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2013-07-30 01:55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集团化法律法规职教

总体上看,现有职教集团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校企合作、城乡合作、区域合作与校校合作,促进了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优化、共建共享,促进了职业教育结构性优化和质量效益的提升。但由于种种原因,职教集团化办学并不理想,形式大于内容,表层多于深入,局部优于整体,阶段强于持久。建议如下:

1.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建议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顶层设计,加强各个法规之间的衔接和一致性,突破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面临的体制障碍。

2.尝试确立职业教育集团法人属性,分别按照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的框架下,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现集团化办学的最大效益。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先行试点,然后分层、分步推广。

3.通过法律法规,厘清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各方的责权利,尤其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在集团化办学中应该承担的规划、投资、服务等职能,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4.切实从校企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核心利益出发,构建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校企间、校校间的利益机制。要解决各界广泛反映的集团化办学中学校热、企业冷的问题,关键要研究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问题,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切实关注企业的主要需求和核心利益。

5.加强对职教集团在支撑行业发展、服务区域经济方面的指导和监控。职教集团的阶段性发展规划应该受到第三方组织或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这样也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进而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此外,对参与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给予激励政策,特别是对集团内的行业企业成员单位,给予一些政策上的倾斜,比如企业职工的孩子入学、到学校兼职讲课、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晋级、学习型企业的优先认可、教育费附加的优先返还,等等。

(高拴平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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