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亚娟
利润操纵即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和控制利润,而且当今研究结果对利润操纵的含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观点。首先,广义观点认为,利润操纵是企业管理的固定组成部分,是以企业目标利润为中心,统一协调管理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广义的操纵理论是一种管理理论;其次,狭义观点认为,利润操纵是公司管理层为实现自身的效用或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调整公司财务盈余的行为,是一种增值理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自身利益,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操纵利润,甚至会超出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通过挂账、关联方交易、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或减少利润。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方法和策略,篡改经营中的一些重要事项,伪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信息,从而误导其投资决策,以此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资源自动配置功能的发挥。
1.为了融通资金或维持上市资格而虚增利润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必须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才能获得上市资格,而一些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为了实现表面上的持续经营只能通过虚增利润来实现获得上市资格的目的。由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要对一个公司进行投资,往往会根据投资者报酬率来做判断,投资报酬率(ROI)=年净利润/投资总额×100%我们从公式可以看出,虚增利润提高了净利润导致投资报酬率上升从而欺骗投资者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我国《证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定限期消除亏损,否则将停止公司的上市资格,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停牌的命运只能进行利润操纵以便虚增利润。
2.为逃避所得税而隐瞒真实利润
企业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当的税率计算得出。某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赚取非法利益,便会通过利润操纵手段来缩减所得真实利润,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但也存在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能维护其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和信誉,筹集足够的资金进行融资,不惜谎报利润,多交所得税,而这部分所得税往往又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形式返给上市公司。
3.为对外塑造良好形象而夸大所得利润
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常会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便充实现金流,企业为了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以达到获得贷款的目的,一些企业便通过利润操纵来虚增利润在账面上扭亏为盈,维护企业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的良好形象从而获得贷款。
4.内部管理层人为操作
在我国股市证券市场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转变而来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被控制在一些小团体或个人手中,这些小团体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进行虚假操纵,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亏空国有企业,但在账面上不得不维持高水平高利润从而进行利润操纵。
1.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新会计准则减少了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权,减少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但是,新会计准则同时又为新的利润操纵方法提供了可能性,如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全面引入,允许确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等都使利润操纵的空间加大。
2.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纵容操纵行为,不遵守职业道德。此外,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的风险意识薄弱,导致审计机构诚信的缺失,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和监察地位,也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外在诱导因素。
3.地方利益的驱动
企业上缴税款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效益好,有助于改善地方财务状况。当上市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欠佳时,一些地方政府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纵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对于部门或外界的监督审查也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企业操纵行为肆无忌惮,最终害人害己。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导致了国家和投资者承受经济损失,应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治理。
虚假的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就像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产生虚假信息的主要源头,所以是治理的重点。要从制度选择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杜绝虚假信息的环境。一是要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和结构。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和财务上的权利,让大股东并无权利干涉企业财务实现分离,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相互监督的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管和定期教育,从而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会计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会计审核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会计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会计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其次,作为会计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会计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实现部门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第三,一旦会计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不负责任行为,作为上述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依法处理,秉公执法。
同时,对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请的全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负责人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和信息是否属实。因此,对证券公司要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和跟踪检查,凡是纵容公司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虚假和不完整,从而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重要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规模。
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
当然,还要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长期性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从自身和自我做起杜绝虚假会计操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道德教化为手段,突出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使企业内部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从企业自身内部净化开始。
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利润操纵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首先是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次,要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体制,变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实施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保险制度,确保利润操纵下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最后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利润操纵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提供强大有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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