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萍
我从反贪局来到预防处已有十年了。在工作中,无论是对职务犯罪人员犯罪轨迹的分析,还是对一些系统、行业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原因的论证,我都尝试着从本质层面去理性思考问题,从内心深处去观察和感知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
查案和预防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刚到预防处不久,我就听到一些议论说,检察机关同时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好比历史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典故,自相矛盾:自侦案件查办多了,说明预防工作没搞好;预防有了成效使案件减少了,又会影响自侦部门的业绩。这种说法引起我的重视和思考。通过分析,我认识到检察机关查案和预防工作的关系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寓意并不相同。首先,预防客体是多元的,具有广泛性和抽象性;查办案件的客体是特定的、具体的,两者针对的客体不同一。如预防的客体是未发生职务犯罪的人、单位或系统产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或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查办案件针对的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人或单位。其次,两者针对的时间不同。预防针对过去时和未来时,查案针对现在时。第三,两者存在的形式和体现的价值不同。查案属于治标,看得见、摸得着,但治标仅针对具体问题显现的表象,无法根治;预防属于治本,有些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看不见、摸不着。治本好比医学上的“治未病”,体内虽有致病的毒素,但还未病发,医治的投入小,能根治,效果也较好。以上三点充分说明查案和预防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关系,他们之间不但不矛盾,还相互促进。实践证明,如果检察机关不积极查办案件,预防部门就没有鲜活的案件剖析资源,缺少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的针对性。反之,只查办案件,预防部门不剖析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缺乏对发生案件本质问题的深刻研究,查办案件就缺乏指导,事半功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2005年,我们与反贪局共同建立了“侦防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成为全国的首创。
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
没有从事过预防工作的人以为,这个部门不办案,工作难度不大,没有考核的“硬”指标,是份轻松的活。而预防干警却认为这项工作很艰难,甚至比其他工作更难。我亦深有同感。要把这项工作干好、干出成效,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法治理念,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组织发动能力。即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综合能力,懂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熟悉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了解有关行业、部门的规章管理制度、流程和廉政风险点,同时能写作、善演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否则将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举例来说,如果预防干警不能深入开展调研,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不熟悉有关单位、领域的制度和流程,就难以洞察其中的职务犯罪风险和隐患,也就写不好预防调查报告、检察建议,特别是年度综合报告。从本质上分析问题和从理性上思考问题的能力不高,就难以提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对策建议,没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也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报告。
由于预防工作需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需要向有关的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报送开展专项和专题预防工作的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年度综合报告、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书、或职务犯罪预警通报等工作,使其成为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张名片,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小,与预防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是任何人都能胜任预防工作。
警示教育工作的成效看得见、摸得着
警示教育是预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至今,警示教育方法一直在不断创新。但由于它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也很难用直观的标准来量化评估,不少人对它的作用一直存有疑惑。有的甚至认为前腐后继的现象说明贪官们并不惧怕法律的惩治,对他们进行教育根本不起作用,而对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到底是否有用也无法衡量,因此这是一项“虚”工作,应付过去即可。
但多年工作实践告诉我,只要将这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形成预防宣教的声势,就不但能起作用,还能很快显成效。例如2010年,毕节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涉农专题预防工作中,选择当地查办的典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在农村,特别是在“村、支两委”人员中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收到明显成效。工作中,干警采取一乡(镇)一大会、逐乡逐镇推进的方式,分别组织了针对不同群体的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公开下发惠民资金情况,在全市的乡镇中形成了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的强大声势。通过这次活动,检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73件,相关人员主动交出以各种名义收取的红包和非法收入,有的甚至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
开展警示教育是否有成效,还可以从落马者的忏悔中得到答案。我们在剖析案件时,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曾是高官或专家的职务犯罪人员,因为不懂有关的法律规定,而误入职务犯罪泥潭的事例。我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曾说,“如果我懂得职务犯罪的有关法律,就不会置省委书记的职务不顾而去犯罪。”
检察预防需要凸显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工作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有别于一般的廉政建设工作。但不少人认为,预防部门在非诉讼领域开展的工作,不具体承办案件,除了提检察建议外,其他工作难以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其实不然,只要我们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就能凸显其法律监督作用。我省一些预防部门对此作了探索:一是对初查后因职务违法行为未达立案标准,或者立案后情节显著轻微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人进行预防警示约谈,责令具结悔过;二是在此基础上,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对这些人作党政纪处理或者调离重点岗位;三是探索建立职务违法行为数据库,把这些人的职务违法问题录入后,提供有关单位查询、参考,在对这些人的提拔使用或者轮岗中严格把关、慎重对待,避免后患。
在预防工作工作中凸显法律监督作用的工作还有很多,例如我省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反映,在国家一项新的涉农惠民政策实施后的一两年时间里,涉及领域就会被挖出一批贪污贿赂案件。通过调查发现、掌握这些政策资金拨付使用的有关系统、行业的工作机制和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需要我们加强具有法律监督作用的预防工作。我想,只要我们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开展预防,就能充分凸显这项工作的法律监督作用和属性。
累并快乐着。预防的十年,是我辛勤忙碌的十年,也是充实快乐的十年。我愿意在贵州预防这块土地上继续耕耘,期盼收获成果后的那份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