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
一、采购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与案件特点
1.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5年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188件,其中直接涉及采购领域的案件50件,占到立案总数的26.6%,比重较大。从纵向角度而言,各年立案数分别为5件、3件、5件、17件、20件。2011年采购领域职务犯罪较上年同类案件增长240%,2012年采购领域案件占到当年立案总数的46.5%,这两组数据体现出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2.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案件涉及罪名来看,贿赂犯罪增幅明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单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贪污与挪用公款案件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而以各种名目收受“好处费”为形式的贿赂犯罪呈现出增长的趋势,2008年和2009年共查获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案件2件,而到了2011年和2012年,这一数据变成了21件,其中行贿和单位行贿案件从无到有,2011年和2012年各查获了2件。在商业发展过程中,贿赂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排斥竞争对手,而且严重破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从涉案人员来看,呈现“40岁现象”,高学历人员比例增大,以事业单位职员为主。平均年龄为46岁,“40岁现象”突出,同时存在主体逐渐年轻化的趋势。5年间,大学以上学历涉案人员共36人,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72%,其中2012年犯罪嫌疑人中有7人为研究生学历,2人为博士研究生毕业。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共22件,占44%,比重最大;国有企业18件;民营企业7件;司法行政机关3件。
从涉案金额和作案手段来看,大要案占的比例高,作案手段多样。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38件,占到案件总数的76%,处级以上涉案人员为11人,占到涉案总人数的22%,比例较高,其中职务最高的为正局级。作案手段多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二是犯罪隐蔽性强。隐蔽性除了体现在该领域窝案串案少,除了以“一对一”的联系方式外,还体现在犯罪的名义多,如在商业贿赂中,除了回扣、佣金等主要形式外,还有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会议和展览费等名义以财物进行贿赂。
二、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
1.谈判与商榷环节
谈判与商榷环节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非公开性,为采购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除了直接收受回扣款、好处费等方式外,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商品价格、高开发票报销及编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多发生在谈判与商榷环节。典型案例如:米某原是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有负责采购事务的职权,其利用办事处采购笔记本电脑的职务之便,要求销售单位高开购物发票,以虚假笔记本电脑采购价格向单位报销,将公款五千余元据为己有,之后其利用同一犯罪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2.签订合同环节
合同签订过程中,采购者与合同相对方属于合作关系,但在关键的价格商议过程中,双方也存在博弈,为了谋取交易机会和更多的利润收益,容易出现合同相关方给予采购人员好处费的行为。典型案例如:钟某在担任北京某大学研究所所长期间,主要负责为学校“211工程”和“985工程”学科建设采购设备。2005年,钟某在带领研究所进行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一套仿真系统,大学当时采购设备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有两家公司参与竞争,由于其中一家报价很高,研究所放弃与该公司的合作意向,另一家公司是该种设备国内唯一代理,钟某在选择设备上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进一步商议、确定价格过程中,钟某答应该公司在给其个人好处费2万元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并在其他的项目合作上给予帮助,钟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
3.招投标环节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保证采购环节的公开、公平、透明。但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准则很可能会被人利用,从而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等级也会随之增加。比如有的采购人员和供应商通过贿赂或者是恶意拆分项目等手段,在选择采购方式上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招投标环节往往是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典型案例如:发生在铁路线上的“非法交易”常某受贿案。常某为某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他不经招投标即将铁路线站区建筑空调系统的室外打井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8月,常某以个人装修房屋为名,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为其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4.采购费留存、保管环节
采购费留存、保管环节中,采购人员拥有大额资金,一旦心存侥幸心理,就可能踏入犯罪的深渊。典型案例如:汪某在担任某建筑研究总院建筑信息中心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支付给上海某广告公司两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元的转账支票截留,后汪某通过朋友将截留的两张支票分别转入北京两家公司并兑换现金人民币11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供应商单位需将销售成本同绩效考核相结合,创新考核制度。
采购单位是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供应商单位的制度建设也关系到该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供应商单位的绩效考核不但是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防止业务过程中出现非法违规行为的重要预防途径。可以说,在采购领域,科学的销售绩效考核是防止行贿腐败的最有力武器。好的绩效考核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销售人员主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客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服务,没有为个人谋利的必要和空间。要达到这一目标,核心是将销售中的腐败行为看成是单位销售可能面临的成本,不行贿将体现在销售项目成本的减少上。如果不行贿,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以降低销售成本,从销售利润中争取更多的提成。供应商单位发生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方面需从法制教育上加大投入,另外一方面需重新审视业绩考核方法,分析和反思制度的提升空间,以科学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经营过程的合规合法。
2.监督机关设置供应商剔除流程,发挥行贿档案查询作用。
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加大对违规非法采购惩处力度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通过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加强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监督,一旦出现不正当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建议对其作出“降低其信誉等级”、“几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处罚规定。
推行廉洁准入机制,发挥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预防采购领域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该机制充分考虑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易发多发情势,有利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公平市场环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采购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方出具无行贿记录的证明,以其“自证清白”的说明来督促合作方在经济活动中不出现违法行为,阻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队伍。2012年,据海淀区院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统计数据显示,“政府采购供应商备案”已成为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的主要使用目的之一。
3.采购单位需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关键岗位人员交流与调换制度。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人”。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队伍建设中,队伍的廉洁自律教育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的方式多样,需选择能产生威慑力的教育途径,开展廉政教育前听取意见,选择教育对象最易接受的培训方式,如前往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看守所、听法制讲座,培训中需进行良好的互动,使教育对象对职务犯罪产生敬畏。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存在着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特点,这一特点突出了建立管理干部定期轮岗、交流、调换制度的重要性,避免长期从事采购工作而产生“熟人贿赂”,在轮岗时也需加强纪检监督与审计。
4.采购单位需完善采购和招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形成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如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是要明确采购与招标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实施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有关人员在招标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工作要求及罚则,确保管理工作有序。二是从采购和招标的立项论证、资金预算、标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合同文本、保密事项等方面细化招投标工作规范与纪律。
5.采购单位需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扩大监督渠道。
加快采购信息透明度建设,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对于属须要披露范围的,应严格要求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披露,提高采购电子化信息管理水平,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实施采购在线监督,确保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二要加强对采购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采购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当成是透明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细化检查项目,边实施监督、检查,边纠正问题,确保“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