经济资本的应用,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完善资本管理体系。建立动态资本调节机制,实现资本供需缺口的最小化,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各自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确定经济资本配置。其次,降低派息率,提高内源性融资比例。降低派息率有助于银行可持续发展。根据测算,如果国有四大行派息降低到国际大银行2004~2009年的平均水平(30%),其他银行派息下降10%,则2011~2013年五大行核心资本均不会短缺,资本缺口也将大幅度下降。股票回购对提升银行股表现的效果优于高派息率。由于国内投资者对股票分红的关注远低于买卖价差,银行可使用降低派息而节约的资金回购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提高股价,为将来的资本市场融资赢得主动。最后,创新外部融资方式,实施总量补充,进行工具创新,优化资本结构。从金融债渠道来看,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最多可配置1.5万亿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扣除当前持有的3000亿,仍能消化1万亿以上。加上滞留香港的人民币已达到4500亿元,海外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需求强劲,发行金融债正当其时。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达到新监管标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调节信贷规模与结构,解决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增强银行信贷的流动性,减少资本占用,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一定的信贷增速。银行选择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通过出售较高评级资产可以提高银行的融资能力。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保留首先损失部分提高其他层级资产的评级,以获得目标投资级别的信用评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设计出最能满足市场投资者需要的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货币的利率敏感度,如以房地产、应收账款、基础设施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将存量资产转化为不同期限结构的抵押债券,有助于分散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贷款和资产一般都持有到期,导致资本的周转与利用效率降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集中性风险的聚集。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利用信贷资产转让和证券化市场、风险缓释凭证市场等市场手段,推进主动地资产负债组合管理,调整和优化全行资产结构,提升资本利用效率。风险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风险计量的能力。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风险计量模型均由银行业自身开发的现实,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业能够更多地通过自身开发相关的风险计量模型,则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培养出一批国内风险管理领域的前沿人才,及时捕捉国内金融风险的变化,在国内、国际风险管理领域占据一席之地。随着“监管新规”的逐渐实施,我国商业银行业可以通过对外风险管理系统咨询服务、数据库提供、风险分析等,在相关领域占据有利的位置,在提高收益的同时,打造我国商业银行业“稳健、专业、高效”的市场形象。⑦
考虑到国内银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产品创新降低杠杆率监管的负面影响。可通过产品设计和业务调整降低杠杆率,具体措施如下:(1)由于杠杆率计算中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表外业务均使用相同的信用转换系数,可通过降低表外业务中风险收益较低业务的比重、偏重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获得监管套利。(2)改变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的种类达到更大的折扣系数;针对信用卡类产品未使用额度减半计入风险资产的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初始设置较低的额度并辅以简易的额度上调机制,降低风险资产计量基础。(3)杠杆率测算使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银行可以调整名义本金和真实风险的比值、基准资产、变动程度的量纲等,在不改变真实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名义本金。
首先,通过不同期限结构的产品创新加大存款吸收力度。在当前信贷市场偏紧的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产品创新如通过大额存单(CD)等产品突破存款利率上限来吸引公司存款。从长期来看,应积极进行负债管理,抓住监管机构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机会,争取尽快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金融债,为小企业贷款提供专项资金,缓解存贷比压力。其次,建立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经营战略上,银行应综合考虑自身的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等,确定自身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在业绩考核上,银行应当在风险的内部定价、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中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如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进行调整,降低因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忽视流动性风险。再次,加强久期匹配和缺口管理。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久期匹配和现金缺口分析等方法和模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优质流动性资产水平进行前瞻性分析。
首先,发展资本节约的零售业务。其次,提升中间业务占比,改变落后同业的局面,探索新型业务,开拓业务增长新源头,做强特色业务,实现品牌形象新提升。最后,积极开发小企业业务,以利于缓解大企业金融脱媒加剧的负面影响,提高低资本消耗业务的占比,缓解资本压力。
注 释:
①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sing Supervision,BCBS)通过的资本协议中,第一版协议又称为当前协议、老协议,第二版资本协议又称为新资本协议,2010年通过的资本协议一般称为第三版或者巴塞尔协议三。本文为了前后逻辑一致,将这三个版本统一为“巴塞尔 I”、“巴塞尔 II”和“巴塞尔 III”。其中,“巴塞尔 II”和“巴塞尔III”都属于本文“新资本协议的范畴”。
② 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③ B2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六大行是指国内商业银行中第一批实施B2的国有五大行和招行;CAR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留存超额资本;RWA指风险加权资产;在《指导意见》中给予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长时间的资本达标缓冲期,为了节约篇幅,我们仅仅列示了前三年缓冲期的计算结果。
④ 该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考虑到新标准对一级资本的扣除。由于国内银行的资本结构比较简单,这应该不会造成较大的偏差。
⑤ 假设新资本协议实施降低0.5%资本金。
⑥ 杠杆系数(即倍数)与杠杆率是倒数关系。杠杆率越高的银行,经营杠杆越低。
⑦ 从国内的巴塞尔II实施来看,风险管理软件外包是比较常用的途径。招商银行则更多地依靠自身开发,其成立的融博公司是公司化运作的招商银行总行软件中心,集金融、办公和管理等软件产品的开发、测试、培训和支持推广等任务于一体,现有深圳、杭州两个中心,共同承担招商银行电子信息化的任务。
[1]乔方亮.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2):48.
[2]V.李莱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05,(14):25.
[3]巴曙松.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新进展[J].中国金融,201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