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瑛
民间借贷指的是处于国家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所形成的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进与贷出的活动之总称。从法律上民间借贷分为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和广义上的民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指的是各种民间金融体系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并不是现代所特有的事物,早在我国历史时期就有民间借贷。而在现代发展中,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和农村经济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地区,甚至某些欠发达的地区,再次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由开始的较初级借贷方式,最终发展成为了有规模、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资本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部分,对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我国的民间借贷现象突出体现在农村,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尤其明显,如福建、广东、浙江等。最近几年,我国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资金都流入了所在地域周边的中小型企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由于大量的中小企业发展起来,部分企业很难得到国家金融组织的支持,其只能向民间筹集资金,但是其期限较长,而且融资利率相比较国家金融组织高出许多。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宏观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同时民营经济也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国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某些领域信贷资金供需严重脱节,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源于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必然会产生的。目前在我国,中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已经是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多样化和实现国民就业的重要基础,并且以其较为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应变能力,成为了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部分。但是,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额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10%左右,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的14.4%。由此可见,我国的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支持相比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是极其不相称的。因此,民营经济不断的发展壮大,但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这种逆向发展的状态催生了民间借贷。具体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1.民营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难在企业自身。一是民营企业经营风险高。民营企业经营规模一般不大,自有资金较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上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缺乏客观性和透明度,给银行和各投资方带来了很大的不可确定的投资风险。二是民营企业的资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民营企业的抵押、担保体系有待完善。四是民营企业自身也无力承受过高的融资成本。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往往比较小,周期短,用款急,银行繁杂的贷款手续,无形中增加了贷款成本,使部分企业望而却步。融资难,难在融资环境。由于国家金融机构资金储备量的增长远远跟不上民营企业贷款需求的增长,也使得银行为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而将众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拒之门外,更有甚者,部分银行认为,贷款给国有企业,即使钱收不回来了,也是花在国家身上,风险相对要小的多,这也使民营企业贷款的门槛儿一直低不下来,使本来就不多的资金贷款分配更加紧张。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民营企业又很难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于是融资渠道就变得更为狭窄。
2.民间借贷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民营金融发展很艰难,在我国没有得到其应有的法律保障。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投资主体多样化、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但仍主要以国有金融为主体,金融业的改革速度远远不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3.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难
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服务的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向银行、信用社贷款的过程中,往往用企业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登记,因手续复杂、费用高而增加了融资的成本,使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加了难度。还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社会上的中介担保机构实力较弱,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使融资难以实现。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西、北、东三面被黄河环绕,属黄河上中游地区,与黄河北岸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金三角”。2010年鄂尔多斯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643亿元。而“十一五”的五年累计创造地区生产总值8490亿元,是“十五”期间的5.2倍,年均增长23.4%;人均GDP由4600美元增加到20800美元,与国内发达城市相近,经济社会始终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显示,2010年前50座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中鄂尔多斯的综合竞争力排名28位,其中综合增长竞争力排名第1位,效益竞争力排名第30位,发展成本竞争力排名20位,收入水平竞争力排名第14位。目前,鄂尔多斯市成为自治区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中西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的城市之一。
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特点是:
1.机构多、规模大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委托寄卖行名义注册的民间借贷机构发展迅速,仅截止到2009年末已发展到912家,5年增加了6.3倍。还不包括大量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和个人,据鄂尔多斯市商务局估算,仅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人就达2000户以上。参与民间借贷的既有普通居民又有政府官员,甚至还有学生、退休职工等。
2.相对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利率高、风险低
民间融资利率随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银行贷款利率如有调整,它的利率也会随之变化,如果要集资或者集股时,利率还要考虑资金投入所会获得的回报。据调查,企业的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的利率与企业和融资的规模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主要是取决于资金投向什么行业。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个体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较低,一般在10‰—2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融资机构融资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达到25‰。由于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快速、稳定,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违约率相对较低,纠纷较少,所以风险也比较低。
3.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首先,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据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下发的400份面向居民的民间借贷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200人在2008年曾与典当行、投资公司、其他民间组织或个人发生过借贷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62.43%,可见民间借贷已经在居民的生活中渐渐深化,此外,由于一般想要从常规的金融体系融资是比较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越来越依赖。其次,民间融资借贷用途多样化。企业融资,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流动以及业务需求。家庭融资,主要用于购置房屋、经营商铺等,有时也可能是为了投资。从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经逐步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这几大方向。
4.非公有制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
民间融资的规模大小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扩张、实力增强对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整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着显著作用。在该地区民营经济主体中,仅有15.9%的中小企业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其余资金需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民间融资来解决。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投向灵活,能更好解决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融资难问题,近几年对鄂尔多斯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很大作用。
1.依托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是否合法难以定性
在鄂尔多斯,在融资总量中占有很大比例的是通过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这部分民间融资在法律上是很难定性的。我们很难判定这种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或地下钱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进行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于此类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的标准以及确定认定非法集资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和认定。同样,对于非法地下钱庄的认定也缺乏此类标准。
2.行业投资相对集中,潜在风险较大
统计资料显示,仅2010年,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实际施工面积269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5.1%;完成投资365.7亿元,同比增长129.13%。全市新开工面积16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23%。2010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009.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0.1%;销售金额达341.7亿元,同比增长18.23%。据调查,其投资资金来源的50%左右来自于民间借贷。近年,鄂尔多斯地区房价持续上涨,全市商品住宅均价已达到4479.6元/平方米。由于房地产业是较为典型的经济周期性行业,在经济下滑期存在较大风险。在不断波动的经济周期中,如果资金链一旦断裂,极有可能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同时危及地区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
3.监管缺失
目前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机构处于监管失控的状态,同时由多个部门登记管理,但是这些部门仅履行市场准入的管理,业务是否合规性监管的力度不足。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机构审批通过后,相关的单位监管跟不上,致使有些机构超范围经营。例如商务部门承担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责,因为典当行属于特殊行业,设立还需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投资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业务运营没有管理部门;担保公司由经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托寄卖行属于特种行业,设立需要经公安部门的批准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也缺乏真正的管理部门。
4.税收流失
首先,民间借贷交易隐蔽性非常强,企业通过账务处理的,可通过查账方式予以确认,但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资金往来不通过账面反映,征收机关很难掌握其民间借贷资金往来情况,只能通过借贷两方的交互稽核方式发现。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将借贷本息合并作为借贷本金计入往来,账面不体现利息收入。
其次,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时,极少数借贷资金融入方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大部分企业在民间借贷账务处理上不体现利息收入,使税务机关对其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等各税缺乏明显计税依据。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活动采取严格的金融管制,所有的金融活动仅限定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制定及修订时也未考虑现在的民间借贷的新生现象,因此造成对民间借贷印花税管理的盲区。如果不尽快明确相关印花税政策,对民间借贷行为征收印花税,势必造成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在资金借贷方面上的税负不平等。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民间借贷也不例外,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为我们作了最好的诠释。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4倍即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大力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提高民众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当下最重要的。只有民众提高了风险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民间借贷额度。
首先是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市、债市直接融资;其次是地方政府协调银行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金融支持,再次就是允许民间资本开办银行,适当调控地方税收政策,给中小企业减少部分资金流出;加强中小企业和地方龙头企业的合作,龙头企业适当的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和业务帮助,只有让中小企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实体,更多的民间资金也会陆续流入中小企业。
国有银行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针对鄂尔多斯中小企业发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评估手段,有效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推进利率的市场化。目前的体制内金融制度实行的是低利率的管制,这恰恰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是相矛盾的,在金融体质压制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与体制下的银行利率相差悬殊,要使利率能够充分反映市场对资金的供求的需求,就要求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利率形成的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
自2008年以来,中国股市步入了漫漫熊途,始于2010年初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更是挤压了资本的投资空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哪里利润高,资金就流向哪里。中小企业缺乏资金,高利吸收资本,两者正好一拍即合,于是民间借贷飞速发展。要想解决好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首先是要发展好股市与债市,使投资者有利可图,其次是放开金融市场,允许民间资本开办银行,如此既可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又可解决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
要高度的重视民间资本的安全运作,利用法律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各部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民间借贷运作的正规化。要在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架起一座畅通无阻的桥梁,就要给民间借贷合法的身份,使其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具体做法有两点:一是各级政府要全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方面使民间借贷走到“阳光”下;另一方面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二是集合民间资金,建立更多真正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应该明确地方政府中负责民间借贷监管的职能部门,鼓励和支持参与民间借贷的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合法登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给民间资本以公开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出路,并加以适当引导。
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对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打造民间金融的监测体系。要引导其信息联网进入民间借贷登记、监测体系中。信息技术和法律技术相结合,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登记平台。
另外,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自我服务的金融形式,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来探讨成立民间借贷协会之类的行业协会自我规范的管理路径。
一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另一方面,对于违反金融秩序,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地下金融组织和活动必须坚决给予打击,如高利贷、金融投机、金融诈骗、利用地下钱庄组织使资金外泄等行为,应严厉取缔和控制,对于涉及黄、赌、毒、洗钱等有关的违法融资活动,应剔除出正常的民间借贷,保证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安全,追缴违法资金来源,给予严厉的打击和遏制。
民间借贷当前在我国已具有相当规模,且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必须加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民间借贷风险宣传,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严格监督管理,推动民间借贷正规化运作,引导民间借贷朝着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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