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研究

2013-07-21 12:17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王书霞
中国商论 2013年19期
关键词:销售业务视同销项税额

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 王书霞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一般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从而确定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其本身并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其只是在纳税时税法将其规定为视同正常销售行为来进行计税,所以视同销售业务其实是一种税法概念,而并不属于一种会计概念。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视同销售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具体规定存在着很多不同和难以理解的地方,因此,企业在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款计算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1.1 增值税法规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同销售行为:(1)由其他企业帮助进行代理销售货物的;(2)帮助其他企业代理销售货物;(3)企业将货物从内部的一个部门转移到另外一个部门进行销售的;(4)企业将自产的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5)企业将货物作为对于其他单位的投资的;(6)企业将资产或者货物用于股利分配的;(7)企业将货物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或者福利的;(8)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转赠给他人的。

1.2 所得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发生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公司在建工程、员工福利、员工奖励、抵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行为的时候,应该将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视同销售业务的范围缩小了很多,对于货物在企业内部的流转,例如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等将不再视为销售处理。一般来说,只要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离开了企业,就要缴纳所得税。

1.3 会计准则与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的规定

会计准则中并没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有关企业收入确认的准则中,有与视同销售业务相关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规定:“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业务并不会带来企业收入的增加,因此对于企业减少的货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4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解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从内涵到范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增值税中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货物的用途,还对货物的来源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所得税只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货物用途做出了规定。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该如何核算和处理;第二,货物是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照成本价格计入“存货”;第三,如果视同销售业务的货物不计入收入,那么减少的货物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2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2.1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企业自身部门以及分公司使用等,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将不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应当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并予以结转,如果属于外购的货物,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货物的成本结转。

(1)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会计处理。货物不视同销售处理,所得税不需要计算;增值税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计算。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会计处理。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并将货物按照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照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要将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业务,并需缴纳所得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者外购,均需要视同销售并作销项税额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并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能作为收入处理。例如:

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投影仪)100件捐赠给一所希望小学,市场价格每件500元,产品的成本为每件4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468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40000×17%)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按照货物的成本进行结转;增值税要按照视同销售业务进行销项税额处理;企业在年终对于所得税进行核算时,需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

2.3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要将此行为视同销售业务,并核算缴纳所得税;按照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需要按照货物属于自产或者外购进行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需要确定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1)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会计处理。企业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

例:ABC公司将公司自产的一批电冰箱100件用于职工福利的发放,电冰箱市场价格为每件2000元,每件成本15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会计处理。企业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外购的货物要将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业务缴纳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且货物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需要确认相关损益,这与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损益,同时也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业务进行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增值税上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例:ABC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对于长江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批产品市场价格为200000元,成本价为150000元。

(1)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相关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相关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4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的行为,企业需要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会计处理进行相关的研究,尤其是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研究,从而使得企业的会计税收处理能够准确。

[1] 兰芳.增值税中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2] 王丛芳,高春玲.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探析[J].统计与咨询,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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