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志东
民办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学体系,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一)增加了教育资源总量,缓解了发展教育的财政压力。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大教育投入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仍难以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民办教育极大缓解了政府教育投入的压力,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分流了使用公共教育资源的人数,间接增加了人均公共教育经费。
(二)民办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成为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在专业设置上,体现了市场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体现了市场导向。在人才培养上,突出知识的实用性和应用性。有的学校提出了让学生成为“准职业人”,让教师成为“专家型职业人”的理念,体现了较强的培养针对性和社会化导向。
(三)为学生提供了个性化服务,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教育的个性化需求越来越迫切,民办学校具有灵活高效的办学机制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极具个性化的服务,根据学生的特点、特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满足了家长和孩子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也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市场急需的人才队伍。
(四)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了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催生了民办教育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推动了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也为公办教育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民办教育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同时,民办教育打破了公办学校一统天下的局面,建立了相互竞争、彼此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一)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上还存在偏见。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长期固化,一些人对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地方还存在“多余论”“冲击论”“营利论”“添乱论”等诸多歧视性言论,仍存在“嫌麻烦”“怕惹火烧身”“任其自生自灭”的想法。对民办教育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也没有惠及到民办学校的学生。
(二)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过多年的努力,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民办教育的法规体系,但法规尚不完善,在税收优惠、土地征用、建设立项、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因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或“刚性”不够,使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如政府资助问题,《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但资助办法、资金来源以及资助方与受资助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却没有从法律上加以具体化,缺乏可操作性,政策难以完全落实。
(三)办学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发展后劲不足。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一些具有较大规模、较好效益的民办学校逐步摆脱了无校舍、无实验设施、无图书资料的困境,办学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大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经费匮乏成了制约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民办学校以学费为单纯融资渠道的办学模式,必然会使其在校舍、图书资料、实验室等硬件设施方面难以适应教学的需要。同时,学校在教学设备添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以及教职工工资的提高等方面投入减少,影响着学校内涵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四)师资队伍建设不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特别是退休教师和刚毕业的教师人数多,中年骨干教师几乎是断层。这些状况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由于满负荷或超负荷工作,工作压力大,存在后顾之忧等,难以留住好的教师。由于担心培养的骨干教师流失,学校经费紧张等因素,师训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教学质量提高受到制约。
(五)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但是,许多民办学校并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有名无实,许多学校还是家族式管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和稳定提高将很困难。
(一)制定民办教育专题性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及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都明确了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起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把战略目标具体化。要制定民办教育的专项发展规划,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了科学的规划目标和要求,才能明确方向,凝聚力量,形成共识。
(二)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一是明确民办学校为民办事业法人。《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民办学校应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目前仍把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这一模糊的法人定位使民办学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权益难以落实。二是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彻底解决公校办民校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当前个别公办学校变换手法和名目,继续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凭借两种体制的优势,与民办学校进行不公平竞争,强势挤占民办教育市场,使民办学校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断萎缩。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彻底解决不规范办学行为。三是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形成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民办学校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成为制约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内部体制性障碍。《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人员组成作了一些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详细明确决策机构的章程及议事规则,保证决策机构的科学运行。同时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强化办学水平评估,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三)进一步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形成制度化的激励机制。《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从全国来看,很多省市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地每年财政拨款,上海为4000万元,广东为3000万元,云南为2000万元,湖南为500万元,北京为1500万元。各地可制定《民办学校财政资助办法》,实行有选择的财政资助,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二是利用税费杠杆激励大企业集团特别是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办学。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出资办学,与其出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可借鉴这一做法,出台鼓励民间特别是企业投资教育的优惠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教育,营造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