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彬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允许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在购置当期作为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扣除。对鼓励投资、减少重复征税、优化税制、降低税负发挥积极作用。但购建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仍然不允许抵扣,建议在“营改增”试点中允许购建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进项税抵扣。
1.符合减税的需要。在我国财政收入连年攀升并不断创新高之际,减少税金收入,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方式,是广大民众的期待,也是许多经济学者的呼声。从政府财政收入上看,我国有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实力。而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比较高,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出现“挣得不多交得不少”的现象。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税制调整的大致方向就是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目前,间接税性质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占我国税收总额比例过高,而直接税性质的所得税占比较低,不足30%。因此,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首先要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建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
2.符合“营改增”的需要。“营改增”最大的困难和阻力是缴纳营业税的行业进项税额小,改交增值税后,许多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当然,可以实行差异化税率和一些扶持政策,但这些政策又不能过多、过滥,否则容易出现既不利于监管,又会产生新的不公的局面,而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是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方面,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打通增值税链条比有限的扶持政策更为有效。另一方面,增值税链条是完整的,行业和公司的纳税是规范的,减少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对企业是有帮助的,一环扣一环还能有效防止假发票。因此,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营改增”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符合简化征收的需要。有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不够明确,不利于税收征管,虽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建筑物和构筑物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03”的构筑物,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无法判断和抵扣政策不公平的问题。比如电信行业的通信管道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没有列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就无法确定。但根据通信管道的特点应该属于构筑物范畴,应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通信电缆、通信光缆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也没有列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也无法确定。通信电缆、通信光缆一般有通过杆路架空的、直接埋到地下的、置放到管道的,根据其特点也应该属于构筑物或其配套设施,应该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电力企业电缆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属于代码“28”的电力工业专业设备,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通信铁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类,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而电力铁塔属于“28”类,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政策就不够公平了。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将购建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可以解决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不明确、公平抵扣政策等问题,简化了征收政策,提高了征管效率。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实行 “营改增”试点,到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已经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已正式上报了试点申请,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3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1.“营改增”试点地区的问题。“营改增”试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市,如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进行选择,考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因素,优先选择税收征管基础较好的省份,选择省份不应过多,3~5个省市为好。关键是发挥试点作用,为全国开展“营改增”总结经验教训。在太多的省市试点对发挥试点的作用影响不大,不应把试点作为一项优惠政策来实施,否则易产生新的不公平税收环境。
2.“营改增”试点时间的问题。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准备时间较短,有些仓促。“营改增”先进行试点是正确的,但“营改增”试点时间不应太长,半年到一年即可。试点时间过长,因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会出现税制 “洼地效应”,非试点地区的相关业务和企业将流向试点地区,造成更多的省份申请试点。
3.“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问题。营业税9个税目的行业差别较大,行业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应将营业税税目中的所有行业纳入试点,便于总结发现不同行业“营改增”的税负、征管等问题,为在全国推广总结经验。同时,不应将整个行业纳入试点,否则就相当于试点行业在全国推广,失去了试点的作用。已经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尽快在全国推开,有利于消除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
[1]周琳,陆文军,何欣荣.2011:中国“减税进行时”[J].新华网-新华视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